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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取得副教授(科学副研究员)资格,同时满足下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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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副高资格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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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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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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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
≥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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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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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成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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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条,其中第1-3条必选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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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条,其中第1-3条必选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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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条,其中第1-3条必选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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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选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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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
在正式出版的期刊上发表与从事专业及研究领域一致的论文。自然科学类论文,至少有1篇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或2篇以上发表在科技核心期刊;人文社会科学类论文,有2篇发表在省级以上期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科技核心期刊。
(2)项目
主持校级以上教学或科研一般项目1项。
(3)教学
近三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80标准学时。标准学时计算须以教务处、研究生学院下达的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的教学任务和本科生产实习、研究生培养工作量为准,具体计算办法参照《内蒙古医科大学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内医党发[2013]59号)。
双肩挑人员教学工作量可按所在教研室平均工作量核算。
(4)科研奖
自然科学: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的自然科学研究学会级奖项三等奖及以上的项目负责人。
社会科学:省部级以上社会科学研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三等奖及以上的额定人员。
(5)教学奖
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1项的额定人员或学校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的额定人员;或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国家“五大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全国大学生CCTV杯英语演讲大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竞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1次;或获自治区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技艺大赛三等奖或校级教学比赛一等奖。
(6)专著或教材
专著:参编与从事专业及研究领域一致的专著,正式出版,本人撰写部分,理工科字数不少于1万字,文科不少于3万字。
教材:作为编委以上参与与从事专业及研究领域一致的有关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
(7)专利
参与获得与本人学科方向及研究领域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国家认定的生物新品1项;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1项的前5人。
(8)科研成果转化或推广
参与项目在科研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推广方面取得成果,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附盟市级以上政府评价和采纳证明及税务部门的证明材料)。以上经济效益和技术收益应上缴学校支配的资金1万元以上/人·次。
(9)学术影响
在证书规定时间范围内的省一级学会理事或省级二级学会常务理事及以上。
(10)体育比赛
本人或作为主教练、主管教练其学生在全国单项赛、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单项赛中获得前8名1次及以上,或在自治区全运会、自治区大学生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前6名1次及以上。
五、其他事宜
(一)各教学单位可结合实际另行制定不多于2条四至六级岗位聘用条件,自行制定的聘用条件只适用于本等级岗位。
(二)教学科研七级及以下各等级岗位聘用条件,由各教学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
(三)实验系列各等级岗位聘用条件,由各教学单位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
附件2
内蒙古医科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系列
岗位聘用条件
一、聘用范围
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取得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经学校认定的人员,具体包括: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学校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团委、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各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和学生专职辅导员。
二、基本条件
具有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全面、深入地做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对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有比较全面、深入的研究,全面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善于处理工作中的各类问题。
三、聘用条件
(一)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员四级岗位聘用条件
取得研究员资格且业绩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条。
1、系统讲授过1门以上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规划、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且教学效果优良;学校教学督导人员、教授委员会和所授教学生综合评价良好。
2、在正式出版的期刊上发表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方面的论文,提交的论文至少有1篇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或3篇发表在科技核心期刊。
3、主持省部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项目1项。
4、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和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成果等相同级别奖项三等奖以上奖励的额定人员;或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的额定人员,或二等奖1项的前5人;或省部级高校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的额定人员。
5、参与出版思想教育方面的专著,本人撰写部分字数不少于10万字。
6、作为副主编以上参与出版省部级以上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教材。
7、工作业绩突出,工作经验在省部级以上工作会议上交流,或被省部级以上教育等部门认可宣传,且本人被评为省部级先进个人1次以上。
8、指导的学生获得省部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比赛一等奖。
9、任人文社会科学相关方面省部级行业协会的副理事长以上。
(二)思想政治教育副高级岗位聘用条件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申请聘用五级岗位,业绩成果须满足下列条件中的4条;申请聘用六级岗位,业绩成果须满足下列条件中的3条;申请聘用七级岗位,业绩成果须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条。
1、系统讲授过1门以上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规划、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且教学效果优良;学校教学督导人员、教授委员会和所教学生综合评价良好。
2、在正式出版的期刊上发表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方面的论文,提交的论文至少有2篇发表在科技核心期刊。
3、参与省部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项目1项的额定人员或主持校级以上研究课题或项目2项。
4、获得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额定人员或三等奖的前5人或省部级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的额定人员。
5、参与出版思想教育方面的专著,本人撰写部分字数不少于8万字。
6、参编出版省部级以上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教材。
7、工作业绩突出,工作经验在思想政治教育专题以上工作会议交流,或被行业部门认可宣传且本人被评为校级先进个人1次。
8、指导的学生获得省部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比赛二等奖。
9、任人文社会科学相关方面省部级行业协会的常务理事及以上。
(三)思想政治教育中级岗位聘用条件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申请聘用八级岗位,业绩成果须满足下列条件中的4条;申请聘用九级岗位,业绩成果须满足下列条件中的3条;申请聘用十级岗位,业绩成果须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条。
1、系统讲授过1门以上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规划、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且教学效果优良;学校教学督导人员、教授委员会和所教学生综合评价良好。
2、在正式出版的期刊上发表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方面的论文,提交的论文至少有2篇发表在省级期刊上。
3、参与校级以上研究课题或项目1项的前3人。
4、获得校级教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以上的额定人员。
5、出版学生思想教育方面的专著,本人撰写部分字数不少于3万字。
6、参与出版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教材。
7、工作业绩突出,本人受到校级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系列奖励1次。
8、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专业比赛中获奖。
9、有连续3年以上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经历。
(四)思想政治教育初级岗位聘用条件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申请聘用十一级岗位,业绩成果须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条;申请聘用十二级岗位,业绩成果须满足下列条件中的1条。
1、系统讲授过1门以上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规划、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
2、承担党课、团课或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讲座。
3、有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经历。
4、受到过校级奖励。
5、参加过本专业范围内的校级以上学术交流并发言。
附件5
内蒙古医科大学未聘人员安置办法
为妥善安置未聘人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05]16号)、《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办法》(内党办发[2005]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未聘人员是指按照学校岗位聘用相关规定,在本次聘用中未被聘用的在编教职工。
(二)对未聘人员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安置,同时鼓励自谋职业。
(三)对未聘人员实行待聘制管理。
二、未聘人员安置
(一)内部安置
未聘人员可根据岗位聘用条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向有关单位自荐,经岗位所属单位、部门同意,按规定聘用上岗。
(二)调离学校
未聘人员可调离学校到其它单位、部门工作或自谋职业。对拟调出人员,允许有三个月的择业流动期,择业流动期时间不计入待聘时间。
(三)退休
下列人员经自治区工作(劳动)鉴定机关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申请退休。
1、未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者;
2、未聘用的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者。
(四)离岗退养
下列人员如本人自愿,经学校批准后可办理内部离岗退养手续。
1、未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者;
2、未聘用的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者;
3、三年之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管理人员和工人。
(五)退职
经自治区工作(劳动)鉴定机关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本人又不具备上述退休和离岗退养条件的,应当办理退职手续。
三、未聘人员管理
(一)未聘人员的日常管理、人事及工资关系由人事处负责,同时应参加学校组织的政治学习、业务培训等活动,学校按其表现进行年度考核。
(二)对不服从安排或擅自离岗人员,以及由于本人原因给社会和单位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和影响的,学校根据自治区和学校有关规定有权予以辞聘。
(三)未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学校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四)未聘人员的医疗保险、基本工资等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不享受学校绩效工资等其他待遇。
四、其他事宜
上述规定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相矛盾时,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