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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政治思想表现好,工作认真负责,组织纪律性强。 (2)相关学科专业毕业、从事教育教学或相关研究工作三年以上。 (3)曾参与过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评卷工作或相关考试评卷工作。 (4)实行回避制度,评卷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教师资格考试的,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2.评卷人员要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工作有关规定。 3.评卷过程中要严格掌握评分标准,执行评分细则,防止偏宽、偏严和错评、漏评,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评卷工作任务。 4.学科评卷质检组长由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从当年命题人员中挑选,原则上每个学科1人。 第四十六条 巡视员职责 1.检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和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是否亲自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组织领导工作;是否制定规范的组考方案;是否有考生因交通、安全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或突发事故导致不能参考的应急预案。 2.提前一天到达考点,参加考点考务工作培训会,检查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检查考点、考室和保密室是否符合设置要求,考试安全措施是否到位,相关人员是否到岗,各项工作制度是否落实;检查组考过程是否规范。 3.检查考风考纪是否正常,监考人员是否执行监考工作要求,各类违纪舞弊事件是否得到恰当处理。 4.巡视员、驻点巡视员工作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不准开展与考试无关的工作。在不影响考生答题的情况下,对每堂考试进行巡查。 5.巡视员要如实填写《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考点工作测评表》(附件14),并综合考点情况提出测评意见。对被巡视地的组考工作提交工作总结,如发生重大问题应写出专题报告。 6.巡视期间,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不得接受公务宴请和旅游活动,自觉抵制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影响和干扰。 第四十七条 考点正、副主考职责 1.考点主考在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的部署,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的具体指导下,依据本考务细则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2.负责选聘和培训监考员及其他考务工作人员。 3.负责组织布置考点及考室,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4.负责依据《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偶发事件处理办法》启用备用卷,并做好向上级有关部门的报告工作。 5.负责依据第六十四、六十五条和《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偶发事件处理办法》对因违纪需要终止其考试的考生、因违规违纪终止其工作的考试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偶发事件做出及时处理。 6.每科考试结束后,验收各考室的回收并已密封好的试题卷袋和答题卷袋,并派专人保管和保卫,按时送到指定地点。 7.切实做好安全、保密、保卫和后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迅速逐级上报,直至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8.考试结束后,负责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书面报告本次考试实施情况。 第四十八条 监考员职责 全面负责考室监考工作,完成本细则第六章所规定的各项监考工作任务;严格执行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条的各项规定。 第四十九条 保密、保卫人员职责 严格执行本细则第十章有关保密、保卫工作的规定。 第五十条 命题学科组长职责 1.全权负责本学科的命题工作,制定命题计划,按计划如期完成命题工作,做好试题质量把关和保密工作。 2.负责组织本学科命题专家编制双向细目表,合理分工,通力合作。 3.组织集体讨论交流,对每一道试题进行深入的讨论,试题表述严谨规范,编排科学合理。 4.牵头制定本学科A、B试卷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5.组织好审稿和校对工作,负责定稿,协助做好试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6.对因命题产生的异常情况,接受命题工作领导小组的咨询,商定处理方案。 第五十一条 评卷学科组长职责 1.在评卷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本学科的评卷工作,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评卷任务。 2.在评卷前组织试评。在试评和学习、掌握答案及评分标准的基础上,制订评分细则。 3.培训评卷人员,使每个评卷人员正确、熟练掌握答案和评分标准及评分细则。 4.检查评卷人员对答案及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的执行情况,纠正执行过程中的偏差。 5.负责本学科评卷的质量,裁决有关执行答案及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过程中的分歧意见,及时处理问题卷。 6.把握学科评卷进度,及时调整评卷人员,汇报评卷进度及 有关情况。 7.评卷结束后,对本学科答卷情况进行分析,做出对试题、试卷的定性分析报告,并对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提出意见,报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 第五十二条 评卷学科质检组长职责 1.对本学科评卷质量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学科评卷组长和评卷现场负责人进行处理。 2.评卷结束后,对本学科评卷结果进行分析,并向评卷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定性分析报告。 第五十三条 评卷人员职责 1.在评卷学科组长领导下,保质保量完成评卷工作任务。 2.在评卷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题组长和学科评卷组长。 3.根据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公平公正判分。 第五十四条 制卷入闱监印人员职责 1.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卫工作,责成制卷厂家及时整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环节,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告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 2.负责检查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印刷质量。 3.协助制卷厂家对制卷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 4.负责试卷清样校对、试卷分发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章 保密、保卫与安全工作
第五十五条 命题保密、保卫工作规定 1.参与命题工作人员(含保密、保卫、后勤服务人员,以下统称命题人员)须与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签订《安全保密协议书》和《命题保密合约》,明确命题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命题人员不得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泄密。 2.命题期间,对命题人员实行封闭管理,未经命题领导小组批准,任何人不得离开命题工作地点。 3.命题人员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就餐时间,保卫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地点;休息时间,命题人员可在指定的区域活动。 4.工作时间,禁止服务人员进入命题人员房间。服务员只能在休息时间进房打扫卫生、送开水。 5.命题人员一律不得携带通讯工具及存储设备进入命题现场,不得会客,不得打电话或对外发送任何信息。特殊情况需打电话,须经命题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负责人批准后,用指定的电话通话,并有保密员在场监督,通话时必须使用普通话,不得使用方言或外语。 6.命题工作一律在工作室内进行,任何与试题有关的资料、草稿纸等不得带出工作室。命题人员不得在工作室以外讨论与命题有关的问题。工作时间,各学科组之间不得串门,不得在不同科目命题专家组相互交流。 7.命题期间,设总保密员一人。总保密员负责每天检查各学科组保密工作,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并及时报告。 每学科指定一人负责本学科命题的保密。所有资料、字纸由学科保密员负责保管和保密。每天上午、下午工作结束时,命题人员将有关资料、稿纸交学科保密员,由学科保密员交总保密员保管。 8.命题工作结束,由命题学科组长与保密员共同将试题密封,在密封条上签字后交总保密员保管。所有与命题有关的字纸一律装袋加封并送交总保密员,由总保密员统一销毁。命题资料全部交总保密员保存至考试结束。 9.保卫人员24小时轮流值班警戒,负责命题工作区域的保卫工作,禁止任何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命题工作区域。 第五十六条 制卷保密、保卫工作规定 1. 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与制卷厂家签订的印制合同中须有保密、保卫工作的措施规定;所有参与制卷的工作人员须与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签订《保密合约》,明确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2.成立制卷点内部保密、保卫工作组,由若干人组成,设固定的保卫岗位,24小时值班,全权负责警戒区内的试卷保密、保卫工作。各车间设兼职保密、保卫人员,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试卷保密、保卫工作。 3.制卷点外部保密、保卫工作,由公安人员(武警)负责担任,24小时执行固定岗与流动哨警戒制度,密切监视警戒区内外的一切可疑现象,严格检查进出警戒区内的一切人员和物资,严格履行人员来访登记手续并作好记录,保证制卷期间警戒区内的安全,达到确保试卷机密的目的。 4.制卷期间保密保卫人员不得回家、不得外出、不得会客、不得写信、不得打电话、不得串车间、不得单独活动、不得谈论试卷内容、不得携带任何无线电设备及其他不宜带进警戒区的物品进入警戒区。 5.制卷人员若因公、伤、病必须离开制卷场地的,须经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监印人员及工厂入闱负责人双方批准,并有两名以上的保卫人员始终同行方可离开外出。 第五十七条 评卷保密、保卫工作规定 1.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与评卷场所所在单位签订的合同中须有保密、保卫工作的措施规定;所有参与评卷的工作人员须与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签订《保密合约》,明确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2.评卷地点设置答题卷保管室,答题卷保管室设在二层楼以上,安排两名以上专人24小时值守。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管室。 3.评卷场地设专人保卫,出入须凭《评卷工作证》,与阅卷无关人员不允许进入阅卷场地。《评卷工作证》不得转借他人,丢失须及时报告评卷工作总负责人。 4.领取答题卷必须登记,包括日期、姓名、试卷科目名称、试卷本数。评卷人员不得擅自将试卷带出评卷场地。评卷工作人员离开评卷场地时必须将所有答题卷交保密室保管。 5.评卷期间的答题卷保管、收发必须有严格的清点、检查、登记手续。如发现有密封不严、卷袋不符、倒装等问题,应及时报告保密室保密员处理。 6.评卷场地应有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在场值班。 7.评卷人员凭《评卷工作证》出入评卷场所,必须在规定场所评卷,严禁携带规定以外的笔具进入评卷场所;不得将评分参考答案、评分细则、评卷有关文件、资料等带出工作场所;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评分标准,不得擅自更改参考答案;不得私拆密封线,不得撬看密封线内考生信息;工作时间不得会客、不得打电话,不得查询考生分数,不得将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和U盘等存储设备带入评卷场地;不得外传评卷信息,不得查询考生分数;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对外谈论评卷情况,确保评卷工作安全。 第五十八条 试卷保密、保卫工作规定 1.所有参与试卷保密、保卫工作的人员须与选聘单位签订《保密合约》,明确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2.试卷属国家机密件,在启用前均须严格保密。 3.试卷交接过程中,第一流程为:制卷厂家→市(州)保密室→考点保密室→考室;第二流程为:考室→考点保密室→市(州)保密室→评卷点→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保密室。不得增设或减少任何试卷交接环节。 4.在每个试卷交接环节中,都必须持统一的《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试卷交接表》,在保密员、保卫人员、教师资格考试相关负责人同时到位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可办理交接手续。在试卷交接过程中,须严格履行试卷交接签名手续。 5.领卷人员在领卷时必须认真核对试卷数量,检查卷袋完好程度,如发现试卷数量不符、卷袋破损,可拒绝领取试卷,并立即报告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进行处理。 6.试卷运输过程中,必须采用金属密封车,并保证车况良好,门锁完好。市(州)到考点的试卷运输须采用车况良好、密封性能良好的小车或面包车,禁止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运输试卷。采用两辆及以上车辆运送试卷,必须沿同一路线统一行动。使用火车运送试卷,必须乘坐软卧,要求独立包厢,两人以上押运,有公安人员(或武警)参加。 7.试卷运输必须配备保密员、公安人员(武警)、考务人员随车押运。单车三人以上押运,两辆车以上押运时按每车不少于两人配备。在运输的全过程中,要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车,在任何情况下,试卷押运现场不得少于两人看管。禁止运卷车辆在途中停车过夜。 8.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试卷运输车,严禁搭载与试卷运送无关的物品。试卷接送时间,由相关组考单位确定。 9.试卷除规定的运输环节外,只准存放于各级保密室。试卷在任何时间、地点均须有保密、保卫人员(不少于两人)守护。 10. 试卷押运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审查,遵守国家和省的安全保密制度,身体健康;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试卷押运的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教师资格考试的,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五十九条 保密室保密、保卫工作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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