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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事件一中,乙方的索赔生效。该事件是由非承包单位所引起,承包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及相关索取资料,提出费用和工期索赔要求,并说明了索赔事件的理由。
2.乙方申报设计变更增加费不符合约定。理由:乙方已过索赔权利的时效,根据有关规定,乙方必须在发生索赔事项28天内经过工程师同意,提交索赔报告,但本案例三个月后才提,超出索赔时效,丧失要求索赔的权利,所以甲方可不赔偿。
3.乙方不是逾期竣工,理由:因为造成工程延期是由建设单位提出变更引起,非施工单位责任,乙方已有效提出索赔要求,所以甲方应给予工期补偿,甲方给乙方的费用索赔为20×5=100万元,延长工期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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