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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严禁以任何形式协同违纪舞弊; (6)对考生提出的试卷漏印、重印、字迹模糊等不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监考员须当众说明并及时解决。 6.监考员在考试时间内如遇特殊原因上卫生间,应由流动监考员顶替,必须保证考室内自始至终有两名监考员监考。 7.如实填写《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考室情况记载表》,凡在监考中发现的违纪舞弊情况都须在表中详细记载准考证号、姓名、违纪舞弊情节,并按本细则第十一章的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情节严重的须写出专题报告交考点办公室。 8.监考员要爱护、关心考生,发现考生有病,须及时通过流动监考员向主考报告,由主考安排流动监考员陪同考生接受治疗,不能坚持考试的,应说服考生停考。 第二十九条 副题的启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不能正常考试,经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启用副题进行考试。 2.因试卷丢失、被窃或其他原因造成试题失密、泄密,市(州)教育局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并立即报告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经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启用副题重新进行考试。 3.启用副题进行考试的组考和评卷等工作均依照本细则相应条款执行。 第三十条 试卷密封规则 1.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必须认真清点试卷(包括缺考卷)份数,如发现考生将试卷带走,须立即追回。 2.监考员将考生答题卷(含缺考考生答题卷)按准考证号顺序从小号到大号(小号在上)收齐排列,清点无误后,交验收员验收。验收员按准考证号和试卷页码顺序(包括缺考卷)验收,严禁将试题卷和答题卷混装、倒放,严禁将草稿纸装入卷袋内。答题卷验收无误后,规范装订好试卷,再将其装入答题卷袋内,用适量浆糊(胶水)将答题卷袋封严,最后用密封条将袋口封好,并填写封面的有关内容交考点办公室。答题卷在统一评阅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3.每个考室的试题卷(含空白卷)按试题袋对应的份数收齐,装订好,交考点办公室,由考点办公室打捆。 4.草稿纸以考室为单位,按照考生座位号从小到大的顺序收齐装订好,送交考点办公室留存,待评卷结束后处理。 第三十一条 试题卷和答题卷发放、回收规定 1.保密室在发放、接收试题卷和答题卷时,必须当面分别清点袋数,核实科目,检查卷袋密封情况,履行交接手续,填写《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试卷交接表》(附件11)和《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备用卷流向表》(附件12)。 2.考前试题卷和答题卷出保密室,只能在当天按照考试科目,考一科发一科。在每科开考前40分钟,由考点副主考和验收员一同从考点保密室领取当堂考试科目试题卷和答题卷,并办理领取手续,再一同送到考点办公室分发给监考员。 3.备用卷(包括试题卷和答题卷,下同)由保密员管理,《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备用卷流向表》由考点主考掌握。非特殊情况不得启用备用卷,备用卷启用应先由监考员依据《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偶发事件处理办法》(附件13)的规定提出,驻点巡视员、考点主考、保密员共同签名后方可启用。启用备用卷后,在考试终了前30分钟,由保密员在未使用备用卷的总分栏签“注销”二字,并由考点主考、保密员验明实物后,在《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备用卷流向表》上,共同签名注销。 4.每一堂考试结束后,在试卷装订密封室,由监考员按要求清点好答题卷、试题卷和草稿纸,交验收员清点无误后装订严实,再由验收员与副主考一同将全部材料送考点保密室,并办理交接手续。 5.试题卷和答题卷由各考点分科目按考室顺序号(小号在上)装箱送至市(州)教育局,市(州)教育局按规定统一送往省教师资格考试评卷点。在交接过程中,要实行严格的交接制度,认真清点试卷科目和数量,试卷密封是否完好,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交接。 6.评卷结束后,将答题卷按科目、分市(州)存放,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保存半年后销毁。
第七章 评卷管理
第三十二条 评卷的组织与实施 1.评卷工作由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制定评卷工作实施方案,报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2.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成立省教师资格考试评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试卷保密保管组、学科评卷组、质量监控组、成绩登分组、纪检监察组、后勤保障组,并实行组长负责制。各组的主要职责及要求如下: (1)试卷保密保管组: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试卷的接收、保管、发放、调配等工作,严格执行签收登记制度;严防盗窃、遗失、泄密、错混、火触、损坏及其他事故的发生;统编评卷保密代号,确保保密代号不泄露;检查试卷装订情况,及时处理、登记试卷装订中的异常问题等。 (2)学科评卷组:负责培训评卷教师,贯彻评分标准,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评卷任务;负责做好评卷教师分工、编组,评卷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组织和协调学科的评卷工作,正确掌握评分标准,坚持公正、合理、始终如一、宽严适度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偏宽偏严和错评、漏评等问题等。 (3)质量监控组:检查有无漏评, 小题分之和是否等于题首分, 题首分与卷首分是否相符;检查学科评卷是否始终如一、宽严适度,检查有无错评;对评卷中存在较大问题的学科组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等。 (4)成绩登分组:负责试卷的拆封、登分、核对、统计和有关数据的提供;严格按登分程序进行操作,认真进行检查复核,做到准确无误;考生分数公布前属秘密材料,不能向登分组之外的人员提供考生分数;服从调度,保证保密、准确、按时、按量完成登分任务等。 (5)纪检监察组:宣传纪律监察规定,提出纪检监察要求;对违反纪律监察规定的言行进行警告和整改;对评卷工作中出现的违纪事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后勤保障组:努力为评卷工作提供安全、卫生、舒适的环境,确保评卷工作顺利进行;做好评卷工作所需文具用品的供应工作;安排好评卷工作人员的食宿、交通、医疗和文化生活等;做好评卷场所、住所的安全保卫工作,严格评卷人员进出管理等。 第三十三条 评卷实施程序 1.试评:熟悉试题及答案,统一标准,树立评分标杆。 2.主评:由一位老师主评,按标准给出分数。 3.复评:评卷小组内,评阅相同试题的老师应每两人一组进行一次复评,复评有异议的同主评老师商量后确定分数,同时签名。 4.登分:由主评老师首次登分,复评老师对试题复评后,必须对登分进行复核。 5.合分、复核:由合分老师将总分计入总分栏内,复核老师必须复核总分并签名。 6.抽查:由各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进行抽查。有问题的及时通报,改正。 7.输机:须拆封以后,唱报姓名对应输入分数。两机同输,再复盘对照,确保万无一失。 第三十四条 评卷工作规程 1.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的有关规定。 2.严格掌握评分标准,执行评分细则,防止偏宽、偏严和错评、漏评,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3.在规定的地点集中评卷,凭《评卷工作证》出入评卷场所。 4.不得将答卷、评卷及统分的文件、资料等带出评卷场所,评卷情况不得外传;工作时间不会客,不打电话;不得私自进入答卷保管室和登分处;不准查询考生分数;不准将通讯工具带入评卷场所。 5.评阅试卷时,全部给正分,不允许用负分形式标记。评卷一律使用红色笔迹的签字笔或圆珠笔,其他笔不得带入评卷场所。记分要清楚,如需更改,必须报经评卷学科组组长和复核人员签字或盖章。 6.不得私自拆开密封答卷册,不得撬看密封线内的考生姓名、准考证号等内容,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及成绩。 7.爱护答卷与各种资料,不得损坏答卷。 8.自觉维护评卷场地工作秩序,保持安静,不得影响他人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异常卷处理 l.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异常卷: (1)答题卷上先后出现两种笔迹且前后字迹不一致的; (2)答题大量超出规定答题区域或不在规定区域作答的; (3)有明显标记的; (4)答题出现雷同的。 2.评卷人员在发现异常卷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评卷学科组组长、评卷现场负责人和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处理。若发现有重大舞弊嫌疑的,应立即报告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第八章 考试信息与成绩发布
第三十六条 在当年省教育厅下发有关教师资格考试文件之后,省教育厅和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应及时在湖南教育政务网(http://gov.hnedu.cn)和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http://www.hnteacher.net)上发布相关公告。考生相对较集中的高等学校可转发相关公告,以便尽快告知考生,及时报名参加考试。各市(州)教育局应将考生报名、准考证发放、考试安排等事宜,通过网络、媒体或现场公告等方式提前向社会或考生公布。 第三十七条 市(州)教育局应将考生报名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传至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应对信息数据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给市(州)教育局。 第三十八条 考生考试成绩通过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公布(公布时间为10天),考试成绩只通知考生本人,不对社会公布。考生凭身份证号码和有关密码查看本人的考试成绩;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分别向各市(州)教育局发送该市(州)的考生考试成绩。 第三十九条 考生如对本人考试成绩有疑问,由考生本人在成绩发布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市(州)教育局申请查分(不受理查卷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市(州)教育局将查分申请情况汇总并上报至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对查分申请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统一发至各市(州)教育局,再由市(州)教育局将复核结果通知考生。 查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条 教育学或教育心理学考试单科成绩60分及以上者,发给《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单科合格证》;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两科成绩均达到60分及以上者,发给《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单科合格证》和《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由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印制。市(州)教育局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领取《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单科合格证》和《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并及时发放到考生手中。
第九章 人员管理
第四十一条 巡视员委派 考试期间,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向各市(州)派遣巡视员,巡视员的遴选与管理工作由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负责承担;各市(州)教育局向各考点派出驻点巡视员。巡视员和驻点巡视员,由分管考试工作的领导或相关单位(部门)熟悉考试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四十二条 考务工作人员选聘 按照“谁选聘、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选聘考务工作人员,考务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考点学校在职在岗的工作人员。 2.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3.近年参与相关考试工作没有违纪舞弊且没有出现重大工作差错。 4.严格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5.考务工作人员的选聘实行回避制度。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教师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四十三条 保密、保卫人员选聘 1.省、市(州)公安部门(武警)的同志参与保密、保卫工作,保密、保卫人员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选聘。 2.需聘请学校保安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担任保密保卫工作的,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先培训后上岗。 3.保密、保卫人员选聘实行回避制度。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教师资格考试的保密、保卫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四十四条 命题人员选聘 命题人员由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按照以下要求,从“命题专家库”中随机挑选产生。 1.实行回避制度,参加命题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教师资格考试的,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2.遵守命题保密纪律,无舞弊和弄虚作假等不良记载。所有直接参与命题的人员必须签订《安全保密协议书》、《命题工作保密合约》,并严格执行。 第四十五条 评卷人员选聘 1.评卷人员由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负责遴选,主要由中小学校、教研机构、教师培训机构相应学科的骨干教师和高等学校的学科专家组成,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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