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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天津市遴选和选调公务员公告(一)
2015-07-22 11:07:21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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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2015年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从基层一线培养选拔干部和推进干部交流有关要求,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公务员局决定开展我市2015年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工作(简称“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职位


  公开遴选职位为市级机关科级以下职位共112个。


  公开选调职位为市级机关处级职位12个,区县机关副处级领导职位2个、正副科级领导职位55个。


  二、报名范围和条件


  (一)公开遴选


  1.遴选对象:


  (1)遴选对象一般为本市各区县级以下机关、市级机关垂直管理单位以及其他基层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下同)。


  (2)符合条件的驻津中央垂直管理机关基层公务员也可以参加。


  (3)因工作需要,天津自贸区管委会机关9个遴选职位面向全市各级机关进行遴选。


  2.参加公开遴选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3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且在现单位工作2年以上(乡镇新录用公务员在乡镇机关工作5年以上)。


  工作经历年限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


  (3)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具有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现担任与遴选职位相同职务层次的职务。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学士以上学位。


  (6)年龄不超过40周岁,即1974年7月以后(不含7月)出生。


  (7)身体健康。


  (8)符合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公开遴选: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3)未满任职试用期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开选调


  1.选调对象:


  选调对象一般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部分职位符合条件的公务员也可报考。其中,处级职位在全市范围内选调,科级职位在本区县范围内选调。


  2.报名人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要求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选调职位要求的工作经历和能力水平,现担任与选调职位相当职务层次的职务。


  (2)除公开选调职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外,报考处级职位,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即1969年7月以后(不含7月)出生;报考科级职位,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即1974年7月以后(不含7月)出生。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身体健康。


  (5)符合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5)未满任职试用期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程序步骤


  报考人员从2015年7月22日起,登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www.tj.hrss.gov.cn),下载《2015年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表》或《2015年公开选调公务员职位表》查询职位及资格条件等情况。咨询有关事项可通过《职位表》^91考试网布的电话与遴选或选调机关联系。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网上报名。报名采取个人意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每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职位。


  报名时间为:2015年7月24日8:00至7月29日18:00。


  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登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点击“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专题进入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注册,设置个人密码,填写详细信息。用户名和个人密码是查询资格审查结果、下载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依据,报考人员务必牢记。报名时需上传近期1寸或1寸半免冠正面证件照(上传的照片要符合系统规定,清晰、无变形,20kb以内)。


  2.资格审查。各遴选或选调机关在网上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7月24日8:00至7月30日16:00期间,报考人员可登录报名系统查看资格审查结果。


  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拟遴选或选调人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1。达不到开考比例,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调整或取消该职位计划。未开考职位的报考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可改报其他职位。


  改报时间为:7月31日10:00至16:00。


  资格审查贯穿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全过程,报考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填写个人信息,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遴选或选调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


  (二)笔试


  1. 打印准考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适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笔试通知。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可于8月5日9:00起,登录报名系统,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A4纸)。


  2.笔试内容。笔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采用闭卷方式,满分100分,主要测试应考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


  3.时间和地点。笔试时间为2015年8月8日(周六)上午9:00—11:30,地点详见准考证。报考人员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参加笔试。


  4.成绩查询。8月14日8:00以后,报考人员可登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看笔试成绩。


  5.确定面试人选。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拟遴选或选调人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具体比例以《职位表》公布的比例为准。因报考人数较少,达不到相应比例的,经批准可适当降低比例。


  (三)资格复审及综合评价


  8月14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公告,通知面试人选撰写业绩报告和参加资格复审等事宜。8月14日至8月25日期间,遴选或选调机关组织实施报考人员资格复审和综合评价工作。


  1.资格复审。具体时间、地点由遴选或选调机关另行通知。复审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其他与报考资格要求有关的证明,同时提交由所在单位或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盖章的《报名推荐表》等。资格复审时,面试人选需向遴选或选调机关提交本人近3年的工作业绩报告(一式8份,连同电子版),字数在2000字以内。业绩报告须经单位审核盖章。


  资格复审合格的,由遴选或选调机关下达面试通知书;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面试人选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复审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


  2.综合评价。各遴选或选调机关结合报考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报告,采取面谈、查看资料、向考生原单位及相关部门核实了解等方式,对资格复审合格人员的岗位匹配度和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评价,并按百分制量化评分。其中,岗位匹配度和业绩分析各占综合评价成绩50%。


  (四)面试


  1. 面试形式。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谈的形式,由各遴选或选调机关组织实施。面试注重对应考人员能力素质、职位适应程度等方面的测察了解。面试时间为8月29日(周六),地点由各遴选或选调机关另行通知。


  除结构化面谈外,遴选或选调机关可根据需要增加专业测试等其他形式测试,详见《职位表》。


  2. 面试成绩。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如果不组织其他形式测试,则结构化面谈成绩即为面试成绩。组织其他形式测试的,结构化面谈成绩占面试成绩的70%,其他测试成绩占面试成绩的30%。结构化面谈设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人员,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


  3. 总成绩计算。笔试成绩、综合评价、面试成绩按照3:3:4的比例合成总成绩。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职位表》公布的比例依次确定考察人选。考试总成绩和考察人选将于9月中旬公布,报考人员可登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看考试总成绩。


  (五)体检及考察


  1.体检


  各遴选机关可根据职位需要决定是否组织体检,各选调机关选调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必须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2.组织考察。各遴选或选调机关派出2人以上人员组成的考察组,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考察。考察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全面了解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作风和群众口碑。考察组要查看考察对象档案材料,认真核实其个人信息、工作经历和业绩等情况。考察对象在现单位工作不满三年的,可通过适当方式向上一个单位了解核实。


  (六)公示、办理相关手续


  遴选或选调机关根据考察情况和职位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择优确定拟任职人选,并将人选情况分别在本单位和其原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或任职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遴选或选调资格。经研究确无合适人选的,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该职位可以空缺。


  政策咨询电话:公开遴选 83606074 83609410


  公开选调 83609410


  网站咨询电话:23314295


  考务咨询电话:12333


  监督举报电话:12380、23030853

Tags:公务员 考试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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