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2002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试题法制史部分(三)
2011-01-08 16:53:30 来源: 作者: 【 】 浏览:769次 评论:0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等考试资料40G!
判例的“御事”等用语;至春秋战国时代,判例的运用进一步频繁,对司法审判活动的影响也更为扩大,《左传》和《国语》等文献中曾多处记载了这些运用判例的事件。判例法的正式出现,是进入秦汉时期审判组织发达和诉讼活动规范化以后的事情,以后汉代进一步发展出引经决狱和决事比。到封建社会末期,判例法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清代的例甚至取代律的地位。
1、“廷行事”是秦代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对 错   参考答案:N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关于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意义。答案是B。奴隶社会时期,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不向外公布,以便能随意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威。到春秋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兴地主阶级壮大,他们反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强烈要求将法律公布,以保障他们的财产,并进一步扩大其政治上的权利。因此,到春秋中期以后,打破旧的法律传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便在一些诸侯国中出现。其中最为突出的郑国的“铸刑书”、邓析私人制定的“竹刑”、晋国的“铸刑鼎”;此外,其他一些诸侯国也进行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铜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邓析是郑国的大夫,公元前530年,综合当时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之上,称为“竹刑”。最初属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的影响,后来在郑国流传并为执政者所接受,从而成为官方的法律。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之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成文法的公布严重地侵犯了奴隶主贵族的利益,引起了他们的激烈反对。晋国的叔向公开反对子产“制刑书”,认为“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对于晋国公布成文法的举措,孔子严厉批评“晋其亡乎,失其度也”。“民在鼎矣,何以尊贵?”由此可见成文法的公布不仅不是没落奴隶主贵族维护其统治的工具,相反,此举严重地威胁到它的统治。总之,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划时代的变革,它标志着奴隶制的法律体系在走向瓦解,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其意义十分重大1.成文法的公布否定了传统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秩序。奴隶主贵族奉行“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把法律当做的秘密武器来维护自己的世袭统治和各种社会特权。而成文法的公布,使法律不再是少数人的私产,而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公开的调节器,传统的社会结构也随之发生变化。2.成文法的公布有利于封建主义因素的发展和封建制度的建立。成文法的公布使新兴的地主阶级能够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财产和各种权利,并能以法律的形式将改革的成果用固定下来,为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3.成文法的公布,也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公布成文法,将零散不系统的法律规范变成相对系统、严密的法律条文,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4.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为战国时期及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古代法律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浓缩。不同的时代法律有着不同的特点,但是总的发展趋势是原始、落后走向文明、进步。在古代社会早期,由于文字、书写工具及立法技术等的局限,法律的主要形式是习惯法,而且,统治者也不愿意把法律公之于众,从而保持其专断的权威。成文法的出现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走向进步和文明产物。
2、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是没落的奴隶主贵族阶级挽救其统治的重大措施。
对 错   参考答案:N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唐朝的刑罚适用原则。答案是B。唐律规定,官吏“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为“公罪”;对“不缘公事,私自犯者”,或“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为“私罪”。对公罪私罪处罚的原则是公罪处罚从轻,私罪者处罚从重。在中国人治传统之下,吏治的好坏关系到国家的治乱兴衰,因此从很早开始,中国就十分注重以法治官了。《周礼》中就已含有治官的内容,《尚书》载有“五过之疵”,就是周代对违法失职官员依法处罚的规定。进入封建社会以后,经过战国、秦汉、至隋唐时期,治官之法已经达到相当严密。唐律区别公罪、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有利于打击官吏徇私,加强责任心,严肃法纪意应识。
3、为责成官吏奉公守法,唐律规定官吏犯“公罪”从重处刑。
对 错   参考答案:Y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封建五刑制度。答案是A。刑罚是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浓缩。刑罚体系的发展与变化的原因是多层次的,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点,同时代不同的当权者亦有不同的举措。但是总的发展趋势是由原始、野蛮、落后、残暴向着文明、慎刑方向发展。奴隶社会时期,刑罚以剥夺人的生命和残割人的肢体为特征,但经历了秦汉三国魏晋的发展和改革,特别是汉文景帝的刑罚改革,中国的刑罚制度逐渐走向文明,到隋代,中华法系已经走向成熟,在总结了历代立法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开皇律》首次明确确立了笞、杖、徒、流、死封建五刑制度,在法律上废除了肉刑,徒流罪的处刑幅度大为减轻,体现了法律的进步和发展。中国的五刑制度起源,最早见于《尚书?尧典》“流宥五刑”。奴隶社会时期,形成了墨、劓、剕、宫、大辟制度。大辟是死刑,其余四种都属于切断肢体、刻裂肌肤的肉刑,此时刑罚制度的特征原始、野蛮、落后、残暴,以剥夺人的生命和残割人的肢体为特征。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对劳动力需求增加,以及法律文化的进步,人们的法律观念的改变,“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  刑罚朝着慎刑、宽缓、文明方向发展。主要体现在废除宫刑制度;规定了鞭刑与杖刑;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缘坐范围缩小。隋《开皇律》更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对流刑、鞭刑均作修改。所有“枭首轘身”与“残剥肤体”的鞭刑都废除不用,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4、中国封建时期的五刑制度是在隋《开皇律》中正式确立的。
对 错   参考答案:Y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经》的内容。答案是A。战国时期,李悝在魏国进行变法运动,为了保证变法的顺利进行,李悝在考察各国成文法吸收其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法经》六章。《具法》是其第六篇。《具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法经》的此种编排体例被后世沿用,并不断地完善。《魏律》将异常庞杂的汉律改为自成体系的18篇,改汉的具律为刑名,置于律首,《北齐律》将魏的“刑名”和晋的“法例”合为“名例”篇,置于律首。《具法》、《名例》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总则。因此本题是正确的。中国几千年的法制历史从未中断,其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各个历史时期法制的内在联系和因革关系。历朝在立法之初,一般都十分注意总结吸取前面历史时期的经验教训,并运用于立法过程中,扬长避短,对法律进行必要的改革。因此中国历代法典在内容上是大同小异,制度上既有沿袭又有所创新。纵向比较成为中国法制发展最基本的特点。李悝制定的《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
Tags:硕士专业法制史 责任编辑:w48225117
】【打印繁体】【投稿】【收藏】 【推荐】【举报】【评论】 【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2002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 下一篇2002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

相关栏目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网站客服QQ: 960335752 - 14613519 - 4822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