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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引进教育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教战略,促进我师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我师实际,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引进人才暂行办法》(师党发〔2013〕18号)(以下简称《引进人才暂行办法》),为第十四师教育系统提供坚实的人才智力保障,进一步加强优秀人才的引进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第十四师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编制、人事、财务等相关部门配合下,师教育局及团场、学校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第十四师所辖的各级各类学校的人才引进工作。
第二章 引进人才的类别、职责及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一)具有国民教育大专、本科、研究生学历的应届、历届毕业生。
(二)具有初级、中级、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国家职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正、副科级及以上的教育管理人员(含享受该级别待遇的教育管理人员)。
(四)其他适应我师教育发展需求的杰出人才,特聘人员。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历者、中小学正高级职务(正教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教师、被地市级及以上党委或人民政府批准的有特殊贡献人才等;已到退休年龄并经批准退休的具有中小学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身体健康,男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年龄在60周岁以下。
第五条
教育系统人才引进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爱岗敬业,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师德高尚,具有团队协作精神。
(二)热爱教育事业,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三)具有中小学、幼儿、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三)身心健康,能满足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要求。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教育系统引进人才享受的福利待遇:
(一)编制。
为缓解我师教育系统教师“数量短缺、招聘空岗率高、流失严重”的问题,优先保证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及职业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的人才编制需求。对于急需杰出人才的引进,如用人单位编制满编可通过师编办调剂教育系统编制优先解决编制。
(二)福利待遇。
1.在享受国家规定的正常工资待遇的同时,在师属团场工作的教育系统引进的人才享受不低于团场同级别干部的福利待遇。
2.新引进的具有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人员,签订服务协议不低于8年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5000元、10000元、6000元的生活补助。
3. 特聘人员: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且有深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身体健康,经师人事局、教育局及用人单位考核符合特聘条件的,可由用人单位聘任。特聘人员年薪12—18万元,免费提供住房(用人单位提供)。具体年薪由用人单位同特聘人员协商议定。援疆教师愿意留在十四师任教并经派出单位同意、受援单位上级相关部门考核并审批可享受特聘人员待遇。
4.凡退休返聘人员,签订服务协议不低于三年的,可享受同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工资待遇,免费提供住房(用人单位提供)。
5. 教育系统引进人才的配偶和子女,自愿到十四师工作的,符合《引进人才暂行办法》和相关配套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其他人员可优先安置相应的工作岗位。
6. 教育系统引进人才同时享受《引进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三)人才培养。
1.鼓励教师的自我提升学习。专业教师参加职称考试及职业资格考试,获得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后,与学校签订不低于5年服务合同的可分别享受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奖励。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教师并在一线教学岗位的每年给予一定的科研活动经费。
2.由师教育局统筹,各单位制定培训进修计划,加强对在职教师的培养。每年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教学需要,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培训进修或到其他名校跟班学习。参加培训进修人员自愿与原单位签定培训后继续服务5年以上的协议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差旅费标准给予生活补助费。其进修培训费先由个人垫付,进修结束回单位后,原单位对其进修情况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凭票据从人才建设专项资金报销。进修结束不愿回原单位工作的,其进修培训费、进修期间工资、社会保障费单位缴纳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工作不满5年的,其进修培训费、进修期间工资、生活补助费、社会保障费单位缴纳部分等费用按年度扣减,并赔偿单位的相应损失。
培训进修人员先由本人申请,与单位签订继续服务的协议,经师教育局审核备案。
3.各用人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自行制定具体奖励措施,奖励可纳入单位绩效工资进行分配。
第四章 引进人才的聘任、考核与管理
第七条
教育系统人才的聘任在《引进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下,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正、副校长级人才的引进由师教育局会同团场、学校联合考核推荐,报师人事局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聘任手续。
(二)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由团场、学校联合考评推荐,报师教育局、人事局审核后,按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相关文件办理聘用手续。
第八条
聘用期内和聘期结束时,单位根据聘任合同和岗位工作目标及任务书对引进人才的教学、科研、学校管理等各方面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程序如下:
(一)引进的正、副校长级人才在聘任期内,用人单位在每年7月初将其工作表现认定意见、个人总结等相关情况书面报送师教育局,并由师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引进人才进行跟踪考核。
(二)其他引进人才在聘用期内,由团场及用人单位组织考核评定。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经费保障。教育系统引进人才的生活补助、培训、教学研究、奖励以及特聘人员的年薪从师人才引进专项资金支出,每年由用人单位统一申报,经师教育、人事、财务部门审核后,统一将资金拨付到学校账户,由学校按年度组织发放。师审计局、财务局、教育局将对专项经费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人员保障。为保证教职工队伍稳定、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十四师各团场学校领导及教师的调动、聘任、解聘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师教育局、团场审核,报师人事局审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的协议,未满服务期调离用人单位的,将生活补助和培训费用全额退还给用人单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引进人才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第十四师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师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引进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建设一支符合第十四师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以及建市需要的人才队伍,切实为第十四师全面实施“经济强师、维稳固师、文化兴师、生态立师、政治建师”五大战略提供人才保障,现结合第十四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十四师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的指导与检查,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编制、人事、财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第十四师所辖和田地域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不受户籍、身份、地域限制,第十四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
(一)博士、硕士或具有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正副县(团、处)级领导干部或享受该级别待遇的干部。
(三)正副科级或享受该级别待遇的干部。
(四)具有国民教育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的各类应届、往届大学毕业生。
(五)在第十四师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者、兵团选派生、大学生连官、特岗教师。
(六)部队团、营、连级职务(含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 的军队转业干部。
(七)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优秀复员军人。
(八)“双五千”计划引进的人才。
符合以上条件的第十四师干部职工的子女优先使用。
第三章 引进及审核程序
第五条 引进人才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引进理由、引进条件、需解决的事项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师组织部(人事局)审查,并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报第十四师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二)在第十四师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者、兵团选派生、大学生连官、特岗教师等,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第十四师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审查备案。
(三)各团场、企业引进特殊、紧缺人才,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所需引进人才计划须报第十四师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各团场、企业组织实施。
(四)按人事管理权限为引进人才办理聘用或调入手续。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引进的人才可享受的待遇:
(一)编制。
可视具体情况,引进人才不受本人年龄、身份、地域及用人单位工资总额、是否满编的限制,按照相应条件享受同等待遇,待用人单位有空编时可优先进编。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有意愿留在第十四师各团场、师直企业工作的大学生连官、西部计划志愿者、特岗教师等各类大学生,本人及配偶有空编的通过空编解决,没空编的通过师调剂解决。
(二)工资待遇。
1.新引进的人才试用期内其工资、福利、奖金、绩效等待遇标准按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不再执行试用期工资。
2.新引进的人才在团场、企业等单位工作的,3年内在本团场(单位)不同岗位执行统一的工资发放标准,每月发放全额工资,同时享受本单位同等绩效、奖金等福利待遇。
3.在连队工作的干部,距团(场)部10公里以内的每月给予100元的交通补助;11-20公里以内的每月给予200元的交通补助,21-30公里之间每月给予300元的交通补助,30公里以上每月给予400元的交通补助,其费用由团场承担。
(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在执行《兵团职称政策向基层倾斜的规定(试行)》(兵人发〔2012〕80号)的基础上,对在少数民族团场工作的大专以上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职务可依据国家规定的最低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提前2年聘任相应职务。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可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或连续工作满30年的,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职级待遇。
1.原担任行政职务的副县(团、处)级、科级(包括副科级)干部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的,在原职务职级基础上可以晋升一级,并享受同级别人员职级规定的政治、福利待遇。
2.部队副团级、营级、连级职务(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 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原部队的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