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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涉,要求履行合同或还款。但江丰经营部清理小组表示,现无款可还,也无力再履行合同;甲市煤炭供销公司表示,此合同签订与他们无关,不能承担履约或还款责任;甲市丙区物资局表示,由于物资局本身无担保资格,且江丰经营部事前事后均未告知,因此不能承担责任。
为此,大成公司总经理成某来律师事务所咨询,提出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请依照法律规定,简要作答。
①大成公司与甲市江丰经营部签订的煤炭供应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②此合同纠纷应在哪个法院起诉?为什么?
③可否在诉状中将江丰经营部列为被告?为什么?
④煤炭供销公司在本案中处于什么地位?为什么?
⑤丙区物资局在本案中处于什么地位?为什么?
2.甲公司与乙袜厂于1989年4月6日签订一份丝袜供应合同。合同规定:乙厂向甲公司供应丝袜20000双,总价人民币37200元(每双1.86元),同年4月20日交货,货到付款。合同有效期至同年4月30日止。5月9日,乙厂送交甲公司20000双丝袜。甲公司以交货已过合同有效期为由拒收货物。经乙厂一再要求,甲公司允许暂时存放门市部。次日甲公司销售人员因不明情况,将丝袜售出5000双,其余入库存放。六月底乙厂电话催讨货款,甲公司原签约人答称:丝袜已卖了5000双,其余的还在库里。同年10月间,乙厂派人前来收取货款。甲公司认为此货系暂代保管性质,除已代售的5000双价款如数支付外,其余丝袜应由乙厂取回。但乙厂要求给付全部货款,并揭露双方签约人曾私自串通为甲公司签约人获取好处费而在合同价金中将每双丝袜加价6分的情况。试以甲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依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
就下列问题为甲公司提供分析意见:
①甲公司起初拒收货物是否合法有据?
②乙厂要求甲公司给付全部货款,是否有理?
③乙厂在履约过程中,应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④甲公司在履约过程中,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⑤双方签约人串通约定在合同中对每双丝袜加价6分,以作为甲公司签约人好处费的行为是什么行为,依法应如何处理?
五、实例分析(第1题6分、第2题12分,共18分)
1.案情简介: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于1988年1月25日拾到某研究所现金支票一张。被告人周某和阎某(已另案处理)伙同阎某之妻余某于1988年11月30日利用该支票在某商店冒充某研究所的名义,骗购照相机两台,总价值8600元。被告人周某伙同阎某将两台照相机出卖,得赃款7000元。其中余某分得1000元。起诉书认为,周某、余某结伙诈骗国家财产,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要求法院依法惩处。律师接受了被告人余某的委托担任一审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和调查,律师了解到以下事实:
(1)被告人余某是在同案犯周某、阎某已商妥犯罪计划并作好必要的准备后才参与犯罪活动的;
(2)被告人周、阎、余三人共同实施了骗购照相机的行为,但余某是在周、阎二人的授意和具体安排下参与犯罪活动的。周某将支票交给余某时,曾叮嘱说:"售货员问购货单位,就说是某某研究所",同时还让余某在保修单上用假姓名、假电话填写;
(3)余某未参与销赃活动。事后被告人只是从周某处得到现金1000元。
此外,律师还了解到以下一些情况:
(1)余某之夫阎某已因贪污、诈骗罪被另案判刑入狱;
(2)余某在其夫贪污案发时,曾产生过主动投案自首的念头,但受到周某阻止未能实现;
(3)余某第一次被传讯时,即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退赔了自己分得的1000元赃款,承认犯罪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在取保候审期间做到随传随到;(4)被告人以前工作一贯表现较好,无劣迹;
(5)被告人有一刚满6个月的孩子。根据以上事实和情况,律师认为:
(1)客观事实表明,余某与他人合伙诈骗,已触犯刑律,不可能作无罪辩护或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
(2)余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还有一些从宽处理的酌定因素,因此可以为其作减轻刑事处罚的辩护。根据以上案情简介和律师设定的辩护目标,请分析提出:①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事实和理由;②其他可酌情考虑从宽的因素;③结论性意见。
要求:A.不要重复、杜撰案例情节。B.要提出法律根据。
(本题6分)
2.某国营小型工业企业,经本厂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厂管理委员会讨论确认,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决定在本厂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管理。作为该厂的法律顾问,请对此提出比较完整的实施要点和律师意见。(本题12分)
〈要点提示〉
①租赁经营的基本性质与法律依据;②出租权的归属,出租方的确定;③招标前的准备和招标步骤;④租赁经营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内容。
六、文书制作(第1题10分,第2题14分,共24分)
要求:(1)格式正确;(2)特定事项齐全;(3)文字简炼;(4)无错别字;(5)标点符号无误;(6)定性准确;
(7)说理清楚、充分;(8)引用法律准确;(9)诉讼请求合法有据;(10)应考人员不得署名,否则本试卷不得分。
说明:特定事项未给明的,可以合理虚拟或以×××代替。
1.代书民事诉状(10分)1990年1月2日上午7时,甲市大地公司汽车司机陈某将公司的小汽车一辆停放在甲市新兴酒店内指定的停车场。陈锁好车门后,拟提水擦车做好出车准备。此时,正在该酒店大厅门前值班的接待员武某向陈索要车门钥匙,欲到车内听录音机,陈未允。武尾随陈后再三垦求,并保证只听录音绝不开车。陈便将车门钥匙交给武某,然后离开去打水。武进入车内,打开录音机后,又将汽车发动起来。车开动后,武把握方向不稳,将车撞到酒店营业厅前的水泥柱上。
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该轿车损坏程度为:(1)前保险杠断裂;(2)散热器损坏;(3)冷凝器已无法使用;(4)前桥断裂后移。经查,大地公司(车主)尚未向保险公司交纳本年度应为该车支付的保险费。为修复该车损坏部件,大地公司共支付修理费5600元(有单证为据);因汽车损坏不能使用,大地公司支付了出租汽车费1600元。此外,司机陈某因汽车损坏,减少奖金收入150元。请根据以上事实,为大地公司代书诉状。
2.代书《遗产分割协议书》(14分)
一日,张某来到律师事务所,叙述说--张某与先夫赵某于1950年结婚。结婚时,张带来其与前夫所生之子李某,与赵共同生活至长大成人。1971年李结婚后与张分居。张与赵婚后生一女赵甲。赵甲1978年与王甲结婚,生一子王乙。赵甲、王甲、王乙均与张、赵夫妇共同生活。王甲对岳父母尊敬孝顺,承担了大部分家务。1986年赵甲因病去世。王甲于1988年同陈某结婚,婚后继续与张、赵夫妇共同生活,对老人尊敬孝顺一如既往,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赵某的老母曹氏到今健在,依靠赵某生活。赵某之兄赵乙因生活不宽裕,时常要靠赵给予接济。赵某于1990年5月9日因病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赵、张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积蓄了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存在赵的名下。另有彩色电视机、冰箱、家具、生活用品等物。
同时,还欠国家税款7000元未交,欠他人借款3000元未还。赵某的亲属在分割赵的遗产时,为做到合理合法,不伤和气,经共同协商确定:
(1)彩色电视机、冰箱、家具及生活用品等物,不再分割继承,全部归配偶张某所有;
(2)其余遗产由继承人平均分配;
(3)委托律师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按上述商定的原则,制作《遗产分割协议书》,由各继承人签字认可,以便共同遵照执行。
请按张某叙述的情况和要求,依有关法律规定,代书《遗产分割协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