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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务员网行测法律讲堂-行政处罚的原则
1. 处罚法定原则
2. 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 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同类处罚。此外,《行政处罚》法第28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的精神。
4.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5. 保障权利原则
6. 职能分离原则
【预测考点】关于行政处罚和刑罚的折抵,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行政拘留可以折抵拘役 B.行政拘留可以折抵有期徒刑
C.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折抵没收财产 D.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公务员考试信息网整理-->【答案】C
(1)调查权和处罚决定权分离:“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2)《行政处罚法》第2条第四项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来源:91考试网 91eXAm.org查人员主持”。
(3)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Truth may be blamed, but shall never be shamed. 真理可能会被责难,但决不会受羞辱.
Years bring wisdom. 年岁带来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