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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上海市录用公务员考试《申论》试卷(二)
2011-12-25 00:50:48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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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教育:一部分在公办中小学借读是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主要形式。流入地学校参照当地政府拨款作为收费标准,吸收流动儿童少年自发借读。学校安排儿童少年插班学习或单独编班。全国大约有70%的流动儿童少年在流入地的公办中小学借读,他们和城市里的孩子们一样接受正规的学校教育。如杭州市区流动儿童少年有66%在公办学校插班就读。但即便这些流动儿童能在城里的公办学校上学,他们也只能属于借读生,所接受的来自学校和教师的关心与本地孩子仍然有所区别。

另有一部分流动儿童少年在民办、私立学校就学。在南方一些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流动人口多以经商为职业,有些人一旦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他们希望子女能够在符合国家办学标准的民办或私立学校就学,所以这些地区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私立学校发展较快。

还有一部分流动儿童少年就读于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由于在城市正规学校借读需要缴纳昂贵的教育费用,所以大部分流动儿童就读于这类学校。这些学校数量多、发展快,就读这些学校主要原因是其收费低廉,上海有三十多万流动儿童少年在由外来人员举办的五百多所简易学校中学习。

城市流动人口子女与同龄城市儿童相比,受教育的权利是不平等的。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这两个基本要素都是不可或缺的。流动人口子女也是我国的公民,也应享有和当地人一样无条件受教育的权利。因此教育平等权利问题成为当前我国教育领域内存在的焦点问题,特别是城市流动人口子女教育权利的不平等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研究的热点问题。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教育领域的正义和公正,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因此,全社会都应对他们的教育问题给予高度的关心和重视。实施全民教育,推进教育权利平等,是当前中国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

教育平等权是多种平等权中的一种,它的价值根基是人格尊严,反对任何在教育方面的歧视性对待,这首先就包括教育内容方面的平等;其次是机会均等;再次是享受国家提供的平等教育设施。长期以来,教育投入比例失衡,高等教育的投入高于中等教育;城市人口虽大大少于农村,但是城市教育投入却高于农村,教育资源也较丰富。

6.随着流动人口的出现,许多城市流动人口子女学校也大规模地出现。从学校内部管理的情况来看,流动人口子女学校中有一定规模的学校已有一定的管理规范化趋势。市场竞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生家长的要求是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加强师资管理、教学管理的动力,并有可能促进其管理进一步规范化。但是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发展中仍然存在着一些情况:学校的师资来源是流出地的教师,教师工作量大、任务重、待遇偏低,因此教师队伍的稳定性较差,为流动人口子女所提供的义务教育水平往往不高。有些学校甚至不具备办学资质,有些教师文化程度低,无教师资格证书。如有个小学教师本人只有小学二年级文化水平,而让他教小学一年级。如此情况难以保证流动人口子女的教学质量。这些学校大部分条件相当简陋,教室采光、通风不好,有些甚至是仓库、公房等。教室面积、课桌椅等不合要求,厕所、饮用水、饮食卫生存在隐患,不少学校操场、体育设施都缺乏,影响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教材采用各地不统一,缺乏统一的教材管理和统一的考核标准,教育质量参差不齐。还有是经费短缺,学生的常见病防治、体检等都跟不上,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健康成长。这些学校收费低廉导致了办学者尽力压低成本支出,影响了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教学质量较难保证。

7.美国联邦政府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教育政策,这一政策主要留给州政府来制定。各个州往往对流入人口在本州获取教育利益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限制其它州的居民单纯为了从本州获取教育利益而迁入,以保护本州常住居民的利益。联邦政府和联邦法院的主要责任在于审查各个州的流动人口教育法律和政策是否符合美国联邦宪法的精神,既限制州政府对新迁入本州居民的歧视行为,又制止个人和家庭单纯获取教育利益的不合理迁移。在人口流动和迁移中的受教育权的保护问题上,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利益和担当的角色并不完全一致。

美国宪法没有把受教育权利作为基本的人权,但是美国宪法隐含着迁徙权利为重要的基本权利。美国出于保护迁徙权力的需要,来保护迁徙和流动人口的受教育权。根据权利在美国宪法文本、结构、渊源历史之基础的稳固程度,在美国各项权利的排序为:州际迁移权、隐私权、选举权、生存权、教育权。1973年联邦最高法院使用“合理性检验”标准审理了“圣安东尼奥案”,审查德州的教育财政制度。在该案的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受教育权非常重要,但是教育权的重要性比不上宪法中所规定权利的重要性,“教育不在联邦宪法明示保护的权利的范围之内。我们也没有找到任何证据,表明宪法默示保护教育权”。这否认了教育是一项基本的权利,对流动人口和家庭的受教育权保护将很不利。美国在这方面的特点在于通过保护迁徙权利来保护迁徙和流动人口的受教育权。

在美国,迁徙权和受教育权受保护的宪法依据为“优惠与豁免条款”和“平等保护条款”。美国联邦宪法第四章第二节规定:“每个州的公民均享有诸州公民所有优惠和豁免权。”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者入籍、并受制于其管辖权的人,都是合众国和其居住州的公民。任何州不得制订或者实施任何法律,来剥夺合众国公民的优惠和豁免权利。”这就是“优惠和豁免条款”。根据这两个条款,流动人口有权享受流入地政府提供的教育服务,而且新迁入的居民与本州居民享受同等待遇,保障新迁入本地居民的教育权利是流入地政府的责任。

8.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针对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确立了“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解决了长期以来流入地与流出地政府谁负责的问题。到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再次明确了流入地政府在流动儿童教育中的责任,但提及的“儿童就近入学”依然指的是户籍所在地的就近入学。

“流动人口子女上学难根源是受户籍制度的影响,没有现居住地户籍或离开户籍所在地的适龄儿童,在流入地很难得到同等的受教育机会。”据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有关专家介绍,我国的户籍制度联系着一定的社会福利与权益,包括教育资源。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即在城市由区财政负责,农村则由县、乡财政负担。按照这种教育经费的支出模式,地方财政多以户籍统计适龄儿童的人数,以此配置教育资源。当流动儿童离开了户籍所在地区后,由于没有流入地户籍,无法纳入流入地财政的统筹拨款和教育资源,流入地政府也没有落实外来人口子女教育的资金及义务,流入地学校则缺乏承受这部分生源的能力。

因此,非户籍的适龄儿童如需在流入地接受公办学校的义务教育,就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借读费”,而这笔费用对于在异地务工、收入较低的农民工来说如同“天价”。

9.长期关注打工子弟学校和流动人员子女教育问题的有关专家建议,建立健全财政拨款制度,合理分担公共教育经费。一种解决办法是以统一的人口统计和学籍管理系统为基础,由中央根据流动农民工子女的数量将一部分资金统一规划,向流入地政府拨付补助经费。

另一种解决办法是向农民工子女发放“教育券”。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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