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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服务期协议(最低服务年限5年,含试用期1年)。培训、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任职定级,评授警衔,享受人民警察待遇;培训、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违反公务员录用和试用期管理相关规定的,取消录用资格。
五、咨询电话
政策咨询电话: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517)83941813;
市中级人民法院 (0517)83579709;
市公安局 (0517)83120037。
考务咨询及网报系统技术支持电话:
市人事考试中心 (0517)83671403、83668563。
六、纪律与监督
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考纪律,秉公办事,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省公安厅 (025)83524151、83526135;
市纪委(监察局) (0517)83605674;
市委组织部 (0517)12380;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517)83665187;
市中级人民法院 (0517)83579718
市公安局 (0517)83120026
七、本简章由中共淮安市委组织部、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安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中共淮安市委组织部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淮安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