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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考点:山东省公务员网行测公司法知识精选票据抗辩与补救
2015-03-20 02:59:51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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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务员网行测公司法知识精选-票据抗辩与补救

(一)票据抗辩

概念

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种类

对物抗辩

1)        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有法定禁止记载事项,因而导致票据无效时,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2)        背书不连续的情况下,持票人不能从形式上证明自己的合法持票人身份,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3)        票据变造的情况下,在变造前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变造后的票据记载事项主张抗辩;而在变造后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变造前的票据记载事项主张抗辩。

4)        票据尚未到期,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抗辩。但这种抗辩只是延缓权利主张的抗辩,并非否定权利主张的抗辩。

5)        票据上记载票据债权消灭的,如票据上明确记载票据金额已清偿或者已抵消、免除或提存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6)        票据遗失后,法院依票据权利人的公示催告请求,作出除权判决后,票据就丧失了效力,任何人都不得依次票据主张权利,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7)        票据伪 造的情况下,被伪造的签章人可以提出抗辩。

8)        F6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9)        在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情况下,本人可以提出非本人所为或非完全本人所为的抗辩。

10)     票据在因实效完成而消灭或因欠缺保全手续而消灭的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时效完成或欠缺保全手续的票据权利人提出抗辩。

对人抗辩

1)        虽然票据是无因证券,但在原因关系无效、不存在或消灭的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有直接原因关系的票据权利人提出抗辩。

2)        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如果存在票据义务人未受领对价或已经进行了相当于票据金额的给付时,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3)        在当事人就空白票据的补充、票据的支付条件等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有关当事人违反相应的约定而要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4)        在票据行为人因欺诈或胁迫而为票据行为的情况下,受欺诈或胁迫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向因欺诈或胁迫行为而持有票据的人或就欺诈胁迫行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持票人,提出抗辩。

5)        在持票人所持有的票据是因盗窃、捡拾等非正当途径取得时,全体票据债务人可以向该持票人提出抗辩。

 

限制

 

票据抗辩和一般民事抗辩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票据法对票据抗辩规定了一些限制,即所谓的抗辩切断制度。

1)        对出票人抗辩切断,即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一般情况下,这种抗辩只存在于汇票关系中。

2)        对持票人前手抗辩切断,即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这里的前手不限于持票人的直接前手,包括持票人的任何前手。

F13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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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公务员 考试 行测 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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