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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试题法制史部分(四)
2011-01-08 16:53:30 来源: 作者: 【 】 浏览:769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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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初具体系的封建法典,无论在内容和体例上都开后世法典之先河。
5、《法经》中的“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后来的名例律。
对 错   参考答案:N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清代的会审制度。答案是B。清朝在继承明朝重案会审制度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制度,其中尤以秋审最为重要。秋审就是每年一度对判处死刑监候的案件进行一次全国范围的复核,以决定其生死的特别复核程序,即由中央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内阁大学士、军机大臣等主要官员,于每年秋后八月上旬在天安门金水桥旁定期会审和复核各省督抚定拟的死刑监候案件。经过秋审,把死刑案分为情实、缓决、可衿、留养承祀四类。除情实类要执行死刑外,其他三类均可免处死刑。朝审是清朝秋审以外的另一重要的会审形式。朝审的程序,与秋审基本相同,可以看你是秋审大典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朝审所复审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举行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以后10日进行,体现了对京师死刑案件的特别慎重。本题考查的是朝审制度而不是秋审,因此是错误的。会审形式包括秋审、朝审、热审等形式,三者容易混淆。热审是清朝实行的一种复审形式,于每年小满后10日至立秋前1日举行,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官员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目的是加快笞杖刑案件的审理判决,疏通监狱,以防在暑热天气庾毙狱囚。会审制度是清代重要的刑事审判制度,体现了中华法系慎刑的法律思想和基本精神。
6、清代的秋审主要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以及京师附近的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
对 错   参考答案:N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南京临时政府宪法性文件的主要内容。答案是B。《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在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终结,并确定临时政府实行美国式的总统制共和政体,临时大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统率军队并行使行政权力。它是以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的法律依据,是中国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是资产阶级出于对美国式民主的崇拜而制定的。而后来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在南北议和即将成功,孙中山依议即将辞去临时大总统职位,而由袁世凯接任的情况下,资产阶级出于对袁世凯的不信任而由临时参议院通过的。革命党人企图以法律手段防止袁世凯专权而违背民主原则,因而在临时约法中将原来的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并相对扩大参议院职权,以此限制总统专断,将临时大总统置于国会监督之下。(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各种势力都积极进行活动,因此,社会更加错综复杂。《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两者都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是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但是两者都体现了各种政治势力之间围绕政权所展开的激烈斗争。特别是《临时约法》体现了袁世凯势力集团和资产阶级革命派之间的争斗。虽然,革命党人希望通过《临时约法》约束袁世凯、保卫民国的成果,但这种因人立法的做法本身就违背了民主的原则,而且也不可能真正达到目的。
7、《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实行总统制共和政体,以其为基础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规定实行总统制政体。
对 错   参考答案:N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清末预备立宪。答案是B。1911年10月,辛亥革命的风暴席卷了大半个中国,南方各省纷纷独立,清王朝的统治陷入风雨飘摇之中。在此种背景下,清王朝匆忙之间通过颁布了《十九信条》。虽然,《十九信条》是采用英国式“虚君共和”的责任内阁制,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内阁总理的权力,表现了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它仍然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为基本精神,对人民的权利没有任何规定。显然,《十九信条》只是一种急切挽救之方的应急措施,是一种政治策略,清统治者并没有实行宪政的真正意图,所以此题是错误的。清末预备立宪是近代中国极其重大的政治法律事件,也是各年考试的重点。一方面要注意到清统治者实行立宪的真实意图,但也不能完全忽视其积极意义。
8、清末《十九信条》的实质在于缩小皇帝权力,扩大国会和内阁总理的权力。
对 错   参考答案:N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形式和适用原则。答案是B。南京国民党政府建立之后,主要吸取了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在清末修律和北洋政府修律的基础上,修订颁布了宪法性文件、刑法典、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法院组织法以及几部商事单行法规,构成了六法体系。但是,南京国民政府在制定了各种成文法律之外,还在不同时期先后制定颁布了许多特别法规,特别是为了巩固其专制统治,打击进步势力,颁布了数量繁多的刑事特别法规,如《暂行反革命治罪法》、《防止异党活动办法》等,都大大扩充了刑法典关于犯罪的内容和范围。而且这些刑事特别法规在效力上优于普通法。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是我国法制走向近代化的重要阶段。此时期建立了六法体系,引进了大量资本主义的法律思想和原则,具有进步的意义。但是也必须注意到,南京国民政府毕竟是代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政权,因此,在其法律体系中,还存在不少的封建主义的法制内容,并加进了法西斯主义的东西。
9、南京国民政府注重成文法制定,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实行普通法优于特别法原则。
对 错   参考答案:Y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答案是A。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共分为5部分,关于政权组织方面,该原则规定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为人民管理政权机关。这实际上确定了各级权力机关,准备由抗日战争时期的参议会,逐步过渡为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由人民普遍、直接、无记名投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由各级人民代表会议选举政府委员会,从而保证人民管理政权机关。这为新中国基本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参议会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抗日战争这一特定历史时期变通的政权组织形式。当时,为了共同抗日的民族利益,中国共产党承认了国民党政府作为中央政府的合法性,按照国民政府的制度,各省设立参议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边区自然也应该照此实行。但是抗日战争胜利之后,中国的主要矛盾变成了国内的阶级矛盾,中国共产党不再承认国民政府的合法地位,而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进行革命,因此,解放区采用了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以充分发扬民主,动员广大的人民开展边区的建设工作,巩固和发展根据地,最终夺取政权。
10、《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确立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为管理政权机关,开始由参议会过渡为人民代表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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