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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2019年02月漳州东山县海洋与渔业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13人公告(十)
2019-02-22 02:18:5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可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处分。
 [3] 

对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不属于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管辖范围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主管机关。 [3] 

第二十八条 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以责令有关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限期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拒不加强安全管理或在期限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有权禁止有关船舶、设施离港,或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依法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处置措施。 [3] 

第二十九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 

调解

第三十条 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各方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共同书面申请调解。

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开展调解,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各方应当共同签署《调解协议书》,并由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签章确认。

第三十三条 《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及职务;

(三)纠纷主要事实;

(四)事故简况;

(五)当事人责任;

(六)协议内容;

(七)调解协议履行的期限。

第三十四条 已向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申请调解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中途不愿调解的,应当递交终止调解的书面申请,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各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中下列事故类型的含义:

(一)碰撞,指船舶与船舶或船舶与排筏、水上浮动装置发生碰撞造成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以及船舶航行产生的浪涌致使他船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

(二)风损,指准许航行作业区为沿海航区(类)、近海航区(类)、远海航区(类)的渔业船舶分别遭遇八级、十级和十二级以下风力造成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

(三)触损,指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等水上固定物和沉船、木桩、渔栅、潜堤等水下障碍物,以及船舶触碰礁石或搁置在礁石、浅滩上,造成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

(四)火灾,指船舶因非自然因素失火或爆炸,造成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

(五)自沉,指船舶因超载、装载不当、船体漏水等原因或不明原因,造成船舶沉没,人员伤亡、失踪;

(六)机械损伤,指影响适航性能的船舶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灭失,以及操作和使用机械或网具等生产设备造成人员伤亡、失踪;

(七)触电,指船上人员不慎接触电流导致伤亡;

(八)急性工业中毒,指船上人员身体因接触生产中所使用或产生的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

(九)溺水,指船上人员不慎落入水中导致伤亡、失踪;

(十)其他,指以上类型以外的导致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中下列事故类型的含义:

(一)台风或大风,指在准许航行作业区为沿海航区(类)、近海航区(类)、远海航区(类)的渔业船舶分别遭遇八级、十级和十二级以上风力袭击,或在港口、锚地遭遇超过港口规定避风等级的风力袭击,或遭遇级警报标准以上海浪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

(二)龙卷风,指渔业船舶遭遇龙卷风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

(三)风暴潮,指渔业船舶在港口、锚地遭遇级警报标准以上风暴潮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

(四)雷暴,指渔业船舶遭遇雷电袭击,引起火灾、爆炸,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

(五)海啸,指渔业船舶遭遇级警报标准以上海啸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

(六)海冰,指渔业船舶在海(水)上遭遇预警标准以上海冰、冰山、凌汛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

(七)其他,指渔业船舶遭遇由气象机构或海洋气象机构证明或有关主管机关认定的其他自然灾害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

第三十九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文书表格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21日起施行,199135日农业部发布、1997122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同时废止。 [3] 

 

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docx关于印发《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的通知

农渔发【2010】41号

 

    为进一步规范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工作,我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农渔发〔2004〕13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修订后的《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请遵照执行。

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工作,全面掌握事故发生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统计。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分为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

    非渔业船舶与渔业船舶发生碰撞或非渔业船舶航行产生的浪涌致使渔业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的事故作为水上交通事故单独统计。

    远洋渔业船舶、渔业行政执法船艇、港澳流动渔业船舶、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从事渔业活动的特殊船舶发生的事故,单独进行统计。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统计工作,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为具体执行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海区渔政局依照本规定,按照属地(船籍港)管辖原则,负责本辖区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海区渔政局应确定事故统计机构,建立工作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并将统计机构及联系人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

    第五条  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重伤是指事故造成船上人员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具体是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永久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直接经济损失主要指:

    (一)财产损失,包括渔业船舶船体、船上机械设备、通信设备及所载其他物品的损坏和灭失;

    (二)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丧葬与抚恤、补助及救济费用和歇工工资;

    (三)事故救援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和清理现场费用。

    第八条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以下情况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的事故:

    (一)碰撞,指渔业船舶之间或渔业船舶与排筏、水上浮动装置发生碰撞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以及渔业船舶航行产生的浪涌致使其他渔业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

    (二)风损,指渔业船舶因可抗风力造成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

    (三)触损,指渔业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等水上固定物和沉船、木桩、渔栅、潜堤等水下障碍物,以及渔业船舶触碰礁石或搁置在礁石、浅滩上,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

    (四)自沉,指渔业船舶因超载、装载不当、船体漏水等原因或不明原因,造成渔业船舶沉没及人员伤亡;

    (五)火灾,指渔业船舶因非自然因素失火或爆炸,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

    (六)机械损伤,指影响适航性能的渔业船舶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灭失,以及操作和使用机械或网具等生产设备时造成的人员伤亡;

    (七)触电,指渔业船舶上的人员不慎接触电流导致伤亡;

    (八)急性工业中毒,指渔业船舶上的人员身体因接触生产中所使用或产生的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

    (九)溺水,指渔业船舶上的人员不慎落入水中导致伤亡;

    (十)网具损毁,指因人为外力造成的网具损坏或灭失;

    (十一)其他,引起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其他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  渔业船舶自然灾害事故是指以下灾害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的事故:

    (一)台风或大风,指渔业船舶在准许航行作业区为沿海航区(Ⅲ类)、近海航区(Ⅱ类)、远海航区(Ⅰ类)分别遭遇8级、10级和12级及上风力袭击,或在港口、锚地遭遇超过港口规定避风等级的风力袭击,或遭遇Ⅱ级警报标准以上海浪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依据风源确定为台风或大风类型。

    (二)龙卷风,指渔业船舶遭遇龙卷风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

    (三)风暴潮,指渔业船舶在港口、锚地遭遇Ⅱ级警报标准以上风暴潮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

    (四)雷暴,指渔业船舶遭遇强对流发展成积云后出现的雷电袭击,引起火灾、爆炸,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

    (五)海啸,指渔业船舶遭遇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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