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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创业)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达到3年。
(三)在本市3年内个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0万元。
八、农迁农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2项条件的投靠配偶的农业户口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农业户口:
(一)配偶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配偶具有本市农业户口。
九、补充吸收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有关人员,准予登记、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
(一)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中级职业资格,在本市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达到5年,年龄在30周岁以下,所拥有的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等符合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申请入户的有关目录,有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或企业招用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的未婚的特殊技能人员。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在国家机关从事特殊性、艰苦性、危险性、保密性强的工作的特殊岗位从业人员。
3?被评为“广州市十佳外来青年员工”的人员。
4?符合本市投亲靠友来本市入户和落实政策回本市入户政策规定的人员。
5?其他有特殊困难需要来本市的人员或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技能人员和特殊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本市年度人口计划指标。
十、办理不可市内迁移的非农业集体户口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一)对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学生,准予其迁入学校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在本市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东省常住户口学生。
3?有本市市级以上计划部门的招生计划。
4?经本市市级以上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二)对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驻穗办人员,准予其本人迁入驻穗办非农业集体户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驻穗办正式工作人员。
3?有市政府批准的驻穗办工作人员入户计划指标。
十一、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就地“农转非”,按我市有关就地“农转非”政策执行。
已有我市蓝印户口的人员,其户口转办为本市非农业户口,仍按原蓝印户口管理规定执行。
对符合原侨汇购房入户规定,并有年度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指标的拟入户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十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其解决夫妻分居的结婚年限相应延长5年。
十三、本文件所规定的合法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房地产权、已领取或暂未领取市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广州市房地产证》或《房地产权证》的固定住所,合法承租的有一定期限的住所,政府或用人单位(学校)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产权的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
本文件所规定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包括具有本市农业户口、全民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具有不可市内迁移的本市驻穗办非农业集体户口的已退休人员以及在本市参加了房改拥有房改房人员,侨汇购房入户人员,不包括具有本市的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的在校学生、毕业后暂未将户口从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中迁离的人员、驻穗办非农业集体户口的驻穗办工作人员。
本文件所规定来本市创业是指在本市进行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的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投资者或合伙人。
本文件所规定的“……以上学历(学位、职务)”均含本学历(学位、职务),“……市级以上”含市级,“……周岁以下”含本周岁。
十四、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缴纳社会保险和纳税等的年限,有合法证明材料的,在本文件实施之前的年限予以认可。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暂不包括缴纳医疗保险年限。
主题词:民政 人口 管理 意见 通知
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计委,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侨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市委各部委,广州警备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03年12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