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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评分标准、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11)在评卷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积分差错,或者在评卷中徇私舞弊的; (12)擅自泄露评卷、登分等属于保密内容的。 第六十六条 考点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1.未按本考务工作细则要求设置考点考室,未成立教师资格考试领导机构,配备考试各类工作人员,造成考试组织混乱,影响考试信度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2.因相关组考单位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取消该考点下一年度承办教师资格考试的资格。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章凡未涉及到的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理权限及程序遵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没有涉及的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湖南省涉密考试保密管理规定》(湘政保〔2011〕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考务工作细则规定的有关事宜,参与本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考务工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考务工作细则解释权属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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