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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201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将南宁市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面试
(一)面试人员名单
根据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划定的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和规定比例,按照笔试合格总成绩(含照顾加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韦瑶等3653名考生进入面试(名单见附件1)。
(二)面试资格复审验证时间、地点
面试资格复审验证时间:2014年6月24日-6月26日(具体时间以招录机关通知为准)。
面试资格复审验证地点:市直招录机关、各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见广西人事考试网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201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计划表》)。
(三)面试资格复审验证须提供的材料
考生须携带以下有关证件、材料原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
1. 有效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学位证(应届高校毕业生须提供所在学校盖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3.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
4.报名登记表;
5. 户口簿(报考有户籍要求职位的人员须提供);
6.基层工作经历的证明(报考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职位的人员须提供);
7.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
8.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在职报考人员,开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确有困难的,经招录机关同意,可在体检、考察时提供。
对面试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市直各招录机关或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发放《南宁市201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通知书》。
(四)面试时间、地点
面试时间:2014年6月28、29日,7月5、6日,每天上午8:30开始面试。具体面试时间以面试通知书为准。
面试地点: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南宁市大学西路166号,可乘坐58路公交车到南宁职业技术学院站、804路公交车到市党校站下车)。
(五)面试形式
本次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面试方法。
(六)面试取消或减少的招录计划
因招考职位没有通过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决定取消南宁市邕江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处科员三(职位代码为:01011003003)等职位的22名招录计划;因通过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少于原招考职位的招录计划,决定减少南宁市公安局基层岗位民警一(职位代码为:01035001001)等职位的3名招录计划(详见附件2)。
二、体检
根据计划录用人数与体检人数1:1的比例,按照报考人员综合成绩〔公共科目笔试合格总成绩(含照顾加分)+专业笔试成绩+面试合格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来确定体检人选。
体检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三、体能测评
报考法院、检察院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和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非公安专业人员须进行体能测评。面试成绩合格的考生,结合本人身体状况,凭个人意愿参加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者,视为自动放弃体能测评资格。
四、注意事项
(一)考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到指定地点进行面试资格复审,经审查合格的考生方可参加面试。
(二)考生持面试通知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参加面试。
(三)经面试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须在面试当天上午7:30前到达候考室报到、抽签,考生按抽签序号参加面试。面试当天上午8:00前没有到达候考室的,按自动放弃面试处理。
(四)面试、体能测评不收取任何费用。考生交通、食宿自行安排,费用自理。
(五)体能测评应着运动服装、运动鞋,请考生自备。
(六)考生体检费用自理。参加体检的考生需交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五、其他
(一)考生在面试资格复审期间未提供相关证件、材料,或提供的证件、材料不齐全或信息不实的,由南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本次面试资格;考生出现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给予其取消本次面试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二)本公告发布以后,考生进入面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环节放弃的,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首次及时提供书面放弃申请的,记入诚信档案但不予处罚;累计2次出现上述情形的,1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务员;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未提供书面放弃申请的,2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务员。
附件:
南宁市201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序号 民族 准考证号码 招录机关 用人单位 报考职位 "职位最低笔试成绩(含照顾分)"
1 瑶族 14101061907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行政岗位一
(01002001001)" 128
2 汉族 14101591824
3 壮族 14101360122
4 汉族 14101320216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行政岗位二
(01002001002)" 123.4
5 仫佬族 14101141522
6 壮族 14101120203
7 汉族 14101361315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执行岗位
(01002001003)" 120.1
8 汉族 14101050519
9 汉族 14101094427
10 汉族 14101623223
11 汉族 14101534115
12 汉族 14101090408
13 壮族 14101150318
14 汉族 14101648925
15 汉族 14101604022
16 瑶族 14101151527
17 汉族 14101270601
18 壮族 14101534619
19 汉族 14101141330
20 汉族 14101581712
21 壮族 14101591324
22 汉族 14101331609
23 汉族 14101610812
24 汉族 14101211024
25 汉族 14101360916
26 壮族 14101260114
27 汉族 14101531118
28 壮族 14101092030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辅助岗位一
(01002001004)" 132.8
29 壮族 14101161419
30 汉族 14101655521
31 壮族 14101647625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辅助岗位二
(01002001005)" 130.4
32 汉族 14101021307
33 汉族 14101611718
34 汉族 14101140321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司法执行岗位
(01002002001)" 116.6
35 汉族 14101653320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审判岗位
(01002003001)" 140.1
36 汉族 14101261811
37 汉族 14101080905
38 汉族 14101130513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司法执行岗位
(01002003002)" 119.3
39 壮族 14101141402
40 汉族 14101647516
41 壮族 14101360119
42 壮族 14101612122
43 汉族 14101610922
44 汉族 14101604407
45 壮族 14101020704
46 汉族 14101532504
47 汉族 14101260325
48 壮族 14101060429
49 汉族 14101361430
50 壮族 14101654313
51 汉族 14101648808
52 汉族 1410122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