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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公安机关特警职位专业测试缺考或专业测试成绩未达到60分(折合成绩24分)及以上者,不得进入资格复审)。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的,可一并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进入面试人数达不到录用名额3倍的职位,该职位符合条件的笔试人员可全部进入资格复审。
进入面试前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将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予以公布。
列入面试前资格复审的对象,应准时按公告要求携带《2013年四川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一份(贴上照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毕业证、学位证(明确学位要求的职位)或户籍证明(明确了招收范围的职位)和招考单位要求的其它证书、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资格复审。其中,特殊报考对象须具备以下手续:
1.2013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出具本人学生证(无学生证的,出具所在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开具的院系及专业等情况的证明);
2.新就业的企事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未满参加本次招考的,须出具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3.公安机关、监狱劳教系统、国家安全部门、机要部门的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4.未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的在职公务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5.港澳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的,要出具学历认证材料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历认证可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递交材料地点:成都市草市街2号5楼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咨询电话:028-86920616)。报考人员可登录中国留学网(http://www.cscse.edu.cn)中“学历学位认证专栏”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6.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特殊规定。
(三)面试
资格复审合格者,参加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可在报考同一职位符合资格复审条件的人选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递补人员进入面试前需进行资格复审。
面试时间暂定为2013年6月14日至16日。经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由资格复审单位发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式、资格复审单位签章、承办人签字的面试通知书,同时缴纳面试考务费80元。报考者凭面试通知书原件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参加面试。面试具体事项将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予以公告。
(四)体能测评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所有面试人员均须接受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不计算分值,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体能测评标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和国家公务员局《关于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次数的函》(国公局函〔2012〕1号)执行。体能测评有三项,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
体能测评应在具备条件的学校等地点全封闭进行。具体事宜,将由本公告发布机关另行通知。参加体能测评的考生分组及年龄按本人体能测评的当日日期计算。体能测评缺测或测评不合格者,不能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
五、体检及考察
(一)体检
面试和体能测评后(人民警察职位须在体能测评合格的人员中),根据招录职位及名额,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折合总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折合总成绩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的人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未达到录用名额3倍的职位,进入体检环节的人员,其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本次公招本市其他达到面试开考比例的职位进入体检(不含递补体检)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
体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除公安机关特警职位外其余所有职位的乙肝检测项目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执行。
招考单位或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的有关规定,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体检结果及相关事项将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予以公告。
(二)考察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安排,对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按照《巴中市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考察试行办法》(巴市组通〔2012〕18号)进行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社会关系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报名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
六、公示
考察合格确定拟录用人员后,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毕业院校(或原工作单位)、准考证号、拟录用职位、考试成绩、职位排名和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期限为7天。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7天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因体检、考察、公示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可在报考同一职位进入面试人员中按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
七、录用审批及试用期
(一)考试、体检、考察并经公示合格者,由招考单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录用手续。其中,此前已报考其他机关,因未获录用通知而参加本次报考的考生,在本次录用审批手续办理前被其他机关录用为公务员(以招考单位通知的时间为准)的,本人应主动终止参加本次考录,本次报考单位不予录用。
被录用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并记入考生档案。
(二)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招考单位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试用期间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新录用的公务员应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两年。
八、纪律与监督和相关提示
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规定,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录用、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等相应处理。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请考生网上报名时最好留下两种联系方式(手机和固定电话),在考试特别是资格复审和面试期间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变更后,应主动告知招录机关。因无法与考生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考生应密切关注各个环节、各个时段的公告,并按公告要求做好相应准备,以防错失机会。
准考证是考生参加笔试、面试、体检等各环节的重要证件,请妥善保管。
本次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凡称与本次考试相关的复习教材、培训班、网站、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本次考录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有关规定进行,市设立考录监督小组,并公布监督及联系电话,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本公告由公告发布机关负责解释。招考过程中有关调整、补充、提示等事项,将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或四川人事考试网予以公告。
政策咨询电话:0827-5266060
网络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28-86740101、86740202、86740303,0827-5261628
监督联系电话:
市纪委、市监察局:0827-2222222
市委政法委:0827-5280853、5280032
市公安局:0827-5338680
市司法局:0827-5280577
四川巴中市2013年上半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和参照.. (2013-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