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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不是没有认识到的,而是已经预见到的,所以,选项D“疏忽大意的过失”也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关键区别在于对桅结果的发生所持的意志因素不同。对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来讲,行为人在主观上对桅结果的发生不仅不存在希望的心理,而且轻信能够避免桅结果的发生,因此,桅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本意的;对于间接故意来讲,行为人虽然也不是希望桅结果的发生,但却放任了桅结果的发生,桅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在实践中,判断行为人对桅结果的发生在意志因素上究竟是轻信能够避免还是放任,一个较为行之有效的方法是,如果行为人在已经认识到可能发生桅结果的情况下,他虽然不是希望这个桅结果发生,但又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不是依靠任何条件去防止它发生,一般就可以认定其在主观上对桅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已经认识到桅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是他为了防止这一桅结果的发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或者依靠自己的经验、水平或者当时、当地的条件,自信能够避免桅结果的实际发生,但是结果最终还是发生了,就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本案中,甲对自己在疾驶后突然急刹车致朱某被摔在地并死亡的结果,并未采用任何为防止这一桅结果的发生的措施,并且依靠甲的经验、水平或者当时、当地的条件,也不可能认为朱某死亡的结果可以被避免,所以,甲的主观心理态度也不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从案情看,甲对自己的行为造成朱某死亡的结果很明显是放任的,即为了摆脱朱某,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朱某死亡的结果听之任之,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等罪过形式,是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常考的知识点之一,而且还经常会结合具体案例考查考生的运用基本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考生在复习罪过问题时,不能仅仅机械记忆,而是应当在正确理解罪过的基本理论基础上记忆,只有如此,才能真正掌握罪过理论。
8、某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一检查站时,被工商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朱某正登车检查时,甲突在发动汽车夺路而逃,朱抓住汽车把手不放,甲为摆脱朱某,在疾驶后突然急刹车,朱某被摔在地,头部着地死亡。甲对朱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复杂共同犯罪的含义。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共同犯罪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分工的共同犯罪。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可以根据分工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在本题中,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存在着甲望风、乙入室行窃、丙接应转运赃物的分工,所以甲乙丙之间构成的共同犯罪是复杂的共同犯罪。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9、甲乙丙二人共同去盗窃。甲负责望风,乙入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丙二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
A.简单的共同犯罪 B.复杂的共同犯罪 C.必要的共同犯罪 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处理。《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根据这一规定,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有三种处理办法第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没有故意犯罪,是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裁定减为无期徒刑的实质条件。第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10、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一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条件是( )。
A.没有故意犯罪 B.遵守监规 C.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D.接受劳动改造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背叛国家罪的概念。《刑法》第102条规定“勾结外国,桅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是刑法对背叛国家罪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本题题目“中国公民特别是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影响的中国公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桅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的”行为,构成的是背叛国家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根据目前的考试大纲,背叛国家罪已经被排除出法律硕士入学考试的范围,考生对本罪可不掌握。
11、中国公民特别是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影响的中国公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的,构成( )。
A.背叛国家罪 B.分裂国家罪 C.间谍罪 D.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刑法》第120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是刑法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只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尚未实施其他犯罪的,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一罪处理。如果行为人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以后,又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应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又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构成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这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中最重要的一点,在我国刑法中,与此相类似的规定还有刑法第294条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规定。在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这两条规定也是常考的内容,对此,考生应予以充分注意。
12、行为人在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后又具体实施杀人、绑架、爆炸等犯罪行为的,应当( )。
A.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从重处罚 B.从一重处断 C.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D.以故意杀人、绑架或爆炸罪从重处罚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起刑点。《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