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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招录环节的具体时间、地点,请于2017年10月31日9:00后登陆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首页“公务员考录”栏目,或“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目下的“招考公告”“重要通知”栏查询。同时,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公布进入面试(体能测评、专业科目考试)人员名单。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由于可能出现现场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情况,笔试成绩合格且在成绩公布时发布的本职位进入现场资格审查环节最低分数线附近的报考人员,在现场资格审查阶段注意保持通讯方式畅通,以便本职位有递补机会时进入递补。
42.问:递补可在哪些环节进行,其原则是怎样的?
答:在现场资格审查环节,若出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招录条件或自动放弃面试(体能测评、专业科目考试)等情形时,其缺额经市公务员局核准,应按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笔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其他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若递补的最后一名报考人员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列为递补对象。
体能测评结束后面试工作开展前,若出现体能测评合格人员放弃面试达不到面试比例的,其缺额经市公务员局核准,可在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相应原则进行递补。
面试后所有环节不再进行递补。
43.问:现场资格审查的对象是哪些?现场资格审查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现场资格审查的对象是根据考录公告公布的比例,拟参加体能测评或者直接参加面试的人员。也就是说,凡是参加体能测评或直接参加面试的人员,都应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时,报考人员应提供本公告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具体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本人毕业(学位)证、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招录职位要求的工作经历、资格证等其他证明材料,同时提供网上报名时产生的报考人员报名信息表和《2017年下半年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审查表》。此外,在职人员还应提供加盖工作单位及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公章的同意报考证明;留学回国人员、赴台陆生(在台湾高等学校接受学历教育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大陆学生)还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经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经市公务员局核准,应在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笔试成绩合格人选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44.问:哪些职位需要体能测评?标准如何?
答:本次报考公安人民警察、森林公安人民警察、司法人民警察、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及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职位的报考人员要进行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体能测评年龄的计算时间为体能测评当天。体能测评的3项全部达标的为合格,其中一项不达标的为不合格。体能测评结束的当天公布体能测评结果。体能测评具体内容和标准如下:
(一)男子组
标准 |
31岁(含)以上 |
≤13"1 |
≤13"4 |
≤4'25" |
≤4'35" |
≥265厘米 |
(二)女子组:
标准 |
31岁(含)以上 |
≤14"1 |
≤14"4 |
≤4'20" |
≤4'30" |
≥230厘米 |
10米×4往返跑和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两个项目的测评次数为1次,纵跳摸高的测评次数不超过3次。报考人员在测评10米×4往返跑前可以练习,熟悉规则。
45.问:什么时间进行面试?
答:面试时间为面试在2017年 11月 12日(其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职位为11月11日-12日)进行。具体报到时间及地点等安排请报考人员留意 “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10月31日9:00以后发布的相关公告并在现场资格审查时注意招录机关的具体通知安排。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为自动放弃。
46.问:面试合格分数线如何划定?考试总成绩如何计算?
答:(1)面试工作按照《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渝人社发〔2009〕151号)等执行。面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对于招录指标与参加面试人数比例低于1:2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还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成绩,方可进入体检。其中,市司法局所属司法人民警察职位中有“司法执行及技术类”的专业要求和狱医职位,当其招录指标与参加面试的人数比例低于1:2时,考生面试总成绩应达到70分方可进入体检。
(2)面试结束后,以报考人员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办法计算总成绩。考生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2×60%+面试成绩×40%。
六、关于体检和考察
47.问:今年体检和考察有无新变化?
答:有。2016年12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2016年12月26日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公务员局联合下发了《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渝人社发〔2016〕304号),两个文件对体检和考察工作相关标准和要求做了新修订,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试行。因此,今年公务员招录体检和考察工作按照新修订的文件规定执行。
48.问:如何确定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答:按照总成绩(包括笔试总成绩和面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体检合格者列为考察人选。
49.问:体检由谁负责组织实施?
答:体检由各招录的区县人力社保局和市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50.问:体检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答: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和《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与执法等职位体检视力项目适用标准》(渝公局综〔2015〕1号)等政策规定执行。国家对体检政策有新规定或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体检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报考其他职位的,公安人民警察法医、信息通信、金融财会、警犬技术、刑事技术等职位和司法人民警察狱医、所医职位,按照“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的标准执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
若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取消该招录指标,不再进行递补。
51.问:在什么机构进行体检?
答:报考市级部门(单位)的,在市公务员局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报考各区县的,在其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52.问:如果体检结果不合格,能否申请复检?
答:体检医疗机构和体检医师要根据体检项目的特点,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检。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按照规定程序尽快安排报考人员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内容为对体复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前,体检实施机关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复检应另选体检医疗机构进行,复检体检医疗机构应当不低于原体检医疗机构级别。《特殊体检标准》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53.考察工作如何进行?
答:体检合格者,由招录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渝人社发〔2016〕304号)、《关于做好我市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公局发〔2011〕2号)等规定对其进行考察,并做出考察结论。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工作表现及实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并再次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具有应该回避的情形等。在考察中,发现考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将其确定为录用人选:
(一)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具体包括: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以及不具备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报考条件和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
(二)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具体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参与或者支持^色 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三)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具体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曾被开除党、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后不满三年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隐瞒个人重要信息,欺骗或误导组织的。
(四)报考机要、涉密等重要职位的,其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无法进行有效考察,录用后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
(五)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审查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暂缓做出考察结论之日起90日,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一般应终止录用程序。必要时,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对考察政策有新规定或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若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取消该招录指标,不再进行递补。
七、关于招录工作纪律
54.问:报考人员违纪违规的,怎么处理?
答:报考人员应当遵守招录工作的有关要求,服从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务员考试机构和招录机关的安排。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按不同情况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录用资格等处理,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分以下三方面:
(1)哪些行为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
考生有违纪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
(2)对违纪违规行为,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在本次招考中,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按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录用资格等处理,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上述人员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新规定?
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