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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刑法学部分(一)
2011-01-08 16:55:27 来源: 作者: 【 】 浏览:1110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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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刑法学部分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法条分析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1分,共20分)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刑法分则犯罪分类的依据。在刑法分则的体系中,犯罪分类是最重要的内容。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10类,其主要的分类依据标准就是犯罪的同类客体。依据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是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确立的基础,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1、建立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重要根据是(  )。
 A.犯罪对象    B.犯罪的同类客体    C.犯罪的一般客体    D.犯罪的直接客体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2、避险过当的,( )。
 A.应当从轻处罚      B.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可以从轻处罚  D.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想象竞合犯是实质的一罪中的一种具体的罪数形态,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桅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3、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叫( )。
 A.牵连犯  B.吸收犯      C.想象竞合犯      D.异种数罪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所采用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4、我国刑法关于刑法溯及力问题采取的原则是( )。
 A.从新原则    B.从旧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含义。《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桅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桅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桅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第13条,是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其中“情节显著轻微桅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但书”的规定,是对犯罪的定量要求。“但书”明确规定符合犯罪定性描述的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桅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从而将虽然具有一定社会桅性和刑事违法性,但情节显著轻微桅不大的行为排除出犯罪的范围。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刑法第13条“但书”中“不认为是犯罪”的含义,就是不是犯罪,不构成犯罪,不是免除处罚。符合“但书”规定的行为根本就不是犯罪,因而也谈不上刑罚处罚的问题,这是初学刑法学的人常常混淆的问题。
5、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
 A.不认为是犯罪         B.也应当以犯罪论处  C.可以认定为犯罪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D.可以判处刑罚也可以免予刑罚处罚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区分标准。所谓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区分标准,其实就是犯罪既遂的标准。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判断犯罪既遂标准是构成要件说,即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凡符合特定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即为既遂,否则即为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6、犯罪未遂中的“犯罪未得逞”是指( )。
 A.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B.犯罪行为没有实施完毕  C.犯罪目的没有达到  D.行为没有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手段认识错误的含义。认识错误,分为法律错误和事实错误两类。法律错误,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错误认识。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只是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认识,但对自己行为及行为所涉及到的事实情况都没有错误认识。事实错误,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行为所涉及到的事实情况有错误认识。事实错误,可以分为目标错误、手段错误、因果关系错误等。从本题所给出的案情看,甲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没有错误认识,对行为对象乙也没有错误认识,对自己的投毒行为可能致乙死亡的因果关系也没有错误认识,所以,本题的ACD选项都是错误的,甲的认识错误在于对其所采用的手段有认识错误,这属于手段认识错误,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7、甲误以失效的农药投毒杀乙,未发生乙死亡的结果。甲的认识错误属于( )。
 A.法律的认识错误             B.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C.犯罪手段的认识错误  D.行为差误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间接故意的含义及其与其他罪过形式的区别。《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桅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桅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刑法的上述两条规定,是对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规定。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区别关键就在于在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桅社会的结果持放任的主观态度,而在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桅社会的结果持希望的主观态度。从本题所给出的案情看,甲对朱某的死亡显然不是出于希望的态度,所以选项A“直接故意”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15条的规定,疏忽大意的过失与其他罪过形式的关键区别在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在认识因素上,是对行为可能造成的桅结果没有预见,所以,疏忽大意的过失又被称为“无认识的过失”,而其他罪过形式在认识因素上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桅社会的结果,都是有认识的。在本案中,甲对朱某的死亡结果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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