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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问题上,最重要的也是最容易被考生忽略的问题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中不包括单位,即单位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此,考生须予以注意。 18、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为( )。 A.一般主体 B.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 C.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 D.司法工作人员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行贿罪的法定目的。《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这是刑法对行贿罪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行贿罪的法定目的是为谋取不正当目的,如果行为人为谋取正当目的而行贿,则不构成行贿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9、依照刑法的规定,行贿罪的构成在主观方面必须是( )。 A.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B.具有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 C.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D.具有谋取利益的目的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概念。《刑法》第399条第2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刑法对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刑法第399条第2款规定犯罪的罪名已经由枉法裁判罪改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20、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构成( )。 A.徇私枉法罪 B.玩忽职守罪 C.枉法裁判罪 D.滥用职权罪 多项选择题 (每小题1分,共10分)参考答案:[A, C, 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第3条、第4条、第5条分别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所以,上述三种原则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而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则只是量刑原则,不是贯穿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全部的刑法基本原则,故选项B是错误的。 1、我国刑法所明文规定的刑法基本原则有( )。 A.罪刑法定原则 B.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C.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D.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参考答案:[A, B, 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不能只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如果不存在这种特定义务,则根本不可能构成刑法的不作为。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并非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义务,都可以作为刑法中的不作为的根据。只有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且为刑法所承认,才是不作为的法律义务的根据。(2)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这一特定义务以行为人具有某种职务身份或从事某种业务并且正在执行为前提,否则,不发生履行该类义务的问题。(3)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简称先行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桅状态,该行为人产生采取积极行为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这就是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2、成立不作为犯罪所要求的特定义务来源为( )。 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职务上、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C.道义上的义务 D.行为人先行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时所引起的负有防止危结果发生的义务 参考答案:[B, C, 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成立正当防卫的几种情况。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正当防卫的条件是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的统一。具体而言,可以从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时间、防卫强度等五个方面对正当防卫合法条件予以界定。不能同时满足上述几个条件的,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假想防卫、防卫挑拨、事先防卫就是因为不符合正当防卫某一条件不能成立正当防卫的几种情况。假想防卫,是指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行的防卫。假想防卫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其一,行为人主观存在防卫意图,以为自己是对不法侵害人实行的正当防卫。这是假想防卫的前提条件。其二,假想防卫客观上损害了未实施不法侵害或未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人的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具有社会桅性。这是假想防卫的本质特征。其三,行为人防卫认识产生了错误,使正当防卫意图造成了桅社会的结果。这是假想防卫的表现形式。防卫挑拨又称挑拨防卫,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从形式上看,这种“防卫”行为可能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因不法侵害由挑拨者故意诱发,挑拨者主观上不仅不具备正当的防卫意图,反而是出于侵害意图,因此其所谓的防卫实质上是有预谋的不法侵害行为。事前防卫,即在不法侵害尚处于预备阶段或犯意表示阶段,即采取某种损害权益的行为。在事前防卫的情况下,不法侵害行为对合法权益的在威胁未达现实状态,不法侵害人是否实施某种侵害还不确定,因而事前防卫实际上是一种“先下手为强”的非法侵害。如果事前防卫的社会桅性达到犯罪程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般认为,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中的违法不包括行为人主观方面及其责任能力的内容,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权益有现实的桅性,就属于不法侵害,防卫人就有权对其进行正当防卫。所以,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与有责任能力人的不法侵害并无本质区别,对之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 3、下列情形中,不成立正当防卫的有( )。 A.对精神病人的暴力侵害的反击 B.假想防卫 C.防卫挑拨 D.事前防卫 参考答案:[C, 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罪数形态的处断原则。所谓“从一重处断”是指对具体罪数形态所触犯的数个罪名,按照其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罪中最重的犯罪论处。所以,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的前提是犯罪行为触犯数个异种罪名。在罪数形态中,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的只有两种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在本题所给出的几种罪数形态中,继续犯、吸收犯只触犯一个罪名,所以不可能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根据我国刑法的立法现状,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凡刑法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无论其所规定的是何种处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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