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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法院机关公务员2011年考试信息(二)
2011-04-14 12:09:22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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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作弊或成绩为零分的,不得进入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
面试前,各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参加面试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参加面试资格确认的人员须根据报考职位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原件和2份复印件:
1、普通高等院校2011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学生证、准考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报名推荐信(内容应含本人为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统招的学生);
2、在职人员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准考证、学历认证报告及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3、其他社会人员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准考证、学历认证报告;
4、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报考人员因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而放宽报考条件的,应提交相应的学位认证报告;
6、招录职位要求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还应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
以上材料凡主要信息不实的,即取消报考者参加面试的资格。参加面试的人员面试资格确认时逾期不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面试资格确认的人员自动放弃或资格确认不合格的,从报考同一职位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实际参加面试的应试者人数达不到规定的面试比例的,应组织现有人员面试。凡形不成竞争的职位,应试者面试成绩须达到本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参加面试的人员应携带身份证、准考证。
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在面试结束后,由省法院统一组织体能测试,体能测试合格者方能参加体检。
(三)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
五、体检
参加面试人员全部参加体检。
体检按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规定执行。
六、考察和公示
在体检合格的人员中,根据拟录用职位和考试总成绩,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考察对象。报考同一职位、进入考察最后一名的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并列人员均进入考察;若考察均合格,则一并录用。
因考察不合格出现职位空缺的,从报考同一职位体检合格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根据考察情况,各省辖市委组织部和中级人民法院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七、审核与录用
公示结束后,由各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填写《2011年河南省统一考试录用法院机关公务员录用表》(附件2)和《2011年河南省统一考试录用法院机关公务员名单》(附件3),经省辖市委组织部审查上述材料及拟录用人员档案后,将上述材料1式3份以及电子版,连同拟录用人员的毕业证书、学历(学位)认证报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普通高等院校2011年应届毕业生在办理录用审核、审批手续时,须提供毕业证原件和学历认证报告,否则,即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人员的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间,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或委托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进行岗前培训,培训不合格或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者,报省委组织部批准,取消录用资格。
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考生如被录用,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本简章由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特别提示:
1、请报考人员按照本简章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以免影响正常参加考试;
2、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3、河南人事考试网(www.hnrsks.com)和河南法院网(hnfy.chinacourt.org)为本次考试录用工作专用网站,有关考试录用的信息及相关事项,均通过上述网站进行发布。报考咨询电话:0371-65762707、0371-6576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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