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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5. 学生工作例会制度:按时参加由系部党总支(或院学生工作部)定期召集的辅导员工作例会,汇报工作,交流经验,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接受上级布置的工作。
6. 学生管理档案制度:完整建立所管理学生的基本情况档案,包括学习成绩、家庭情况、困难情况、心理变化、学籍变动、奖惩情况、住宿情况;完整建立毕业生就业档案等。
7. 责任制度:辅导员对其所管理的学生负责,当遇到重大和紧急事件时,辅导员是报告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
8. 早操出勤制度:一年级学生要坚持做早操,辅导员必须到场带操。
9. 入住公寓制度:辅导员是学生公寓突发事件的第一责任人。辅导员必须入住学生公寓,与学生同吃同住,关心、了解、掌握学生课余生活,及时把握学生思想动态,为学生排忧解难。
第四章 辅导员的待遇
第十二条 辅导员为学院“双肩挑”人员,是教师身份的管理人员,以管理岗位为主。学院成立专门的辅导员教师职务评审组织,制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充分考虑辅导员工作的特点,注重考核其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实绩,特别是在关键时刻的表现,除纳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外,还可纳入教育学、管理学、心理学等专业系列进行评聘。
第十三条 学院将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统一规划,统一领导。保证辅导员的实际平均收入不低于学院同层次专任教师的实际平均收入。
第十四条 为给辅导员政治理论学习提供有利条件,各系部有关学习资料的订阅应照顾辅导员的工作需要。发至系部与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及时向他们传达。为辅导员创造利用网络获取信息及开展网上思想教育的条件。根据工作需要辅导员可列席有关学生工作的系部党总支或行政办公会。
第十五条 辅导员连续三年考核评定为“优秀”等级的,可享受八级职员待遇,连续六年考核评定为“优秀”等级的,可享受七级职员待遇,连续九年考核评定为“优秀”等级的,可享受六级职员待遇,连续十一年考核评定为“优秀”等级的,可享受五级职员待遇。
第十六条 辅导员任职期满且考评合格者,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
第十七条 辅导员任职期满且考评合格者,适合并自愿从事专业教学和科研工作的,经所在系部同意,院人事部门批准,可转为专业教师。
第十八条 辅导员任职期满且考评合格者,具有领导素质、表现优秀的辅导员,学院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从事党政工团管理工作。
第五章 辅导员的管理
第十九条 辅导员队伍采用院、系(部)两级管理模式。学院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规划、统筹、政策等制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辅导员队伍的宏观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各系部党总支负责本系部辅导员队伍建设,对辅导员实施具体的指导、培养、检查、考核、奖惩等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部(处)要加强辅导员的培养工作,经常组织辅导员参加市教委等主办的骨干辅导员培训班;要建立辅导员培训制度,根据具体情况举办岗前培训、新任培训、日常培训、专题培训、骨干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培训班。适时安排辅导员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处)、系部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辅导员参加社会实践和学习考察。
第六章 辅导员的考评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辅导员考核机制。制定辅导员管理规定和考核办法,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院团委和各系部共同进行,组织人事部门参与,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定结果通知本人并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奖惩、晋级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工作考评以本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工作要求、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为主要内容,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定性和定量综合考评,考评依据《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考评办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每年评选一次,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纳入各级荣誉称号体系。
第二十五条 对考评不合格的辅导员,属学院招聘的要及时解聘;属学院在职在编的,要转岗,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对于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辅导员,要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公开招聘辅导员报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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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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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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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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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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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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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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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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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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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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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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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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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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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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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话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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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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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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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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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好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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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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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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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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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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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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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有工作单位的填写“工作单位及职务”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