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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经科研项目组和二级单位同意,并经学校人事处批准,可进行应聘,应聘成功的,需根据新聘岗位工作要求变更合同。
第四章 薪酬待遇和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助理薪酬待遇具体标准由科研项目组根据科研助理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确定,并结合科研助理的实际工作业绩进行动态调整,并不得低于下列标准:博士研究生毕业4000元/月、硕士研究生毕业3000元/月、本科毕业2500元/月。科研助理的薪酬发放按照学校工资的发放程序按月发放。
第十四条 科研助理的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学校和本人按苏州市规定缴纳,缴费基数按相应岗位学校规定的薪酬待遇标准确定,个人承担部分在每月工资中扣缴。科研助理不享受新职工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 科研助理的薪酬待遇以及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科研项目经费或科研启动费中筹集,所需经费根据科研助理的合同期限核算,从订立劳动合同的15天内划入学校财务指定账户。从科研启动费中筹集经费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苏州大学鼓励科研项目吸纳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苏大科〔2009〕16号)文件终止执行。
人事处
2015-01-28 Old friends and old wine are best. 陈酒味醇,老友情深. A good beginning is half the battle. 好的开端等于成功了一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