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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分析
本题要求概括材料中关于“排土场、尾矿库的绿化,‘空心村’、砖瓦窑场和工矿废弃地的整治”的做法及其目的和意义。所谓目的,就是人们通过“绿化”和“整治”想要实现的目标或达成的愿望;所谓意义,就是“绿化”和“整治”的有利方面或积极作用。
通过阅读资料可知,关于“排土场、尾矿库的绿化,‘空心村’、砖瓦窑场和工矿废弃地的整治”的内容主要在给定资料4~5中。
【参考解析一】
目的:(1)通过绿化整治,可以防治水土流失,控制二次扬尘污染,改善生态环境;(2)通过复垦整治,可以大量增加耕地面积,给农民带来实惠;(3)通过整治废弃地,用于县乡经济发展用地或恢复为耕地,可以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护土地资源。
意义:通过这些整治措施,不仅可以有效地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同时也可以改善生态环境,改善周边农民的生活条件。这对于持续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解析二】
这些做法的目的和意义:
一、加快复垦速度,提高废弃用地的使用率,保护土地的可持续性发展能力;
二、通过植树造林,增加绿化面积,控制扬尘污染,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三、整治“空心村”、废弃地,增加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使农民获得更多实惠。
这些措施增加了农民的耕地,促进了土地的合理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也改善了周边农民的生活,降低了其他相关社会问题的治理成本,这对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2)分析
既然本题要求考生根据“给定资料6”分别解释“存量土地”和“地荒”的含义,那么以“存量土地”和“地荒”为线索对相关的段落大意进行梳理,应当有助于解题。
通过比较、分析,按照材料内容和题目要求,可以把7个段落分为两类:
指向“地荒”的段落有:
[31]“地荒”是土地供应中存在的问题。专家否定存在“地荒”,要提高建设用地的利用率。
[33]一边是“地荒”,一边是土地闲置。
指向“存量土地”的段落有:
[32]开发“存量土地”的潜力,对土地进行再利用和再调整,可以在已有土地中腾出新的用地空间。
[34]取消项目,收回土地,可以盘活存量土地。
[35]盲目用地,不合理用地导致大量土地闲置。城乡规划中的粗放用地消耗大量建设用地。
[36]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城市建设用地利用率低。
[37]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要有利用“存量土地”的量化标准。
通过整理逻辑关系可以看出,“存量土地”和“地荒”都属于城乡建设用地方面的问题,是同一个问题的正反两面。一方面,由于盲目用地、不合理用地、土地利用率低,导致已有建设土地大量闲置,该利用的土地得不到充分利用,大量土地被存而不用;另一方面,土地供应严重不足,不能满足建设用地的实际需要,出现了“地荒”(由“地荒”的说法,可以联想到类似的“粮荒”“电荒”“煤荒”等,都属于供应不足的问题)。正如资料中专家所说的,其实并不是真的存在什么“地荒”,而是“存量土地”没有被充分利用。
【参考解析】
存量土地:是指现有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闲置未利用土地和利用不充分、不合理、产出低的土地,即具有开发利用潜力的现有城乡建设用地。
地荒:是指城市建设用地的供应量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的问题。
4.(1)分析
从题目要求和阅读资料可知,与该问题有直接关系的段落主要是第[15]、[19]和第[22]段。
第[22]段中专家倾向于“根据土地使用性质把土地转让市场分为两大类进行交易”。结合第[15]段中提到的“公用征地”与“商用征地”的说法,第[19]段中提到的“为了公共利益”和“营利性商业项目”的说法可知,土地转让市场的两大类应该是“公用土地转让市场”和“商用土地转让市场”两大类。
怎样才能解决在土地转让的两类市场中“农民没有权利为自己的土地定价”的问题?这要从两类市场分别来看。第一,在为公共利益的土地转让中,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为了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必须由国家依法征收和补偿。农民虽然没有权力为自己的土地定价,但是应当允许农民依法提出自己对补偿标准的意见和要求;第二,在为营利性商业使用的土地转让中,专家倾向于让允许农民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律为自己的土地定价,直接进入市场按市场价出售自己的土地。当然,最关键的是要逐步完善土地征用和补偿制度。只有这样,才能让农民有权利为自己的土地定价,保护农民的应得利益。
【参考解析一】
根据土地的使用性质不同,可以把土地转让市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公用土地转让市场”,一类是为了商业利益的“商用土地转让市场”。
要解决“农民没有权利为自己的土地定价”的问题,首先,在“商用土地转让”中,政府必须从“强征”角色转换成“指导”角色,允许农民拿自己的土地直接进入市场交易。第二,在“公用土地转让”中,要允许农民依法提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意见;第三,关键是要改革、完善征地补偿制度。
【参考解析二】
这里的两类市场是指公益性用途的土地市场和商业性用途的土地市场。
在这两大类市场中,要解决“农民没有权利为自己的土地定价”的问题,需采取如下措施:
一、打破农村集体对土地的垄断,把土地使用权固化到农民个人身上,使农民在转让土地时有讨价还价的定价权利。
二、打破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允许企业进入到土地一级市场进行商业性用途土地的交易,使农民在转让土地时有讨价还价的机会。
(2)分析
如前面审题所说,所谓“专项检查”,当然应该针对某项工作中出现问题的方面设置检查内容。在“地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的过程中主要存在哪些问题呢?这需要通过阅读材料概括出来。请考生注意“中央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的设定身份,其检查的对象主要应该是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应该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
通过阅读可知,有关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使用方面的内容主要出现在给定资料1、2中,所出现的问题也比较分散,不那么明确,概括的难度很大,需要考生有较强的“揭示隐含”能力,同时也需要有丰富的知识储备和实践经验。当然,还要开动脑筋,换位思考,充分调动自己的联想和思维能力。
具体涉及的段落和其中的问题是:
[13]段提到《土地管理法》,[21]段提到《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这说明,国家在征地补偿上是有法律、政策规定的。
对应检查内容: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是否遵守国家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和政策。
[12]段提到征地补偿费不能及时到位。[13][14][15]段谈到征地补偿费的核算标准问题。
对应检查内容:征地补偿费的核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延伸检查内容:为什么征地补偿不能及时到位?是否有拖欠、截留、挪用问题?有没有监督措施?对违规情况和行为是否进行清理和纠正?对有关责任人是否依法进行处理?
[8][9][10][11]段提到村委会与村民在征地问题上的冲突情况。
对应检查内容:土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是否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参考解析一】
第一,检查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是否遵守国家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和政策。
第二,检查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主要是征地补偿费的核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检查纠正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的情况,包括有无监督措施;对违规情况和行为是否进行清理和纠正,对有关责任人是否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检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土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是否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参考解析二】
此项检查需要考虑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审核征地的面积,检查对农民土地的面积核算是否准确;
二、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确定征地的价格是否合理;
三、根据被征地农民近三年的平均产值及征地后的实际产值,确定土地补偿费能否弥补农民的生活需要;
四、检查补偿费是否按标准发放,是否真正发放到了农民手中;
五、审核征地所兴建的项目,以确保是否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否符合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5.分析
本题的给定资料都是有关土地的,现在又要求以“命脉”为题,写一篇关于土地问题的文章,那么,土地与“命脉”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呢?“土地”与“命脉”之间的关系可以表述为下面这样的语句:土地是命脉,土地是农民的命脉,土地是国家的命脉,土地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命脉。虽然土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给定资料却告诉了我们一个触目惊心的事实,那就是:土地命脉的形势十分严峻。怎么办?保护土地命脉刻不容缓,这就是我们的论点。
【例文】
命 脉
土地乃生民之本。我们从“民以食为天”、“江山社稷”等俗语中,可以体味到中国古人对土地的重视。而西汉贾谊说的“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则更进一步说明了土地与人类的关系——自古以来,土地就是人类,尤其是农民的命脉。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民集体用地被国家征用,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从而引发了一系列农民上访,甚至对抗事件。与此同时,大量的农村土地被荒废、闲置、污染,没有得到良性发展和可持续利用,导致“地荒”假象的出现。因此,我们必须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切实地规范土地的征用流转,有效地开发和保护土地资源。
那么,在土地的征用流转过程中,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呢?其原因不外乎以下三点:(l)土地资源不能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土地价值难以有效发挥;(2)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不合理,单纯从短期来考虑农民以后的生活保障;(3)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操作行为,耕地征用程序不规范,将农民排挤于征地程序之外。有关人士指出,这些问题能否妥善解决,将直接影响农民生活、农村发展、农业稳定。
当然,针对这些问题,我国政府已经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范审批权,并对征地补偿作了新的承诺。因此,各级政府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规范政府行为,注重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真正开发好、利用好和保护好我们的命脉──土地资源。
首先,地方政府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切实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维护好广大农民在土地问题上的切身利益,规范土地征用行为,加大征地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其次,要建立健全土地征用方面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手段规范农地征用用途,以市场为导向完善耕地征用补偿政策,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同时还应建立一套完备的农地征用体系,确保土地用途管制落到实处。
第三,对于被征地的农民,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给予补偿费用后,仍达不到原有生活水平的,政府要给予补贴。对有劳动能力的失地失业农民,要为其提供各种就业和创业的便利条件。在实现就业的基础上,尽力为其健全各类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
第四,坚持可持续利用土地的方针,加大投入、加强管理,采用植树造林、复垦绿化、整合利用等多种技术手段促进土地资源的循环利用。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允许和鼓励农民以租赁、参股等方式参与土地收益的二次分配,获得长远稳定的投资报酬。
总之,土地是农民、社会和国家利益的根本命脉所在,不可小视。尤其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期,我们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总结经验教训,采取多种措施,保护耕地,维护农民、社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为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