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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 解】根据《公司法》第147条:"发行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经理、监事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根据《证券法》第41条:"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百分之五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三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第42条:"前条规定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时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执行。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7.甲国政府与乙国"绿宝"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项环保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绿宝"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国一贯坚持的绝对豁免主义立场。如果乙国是采取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国政府订立上述合同行为本身,是一种商业活动,已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乙国法院可以管辖
B.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说明,这一事实不意味着甲国已放弃在此诉讼中的国家豁免权
C.即使甲国在其他案件上曾经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也不能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当然地可以管辖
D.乙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该判决无效。甲国这一行为表明,甲国此前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辖
【答 案】BC
【知识点】国家主权豁免
【详 解】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的管辖。相关规则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1)实践中,国家主权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包括一国不得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外国国家行为作为诉由的诉讼,除非经该国同意;外国法院非经该国同意不得对该国国家财产实施扣押、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可以概括为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执行豁免三层。(2)国家豁免权可以通过明示和默示的方式自愿放弃,明示的方式主要是指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方式放弃豁免,默示方式通常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行为表示放弃豁免而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包括作为原告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放弃一项豁免或一个特定诉讼的豁免不意味着放弃另一项豁免。如放弃管辖豁免不意味着放弃了执行豁免。(3)国家在外国领土内从事商业活动本身不意味着豁免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的管辖做出反应,出庭阐述立场,或要求外国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
根据上述规则,A项属于一国在他国领土内从事商业活动,这种活动本身不构成豁免的放弃,故A项错误;B项属于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出庭主张豁免本身不构成主权豁免的放弃,故B项正确;C项豁免的放弃需要针对个案进行,不能以在某一案件中放弃了豁免就视为在所有以后的案件中都放弃了主权豁免,故C项正确;D项错误,因为一国主张他国法院判决无效的行为不能视为该国此前已放弃了主权豁免。
58.假设甲、乙两国自愿经过谈判、签署和批准程序,缔结了一项条约。该条约内容包括:出于两国的共同利益。甲国将本国领土提供给乙国的军事力量使用,用来攻击并消灭丙国国内的某个种族。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由于双方平等自愿缔约,满足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
B.由于条约经过合法的缔结程序,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
C.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得到丙国同意,则缔约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
D.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被实施,则乙国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甲国的行为不构成不法行为
【答 案】ABCD
【知识点】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详 解】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国际法基本原则,一项条约要合法有效须具备如下几个条件:(1)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即国际法主体方具有缔约能力,非国际法主体没有普遍地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缔约权是指具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即主体要合格;(2)自由同意,即缔约方须自由地表示同意,类似于合同法上的意思表示真实;(3)符合强行法规则,强行法是为了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而存在的,是国际社会全体公认为不能违背、并且以后只能以同等性质的规则才能变更的规则,个别国家不能以国家间的条约排除其效力和适用,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典型的国际强行法。
根据上述规则,本题中甲乙两国间签订的条约尽管从主体方面是合格的,都是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的国家,两国也都属自由同意,符合条约成立有效的前两个要件,但两国签订条约的目的是对他国使用武力和进行种族灭绝,这既违反了不使用武力原则,又构成种族灭绝的国际罪行,属于违反国际强行法的条约,因此条约肯定是无效的,不成立的。因此,AB两项是显而易见的错误选项,C项较具有迷惑性,根据国际法律责任的知识,一国的国家不当行为会导致国际法律责任,但这种不当性可因受害国的同意而排除,但要主意这里的同意须是以致害国的行为不违反强行法为限,如果致害国的行为是违反国际强行法的行为,即使受害国同意,也不能排除致害国行为的不当性(不法性),因此,C项是错误的。D项错误,是因为甲国尽管没有积极的致害行为,但其在明知的情况下提供土地给乙国用于违反国际法的目的的行为也是国际不法行为,也要承担国际责任,这一点类似于民法上的共同侵权。因此本题四个说法都是错误的。
59.甲国发射的气象卫星"雷公号"撞上了乙国飞行的遥感卫星"神眼号",造成"神眼号"卫星坠落。"神眼号"的碎片撞上了丙国境内正在飞行的丙国民航飞机,造成该飞机坠落。同时卫星碎片还将丙国地面的一个行人砸死。甲乙丙三国都是外空一系列公约的当事国。根据外空法的有关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行人的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
B.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带来的丙国飞机的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
C.对于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飞机的坠落,甲乙丙三国应各自承担过错责任
D.对于"雷公号"和"神眼号"的相撞,甲乙两国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 案】ABD
【知识点】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
【详 解】根据1972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简称责任公约),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造成他国损害的责任制度可以概括为四点:(1)发射物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的,发射国应负赔偿的绝对责任;(2)发射物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主要是外空)给他国的空间物体、宇航员、或其他财产造成损害的,发射国应负赔偿的过失责任;(3)甲国发射物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外层空间)对乙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因此对地球表面的丙国人员、财产,包括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的,则甲乙两国对丙国负绝对责任;(4)甲国发射物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外层空间)对乙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因此对丙国在外空的空间物体、人员、财产造成损害的,则甲乙两国依各自的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根据上述规则的第3项,甲国的"雷公号"与乙国的"神眼号"在外空发生碰撞,由此对地球表面的丙国飞行中的飞机和地面人员造成损害,则甲依两国应对丙国的损害承担绝对的赔偿责任,因此AB选项正确,而C项错误;根据上述规则第2项,"雷公号"和"神眼号"的相撞属于在外空发生的碰撞,适用过失责任,因此D项正确。
60.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赵某为甲国派驻乙国的商务参赞。在乙国任职期间,赵某遇到的下列哪些争议可以由乙国法院管辖?
A.赵某以使馆的名义,向乙国某公司购买一栋房屋,因欠款而被售房公司起诉
B.赵某在乙国的叔叔去世,其遗嘱言明将一栋位于乙国的楼房由赵某继承,但其叔叔之子对此有异议,而诉诸法院
C.赵某工作之余,为乙国一学生教授外语并收取酬金,但其未能如约按时辅导该学生,该学生诉诸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D.赵某与使馆的另一位参赞李某,因国内债务问题发生纠纷,李某试图将此纠纷诉诸乙国法院解决
【答 案】BC
【知识点】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的司法管辖豁免及其例外
【详 解】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参赞同使馆的馆长、武官、秘书、随员都属于外交人员的范畴,这些外交人员在接受国享有民事管辖豁免,即非经该外交人员的派遣国的同意,接受国法院一般不得对涉及外交人员的民商事案件进行管辖,包括不进行审判和处罚,也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有如下一些例外:(1)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的私有不动产物权的诉讼,但外交人员若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而置有的不动产引起的诉讼仍享有豁免;(2)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引起的继承诉讼;(3)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之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4)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与该诉讼直接有关的反诉。也就是说,在上述四种情况下的民事诉讼,接受国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外交人员不享有豁免。
根据上述规则,A项不属于外交官在接受国境内的私有不动产物权引发的诉讼,而属于代表派遣国而置有的不动产,应享有豁免;B项属于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作为遗产继承人引发的诉讼,不享有豁免;C项属于外交人员在公务范围以外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引发的诉讼,不能享有豁免;D项两个外交官在其派遣国的债务纠纷,不属于上面四种例外的范畴,因此,仍然享有豁免,接受国法院对此无管辖权。
61.人民法院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会碰到依据我国法律中冲突规范的规定应当适用外国法的情况。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下列哪些途径查明?
A.由当事人提供
B.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C.由我国驻该外国使领馆提供
D.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答 案】ABCD
【知识点】外国法查明的途径-我国的规定
【详 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的规定,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因此,本题ABCD都是正确的。
62.王某系已取得美国国籍且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王某在上海遗有1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美国纽约遗有1套公寓房、2家商店、3辆汽车、若干存款。王某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因继承王某遗产发生争议,诉至上海某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私法规则,我国法院应适用下列哪些法律审理这一案件?
A.在纽约州的财产适用纽约州法律
B.在上海的财产适用中国法律
C.遗产中的动产适用纽约州法律
D.遗产中的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答 案】CD
【知识点】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我国的有关规定
【详 解】首先本题中提到王某是一个美籍华人,表明主体是外国人,同时作为继承的标的物遗产有的在国内,有的在国外,说明客体涉外,这显然属于涉外继承关系。同时题干中又提到王某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表明该继承是法定继承而不是遗嘱继承,根据我国1985年4月10日通过的《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以及1986年《民法通则》第149条的进一步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CD是正确答案。
本题中,被继承人王某死亡时的住所地在纽约,而不是在上海,尽管他在上海有别墅,但别墅并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住所,因为法律意义上的住所不但要有居住事实而且要有久居的意思,而这两点都是题中所没有告诉我们的,所以上海的别墅只能归入法律上的不动产的范畴,而不能视为住所。因此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应当是纽约州的法律。A项错误是因为王某的遗产无论是在纽约的还是在上海的,都既有不动产,又有动产,我国的法定继承实行区别制,即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因此,AB项不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统一适用一个地方的法律是错误的。
63.荷兰人迈克在中国工作期间被一同事过失伤害。因双方就损害赔偿标准达不成协议,迈克向工作所在地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可以委托下列哪些人为其诉讼代理人?
A.荷兰人
B.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律师
C.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律师
D.以个人名义出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驻华使领馆官员
【答 案】ACD
【知识点】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
【详 解】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及其司法解释308条、309条,外国人在我国法院参与诉讼时,可以亲自进行,也有权通过一定程序委托我国的律师或其他公民代为进行,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我国律师代为诉讼,也可以委托其本国人及其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还可以委托其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当然其也可以委托中国公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CD。B项错在荷兰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作为荷兰人麦克在中国的诉讼代理人。
64.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下列哪些国家可以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A.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国
B.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住所地国
C.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居所地国
D.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国
【答 案】ABD
【知识点】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我国的有关规定
【详 解】我国对涉外扶养的立法规定体现在《民法通则》第148条的规定上,该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司法解释层面,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0条规定:"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题正确答案是ABD。B项没有法律依据。
65.中国法院就一家中国公司和一家瑞士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纠纷作出判决。判决发生效力后,瑞士公司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而且该公司在中国既无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也无财产。关于该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下列选项中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中国公司直接向有管辖权的瑞士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B.中国公司向国际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C.由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请求瑞士法院承认和执行
D.由人民法院直接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答 案】AC
【知识点】国际司法协助-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承认与执行
【详 解】关于我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在外国承认和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我国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我国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根据这条规定,AC是正确答案。B项错在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只涉及公法意义上的国家间的争端,不涉及私法意义上的民商事争议,且国际法院没有强制执行权,国际法院做出的判决需要通过联合国安理会的机制来保证实施。D项错误,因为一国法院的司法权的行使通常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仅限于本国境内,本题中,被执行人在我国既无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又无财产,我国人民法院不可能直接在境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根据司法权的地域性,又不能到别的国家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此,D项错误。
66.《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下列哪些合同?
A.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B.住所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C.具有不同缔约国国籍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D.在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的条件下,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答 案】AD
【知识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详 解】《公约》的适用首先要注意"营业地主义",即公约通常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而不考虑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同一国籍。也就是说即使交易的买卖双方为同一国家的公司企业,只要卖方的营业地与买方的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家,公约就适用。相反,虽然买卖双方为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但交易时双方营业地在同一国家,公约仍不适用。如果交易一方有多个营业所,以哪一个营业所来判断跨国性呢?公约规定,以与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判断依据。因此,A项正确。BC项错误,因为公约坚持的是"营业地标准",而不是"住所地标准"、"国籍标准"。D项实际上是关于公约扩大适用的规定,根据公约规定,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公约缔约国的法律,尽管当事人双方营业所所在国有一个不是或两个都不是公约缔约国,公约照样适用于该合同,这就是所谓"扩大适用"。故D项也是正确的。
67.假设甲国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乙国为非成员国。依该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作品可以享有国民待遇?
A.甲国公民在甲国和乙国同时出版的文学作品
B.乙国公民首先在甲国出版的文学作品
C.在甲国有住所的乙国公民的文学作品
D.乙国公民在乙国发表的文学作品
【答 案】ABC
【知识点】国际知识产权法-《伯尔尼公约》-双国籍国民待遇
【详 解】根据《伯尔尼公约》规定,对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实行"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1)"作者国籍标准",又包括两层含义,其一只要是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其作品无论是否出版,在各成员国均享有国民待遇;其二如果是非成员国的国民,只要在成员国境内有惯常居所的,其作品无论是否出版,也同样在一切成员国享有国民待遇,这两种情况都是"作者国籍标准",也被称为"人身标准"。(2)"作品国籍标准",即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只要其作品首先在某一个成员国出版,或者同时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出版,也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这也被称为"地理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甲国由于是公约缔约国,其本国公民出版的作品根据"作者国籍"标准当然享有国民待遇,故A项正确;乙国虽不是公约缔约国,但乙国公民首先在缔约国甲国发表的作品根据"作品国籍标准",也应享有国民待遇,故B项正确;在缔约国甲国有住所的乙国公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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