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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年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质,否则将予以辞退。
(二)医技专业: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
(三)护理专业: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四)药学专业: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药剂士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五)公卫专业、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符合以上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身体健康,男的年龄在50岁(含50岁)以下,女的年龄在48岁(含48岁)以下,第十四师干部职工子女优先录用。
第三章 引进及审核程序
第五条 引进人才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用人单位对在编制计划范围内需选聘的空缺岗位及选聘条件进行公示,对报名人员进行考核,择优提出纳编申请,经师卫生局(行业准入)、师编办(有无空编)审核同意后,报师组织部(人事局)审批,直接纳编使用。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引进的人才可享受的待遇:
在执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引进人才暂行办法》(师党发〔2013〕18号)的基础上,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按照同地同酬同策原则,十四师辖区内现有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及引进卫生技术人才可以享受同团(场)同级别机关、连队工作人员职级规定的年薪等福利待遇,即: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可以享受处级福利待遇;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可以享受科级福利待遇;博士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享受副处级福利待遇;硕士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享受正科级福利待遇;国民教育专、本科学历,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在十四师各医疗卫生单位工作满3年以后可享受副科级福利待遇,工作满5年以后可以享受正科级福利待遇。
(二)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有深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达到国家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手续,身体健康,65周岁以下卫生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考核符合返聘条件,可由用人单位自行聘任,返聘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聘用合同发放,费用由用人单位或所属团场兑现。
第七条 人才培养
(一)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后,愿意签定协议继续在原单位工作满5年的,凭职称证书及单位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师卫生局审定,按职级层次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取得中级职称的奖励4000元,取得副高职称的奖励7000元,取得正高职称的奖励10000元。服务未达到五年的按年度扣减,兵团内部政策倾斜取得相关资格的除外,奖励金由用人单位或所属团场兑现。
(二)各医疗卫生单位制定进修培训计划,加强对在职医务人员的进修培训。每年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卫生人员到上级医院或医学院校进修学习。进修学习人员应先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经师卫生局审核,并与原单位签定培训后继续在原单位服务5年以上的合同,报师卫生局备案。进修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差旅费标准给予生活补助费。其进修培训费先由个人垫付,进修结束回单位后,原单位对其进修情况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凭票据从人才建设专项资金报销。进修结束不愿回原单位工作的,其进修培训费、进修期间工资、社会保障费单位缴纳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工作不满5年的,其进修培训费、进修期间工资、生活补助费、社会保障费单位缴纳部分等费用按年度扣减,并赔偿单位的相应损失。
(三)为了提高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在卫生系统每年选送1—2名综合素质较好,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在职优秀行政管理人员外出学习行政管理知识,学习时间限定在1年以内,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建立与医学院校联合办学机制,为第十四师定向选培一批卫生专业技术人才。
1、联合办学人才培养的对象:已被普通高等医学院校录取,并且与第十四师签订定向培养协议的学生。
2、生活补助。学费由第十四师承担,生活补助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发放。学费在每学年开学前由第十四师财务部门转至定向生就读学校,生活补助由财务部门逐月发放。如毕业时未到第十四师就业的,应全额退还学费及补助费用,并按合同条款缴纳违约金后方可领取毕业证书。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设立卫生技术人才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师卫生技术人才培养、引进及奖励性补助等。
第九条 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单位法人制,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预算资金及划拨的卫生专项资金由各单位自行支配。收支情况由财务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审计。逐步建立起符合卫生工作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人事部门依法监督、单位自主用人、科学分类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管理新体制,基本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待遇能高能低、人才结构合理,有利于优秀人才引进的新机制。
第十条 十四师各医疗卫生单位领导任免(聘任或解聘),须征求师卫生局同意后,才能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免(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新引进卫生技术人员可以同时享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引进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第十四师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引进复转军人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第50号主席令)、《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令)为切实提高复转军人引进力度、充分发挥复转军人作用,进一步建设符合第十四师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以及建市需要的人才队伍,现结合第十四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十四师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复转军人引进安置工作的指导与检查,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复转军人引进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编制、人事、财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第十四师所辖和田地域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复转军人,是指:
(一)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符合“双五千”计划引进条件的复转军人。
(四)入伍时的户口在第十四师辖区或符合在第十四师异地安置条件的复转军人。
第三章 引进条件及审核程序
第五条 引进复转军人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新疆、热爱兵团屯垦戍边事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2、自愿到第十四师工作。
3、年龄:18-35周岁。军转干部按相关规定办理。
4、身体健康。
第六条 引进复转军人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复转军人,由用人单位年初提出复转军人招录安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引进理由、引进条件、需解决的事项等)。
(二)各团(场)、企业引进复转军人,由各单位结合实际进行招录聘,报师党委组织部备案。
(三)由师民政局牵头,师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组织用人单位深入部队,按规定程序招录人员。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复转军人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编制。
1.第十四师辖区士兵退役后,师、团两级按照相关规定,一律给予解决职工身份。
2.新引进复转军人可视具体情况,不受本人身份、地域及用人单位是否满编的限制,按照相应条件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待遇,待用人单位有空编时可优先进编。
(二)工资福利待遇。
1.新引进的复转军人参照用人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不再执行试用期工资。
2.新引进的复转军人在团场、企业等单位工作的,3年内在本团场(企业)同一级别不同岗位执行统一的工资发放标准,同时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绩效、奖金等福利待遇。
(三)住房安置
签订不低于八年工作协议,享受以下住房待遇:
1.已婚人员由用人单位提供周转房一套,作为基本保障;未婚人员由用人单位提供周转房,保证每人有一间独立的卧室。不能提供周转房的,三年内每月给予500元的租房补助,其费用由团场承担。
2.对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的人员,同等享受本单位同职级人员购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3.纳入“双五千”计划的复转军人,根据本人意愿可购房或租赁,若选择购房,在享受师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还可享受一次性购房优惠2.4万元;若选择租赁,租赁费按照单位廉租房租金标准减半收取。以家庭为单位居住的,用人单位应为其配备基本的生活用品。
(四)亲属安置
1.复转军人随调配偶有职务或专业技术特长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复转军人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
2.随调配偶无正式工作的,根据实际情况和专业特长,可协调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
3.复转军人随迁配偶有自主创业意愿的,可享受创业贷款等政策支持。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4.复转军人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
5.复转军人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第十四师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五)其他
1.城镇退役士兵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农村退役士兵,属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的“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范围,在事业单位招聘时可免于考试,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考察考核,报人事部门审批后,办理聘用手续。
2.军队转业干部可按转业前职务相对应的行政职务安排工作岗位或兑现工资待遇。兵龄十二年或三级士官可担任科级领导或享受科级干部待遇;兵龄八年或二级士官可担任连队领导,享受正连级待遇;兵龄五年或一级士官可享受副连级待遇。
3.机关招录公务员,每年拿出一定比例(15%左右)定向招录在基层工作的复转军人。
4.复转军人到十四师企业单位就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接收复转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复转军人。
5.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复转军人转接人事档案关系。复转军人报到时,可根据本人意愿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
6.引进的复转军人符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引进人才暂行办法》等其他文件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引进的复转军人按照用人单位现行的人事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九条 引进的复转军人,凡享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引进人才暂行办法》各类优惠政策的人员,在第十四师工作不满8年且因个人原因离开用人单位的,须一次性全额退回已享受的安家费、租房补助等费用。
第十条 引进的复转军人个人及相关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如弄虚作假,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第十四师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