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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考点:山东公务员网行测法律讲堂主观方面
2015-03-20 03:21:32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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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务员网行测法律讲堂-主观方面

(一)、犯罪故意

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 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1. 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 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如下:

(1)在意志因素方面,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抱着希望发生的态度,间接故意表现为放任的态度。间接故意虽然不是积极主动地追求危害结果,但也丝毫没有采取措施来防止结果的发生。

(2)在意识因素方面,行为人对危害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确定性认识有所不同。直接故意既可以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也可以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间接故意只能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不能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

举两个例子:(1)丈夫和妻子吵架,丈夫一气之下,就往妻子的被窝里放一眼镜毒蛇,结果毒蛇咬死了妻子,丈夫对于妻子的死亡是直接故意。这里丈夫明知自己放毒蛇的行为会毒死妻子,并且希望这种行为能使得妻子死亡,丈夫对妻子的死亡持的是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丈夫的行为构成直接故意杀人。

(2)如果案例一中还有个孩子睡在妻子旁边距离较远的一张床,毒蛇不仅咬死了妻子还咬死了孩子,丈夫对孩子的死亡所持态度是间接故意。丈夫在放毒蛇的时候意识到了孩子的存在,也意识到孩子也可能被毒蛇咬死,这里是可能被咬死,因为案例中说了孩子在较远的床上。即毒蛇可能会咬到孩子,也可能咬不到。但是丈夫还是继续放了毒蛇在妻子的床上,这里丈夫对于孩子的死亡是一种放任的态度。即丈夫虽然不是积极主动的追求孩子的死亡结果,但也丝毫没有采取措施来防止结果的发生。所以是一种放任的态度。丈夫的行为对于孩子的死亡是一种间接故意杀人行为,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

(二)犯罪过失

根据《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 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行为人没有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 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举两个例子:(1)、丈夫在家里喜欢养毒蛇,一日丈夫喂完蛇后忘记把关放蛇的容器盖好就去上班了,毒蛇爬出来把妻子咬死了。这个案例中,丈夫应当预见毒蛇的危害,应当预见毒蛇可能对于妻子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但是丈夫在喂完蛇后由于疏忽大意没有把放蛇的容器盖好,导致妻子被毒蛇咬死。丈夫并不希望妻子死亡结果的发生,对于妻子的死亡,丈夫肯定不是故意的。由于疏忽大意导致妻子死亡,丈夫对于妻子的死亡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丈夫在家里喜欢养蛇,一日丈夫喂完蛇后把蛇放回容器,容器的盖子有些松动,丈夫就用一些书籍压住了容器盖,然后就去上班了,但是蛇还是爬了出来,并把妻子咬死了。这个案例中,丈夫对于自己的行为有认识,丈夫已经知道容器的盖子松动,毒蛇容易跑出来伤人,并且丈夫还用了一些书籍压在盖子上防止毒蛇逃出,即丈夫轻信危害可以避免,并为了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了一些措施(放书籍压住盖子),但是危害结果还是发生了,妻子被毒蛇咬死。这里,丈夫对于妻子的死亡肯定不是故意,他不希望妻子死亡,主观上属于过于轻信的过失。丈夫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无罪过事件

《刑法》第16第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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