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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有关加分政策
2012年11月9日发布的《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规定,对全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时予以加分。加分按照个人申请、组织审核、公示确认的程序进行。凡报名参加本次公务员考试,符合加分的范围和条件的退役士兵,须在2013年6月30日至2013年7月2日,按本人所报考职位归属系统(分党群、行政),向本人退役地的市委组织部或市公务员局申请加分。
(三)面试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
1.确定面试资格复审人员。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按职位,对笔试总成绩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之上考生人数不少于录用计划3倍的职位,以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录用计划数的3倍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对笔试总成绩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之上考生人数少于录用计划3倍的职位,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人员全部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按职位排序出现末位笔试总成绩并列的,并列者同时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单科成绩为零者,不得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情况在省政府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统一公告。
2.面试资格复审。面试前,须进行面试资格复审。资格复审的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将在省政府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上另行通知。
报考人员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取消面试资格。
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面试资格复审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3.体能测评。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在面试资格复审时,须参加体能测评。凡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人员,不得进入面试。
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体能测评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4.人员递补。在规定时间内,面试资格复审人员放弃或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以及被取消面试资格等形成的缺额,由资格复审单位在本职位笔试总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人民警察录用计划较多的职位,体能测评后出现的缺额,等额递补一次进行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
面试公告发布后,不再进行资格复审或体能测评人员递补。
(四)面试
面试满分为100分。省考录办统一安排全省面试工作,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分别实施。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公告。
面试时,报考人员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原件。
面试全程摄像录音。考生的面试成绩当场向考生宣布,并由考生签字确认。
对报考职位因录用计划较多而无法在单个考场单场次完成面试的考生的原始面试成绩,采取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形成考生的面试成绩。计算方法为:用本职位考生有效原始面试成绩的总平均分,分别除以该职位各考场考生面试原始成绩的平均分,求得各面试考场的加权系数。用各面试考场的加权系数分别乘以本考场考生的原始面试成绩,所得结果即为该考生加权后的面试成绩。
(五)综合成绩的计算
综合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6]﹢面试成绩/2
公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面试成绩和综合成绩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四、体检和考察
省、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与职位招录计划1:1的比例,依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次序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综合成绩保留2位小数后如出现并列,拟进入体检人员超过招录计划的,顺延小数位确定综合成绩排序;综合成绩并列且顺延小数位后仍完全相同,笔试总成绩高者为进入体检人员;笔试总成绩相同时,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者为进入体检人员。
凡面试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职位,按如下办法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1)面试人数多于录用计划数但又未达到规定比例数的,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次序确定。
(2)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录用计划数时,考生的面试成绩等于或高于本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平均面试成绩的进入体检,低于本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平均面试成绩的不能进入体检。
体检由省、市区按有关规定分工组织实施。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不进行复检。其他体检项目,考生对体检不合格的结论如有疑议,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7日内,可向体检组织单位提出复检申请,由体检组织单位安排复检。必要时,省、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视为考生放弃体检。
因考生放弃或体检不合格形成的缺额,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
考察工作由各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级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考察期间,出现考察对象放弃考察等情形,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依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递补不超过两次。对体检合格者再行考察。各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级各有关部门考察工作整体结束后形成的缺额不再递补。
对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因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以及因报考资格条件有纠纷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考察对象,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暂缓作出考察结论之日起90日内,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终止对该考察对象的录用程序。由此形成的缺额不予递补。
本次招考对一些紧缺专业的职位按市县作了合并。凡职位表中涉及两个及以上不同用人单位的职位,在考察结束后,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次序,由考生选择确定具体用人单位,再行公示。
五、公示
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各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归口上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统一在省政府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形成的职位空缺不予递补。
六、录用
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发载有考生报考时所提交照片的《录用通知书》。考生一经录用,必须按规定时间办理报到手续并报到上班。报到时,新录用公务员的身份证、准考证、录用通知书所载照片必须和本人一致。新录用人员凭《录用通知书》办理行政、工资、户籍迁移等有关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录用。
凡户籍或生源已作报考限定或职位表备注有服务期职位的录用人员,须与用人单位、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垂直系统主管部门)签订为期5年的服务合同。服务期内不能调离、不能报考公务员、不能参加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七、纪律要求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各考务机构,以及所有参与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在考录的各个环节,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务员考试录用纪律,严格程序,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凡有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泄密等问题的人员,一经查实,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为了维护公务员考试录用秩序,对于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的人员,一经查实将取消相关资格,且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在笔试开考前宣布考试纪律时,将在各笔试考点随机确定考场摄像(照相),留存考生影像资料,核查替考等违纪行为,对有组织作弊、冒名顶替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同时,本次考试录用各个环节中和试用期内,凡弄虚作假、不符合报考基本条件或职位资格条件的人员,一经查实即按照中组部、人社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终止相关资格或取消录用,并作出相应处理;在拟录用人员公示结束后,省考录办将发布违纪违规人员情况公告。另外,对在面试资格复审环节后无正当理由放弃资格的人员,将作三年内不得报考陕西省公务员的处理,以确保录用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效率。
重要提示
一、本次招考的公告、通知等重要信息,将在省政府门户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陕西党建网、省公务员局网、陕西人事考试网刊发,各市人民政府或市人社局网予以转载。未经许可,其他网站不得链接、转载、复制,以免误导考生。对有关侵权行为,省考录办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二、考生报名时须提交能及时联系到本人的电话号码,以便在面试、体检等出现递补情形时,电话联系本人,因无法与考生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面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等考试安排以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省公务员局网公告为准。
三、在拟录用人员公示结束后,将视本次公务员招考中空缺职位数量情况,研究决定是否实施对空缺职位的调剂工作。如果实施调剂,将发布调剂公告。调剂时,学历、专业、性别等职位资格条件不作变更,对户籍、生源地、特设职位等报考条件可适当调整放宽。请未进入公示环节的有关人员留意相关公告。
四、本次考试只指定考试大纲,不指定也不出版发行考试教材或辅导用书。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考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省考录办已发表有关声明,请考生勿轻信有关出版物和培训广告的宣传,以免被误导或上当受骗。
陕西省2013年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工作公告
为加强全省法检两院公务员队伍建设,优化法官、检察官队伍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经省委、省政府同意,面向社会公开选拔76名法官任职人选和45 名检察官任职人选。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拔的范围对象
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面向全国从事立法、审判、检察、公安、监狱管理、律师、法律教学研究等有关法律工作的人员中选拔。
二、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任职人选,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的检察官任职人选报考条件
1、学历、学位、专业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同时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学士学位,在攻读博士、硕士或学士学位中有一阶段须为法律类专业。
2、法律资格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
3、法律工作经历
报考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任职人选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任职人选的须具备2年及以上法律工作经历。对于取得博士学位的报考人员,须具备1年及以上法律工作经历。
报考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的须具备1年及以上法律工作经历。
4、年龄
报考人员年龄应在 23周岁以上、32周岁以下(1980年6月4日至1990年6月4日期间出生,不含1980年6月4日出生的)。取得博士学位的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77年6月4日以后出生,不含1977年6月4日出生的)(下同)。
(二)中级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的法官任职人选,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检察官任职人选报考条件
1、学历、学位、专业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律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2、法律资格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
3、法律工作经历
具备2年及以上法律工作经历。对于具有研究生学历,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须具备1年及以上法律工作经历。
4、年龄
报考人员年龄应在23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2年6月4日至1990年6月4日期间出生)。具有研究生学历且取得博士学位的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77年6月4日以后出生)。
(三)基层法院的法官任职人选报考条件
1、学历、学位、专业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律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2、法律资格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或C证(放宽地区)。
3、法律工作经历
具备2年及以上法律工作经历。对于具有研究生学历,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须具备1年及以上法律工作经历。
4、年龄
报考人员年龄应在23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2年6月4日至1990年6月4日期间出生)。具有研究生学历且取得博士学位的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77年6月4日以后出生)。
以上法律类专业是指:本科层次含法学(民法、商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环境资源法、财税金融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方向),法律,律师,知识产权法;研究生层次含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军事法学、法律硕士。
法律工作经历是指: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律师;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等。从事律师事务、法律服务、工会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法律援助以及在司法机关服务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等工作的经历视同为法律工作经历。
大学生未取得毕业证之前在校期间的实习、见习期等经历不能作为法律工作经历计算。法律工作经历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7月31日。
具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报考,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同意报考的证明。其他在职人员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与原工作单位劳动(服务)合同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主要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劳动教养的,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准许报名;曾被开除公职的,曾受过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不准许报名;曾因个人重大过失被辞退或取消录用资格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或未经批准自行离职的,以及曾在各级公务员录用考试中作弊或自2008年以来参加各级机关公务员考试被认定填报虚假信息等仍属取消报名资格期限内的不准许报名。
2、现役军人不准许报名;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的非2013年应届毕业生不准许报名。同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的非2013年应届毕业生中研究生人员也不准许用以往取得的学历报名。
3、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用人单位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应当回避情形的职位。
4、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不符合本次招考的基本条件和职位要求的人员,不准许报名。
三、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各用人单位具体的选拔职位名称、计划录用人数、资格条件等详见《陕西省2013年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报考人员可以通过以下网站查阅《职位表》:
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shaanxi.gov.cn)
陕西党建网(http://www.sx-dj.gov.cn)
陕西法院网(http://sxfy.chinacourt.org)
陕西检察网(http://www.sn.jcy.gov.cn)
陕西省公务员局网(http://www.sxgwy.gov.cn)
陕西人事考试网(http://www.sxrsks.cn)
报考人员对《职位表》中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等信息需要咨询时,可直接通过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电话:029-85558939)、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电话:029-87398079)进行咨询。
本次考试录用各个环节的信息发布,以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shaanxi.gov.cn)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