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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事业单位录用考试申论押题(问责制)试卷八(附详解)(三)
2012-10-24 07:23:20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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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答案与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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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共100分。 1、 给定资料
  1.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务员法》对领导成员引咎辞职有明确规定,自此,引咎辞职成为我国法律责任体系中一种新的责任制度,从法律角度解决了长期困扰人事管理中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
    行政问责是对政府以及公务员追究责任的制度。自2003年开始,我国大连、长沙、天津、海南等一些地方相继制定了行政问责方面的规章制度,但至今还没有统一的行政问责法。
    2.2008年8月21日,在云南省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等4项制度实施半年之际,负责实施这项工作的云南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向新闻媒体通报了“四项制度”实施所取得的初步成效。
    2008年1月30日,云南省下发《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在全省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3月1日,云南省全面启动行政问责。与此同时,云南省实施了“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四项制度。
    据介绍,截至8月20日,云南全省先后问责各级领导干部542人,其中厅级干部13人,县处级干部171人,乡科级干部295人。按分级问责原则,由省政府及省直机关问责89人,州市政府及州市直机关问责236人、县政府及县直机关问责217人。从问责人员看,涉及16个省政府部门、16个州市和108个县(市、区);从问责人员级别看,共问责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479人,占总数的88.38%;从问责方式看,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问责的169人,占总数的31.18 9/6。
    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教授对云南省推行问责制给予高度肯定,认为行政问责对促进服务性政府的转型、促进政府与民意的互动很有意义,“云南省的做法值得推广”。但她同时提醒,有些问题的产生来自制度本身。如果能通过事故结果倒查责任链条,并完善相关制度设计,问责就更有意义。
    也有的学者认为,随着中国行政体制变革的推进,现代意义上的官员问责制度正逐步建立起来,做官的风险越来越大。但一些地方雷声大,雨点小,只出台问责制度,不见落实:只见楼梯响,不见人下来;有的地方仅仅在民愤大的公共突发事件搞“火线问责”,在日常工作中,多见的是“太平官”、“和事佬”。
    真正的制度性问责,应贯穿于政府管理全过程,贯穿于平日和非常时期。官员问责走向常态化,意味着问责不因时因地因人而异,对党政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规范官员行为,保证权力依法合理行使,必须建立系统完善的问责体系。
    在“官员问责”制下,不是只有贪污受贿的官员才会受处罚,那些没有尽到相应义务的渎职人员,那些权力行使不当没有真正为民所用的官员,都应受到责任追究。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小权力,小责任,小担当;大权力,大责任,大担当。
    还有的学者认为,云南、四川等一些地方推行的官员问责制主要是由当地党委、政府推动的,主要是自上而下的行为,是一种“上问下”的同体问责,即政府部门内部,上级对下级的问责。而需要明确的是,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问责的真正主体应是人民。
    从逻辑上讲,政府官员经过人大授权才拥有公共权力,其责任的对象应是人民。如果问责制仅仅是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那么在上级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就难保问责结果的公正性。因此,广泛开辟渠道,把问责权利归属于人民,让人民监督政府,问责才能有力量、有效果。
    4.2008年9月以来,一批官员因为重大责任事故而被免职。在中国掀起了新一轮的“官员问责风暴”。
    山西襄汾溃坝事故
    9月14日,因“9·8”襄汾溃坝事故,孟学农被免去山西省省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并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山西省副省长张建民被免职。
    9月20日,临汾市市委书记夏振贵停职检查,临汾市市委副书记刘志杰被免职,刘志杰的临汾市市长职务和周杰的临汾市副市长职务被提名免去。襄汾县委书记亢海银被免职;襄汾县委副书记李学俊被免职,其襄汾县县长职务被提名免职;襄汾县副县长韩保全被提名免职。
    三鹿奶粉事件
    9月17日召开的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接受冀纯堂辞去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决定。
    9月16日,石家庄副市长张发旺和市畜牧水产局局长孙任虎被免职。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张毅,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党组书记李志国也被免去党内外职务。
    9月22日,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共河北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因对三鹿牌奶粉事件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被免职。
    9月22日,国务院同意李长江辞去国家质检总局局长职务。任命王勇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5.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的“当前环境保护形势和任务”专题采访中环保部副部长张力军表示,2008年的二氧化硫排放和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都有明显的减少,这是因为采取了在考核上实行严格的问责制等五项措施,才取得了这样的成绩。
    2009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2008年的二氧化硫排放和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都有明显的减少,在回答记者提问环保部做了哪些工作能够达到这种减少量时,张力军表示2008年全国c()D比2007年排放量下降了4.42%。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了5.95%,这是自2007年污染物总量开始实现双下降之后的又一个好的成绩。到2008年年底,我们全国的COD的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了6.61%,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了8.95%。可以说,2008年的 工 作为我们  实现十  一五”的减排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张力军称取得这样的成绩,原因是在考核上实行了严格的问责制。2008年年初,环境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2007年的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减排完成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国务院批准之后在新闻媒体上进行了公布。
    6.t·问责要法制化、制度化,就是不能情绪化。”2009年3月5日,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汉字说起自己提交给政协大会的发言材料《健全问责制度,推进依法行政》时如足说。
    调研中,李汉宇发现,一些地方的行政问责取决于媒体与社会的关注程度。只有某个事件引起强烈的舆论关注时,有关部门才启动问责制,处理几个官员给舆论一个交代。如果缺乏舆沦关注或压力较小,问责程序就很难正常运转起来。“如此一来,难以对官员施政起到真正的制约作用。如果为了平息舆论而不问青红皂白地问责,只能是个别官员的‘运气不好’,对社会进步没有好处。”另外有人因为在会议上打瞌睡就被免职。“这样的问责太随意,也很情绪化。”李汉宇说,科学、合理并行之有效的行政问责,可以通过公正、透明的程序查明问责事故的真相,追究行政官员应当承担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避免行政问责的随意化、扩大化。为此,他建议,国家应尽快制定《公务员问责办法》。
    7.“最牛县委书记”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原县委书记张志国东山再起了,距其被铁岭市委责令引咎辞职,不过9个多月   时间。2008年4月,有消息披露,张志国尚未以任何形式表示将引咎辞职。一时舆论哗然,质疑声不断,铁岭官方回应称“张志国现在铁岭家中,未另行安排工作”。如果从那个时候算起,张志国蛰伏的时间不过半年有余,不可谓不短暂。
    张志国的复出,不是偷偷摸摸地复出,是光明正大地复出——铁岭电视台于晚间播报的“铁岭新闻,,披露了张的新职务,其新职务是沈铁城际轨道交通工程办公室副总指挥。这一职务不可小觑,因为总指挥是由铁岭市市委常委、副市长袁卫亮兼任,作为副总指挥的张志国,要负责1程日常具体管理指挥工作,也就是说张志国是实际上的总指挥。沈铁城际轨道交通工程是辽宁省重点工程,投资巨大,按照坊间的观点,其副总指挥是个“肥差”,级别也不低。
    张志国复出的消息传出后,有网友发tB疑惑:引咎辞职是否已经异化为异地当官的I司义浏?应该说,这种判断不是偶然的,而是来自于一次次的现实体验。我们经常看到类似的复出路径一一些官员因为种种原因被问责(一般是被免职),先是赋闲在家,暂且静养、蛰伏一段时间,等到风声一过,时机绝佳,就东山再起。事情的悲哀之处在于,有些复出,很暖昧,很蹊跷,很不符合程序。比如,对黑砖窑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原副区长段春霞,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和撤销行政职务处分。但被撤职还不到一年,又在未经公示的情况下,突然于2008年3月被尧都区任命为区长助理。
    8.2008年9月21日,四川省剑阁县人事局局长曹正直被免职,原因是两天前,曹局长请人吃饭付账时,与卖酒老人发生口角,曹正直当场打了卖酒老人两耳光。
    9月11日,四川巴中市政府办公室的三名工作人员因为三个字丢了官,因为他们两天前在中秋节放假通知里把“中秋节”写成了“端午节”,这事迅速被传至网上,引起了热议,很快,这三人在接到了问责通报后被免职。
    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被免了职,喝茅台打了人的被免了职,公文上写错了字的也被免了职。这几位就是近期被问责这把尚方宝剑斩到的官员,虽然同样都是丢掉了头上的这顶乌纱帽,但这几位遭遇的事儿可真是可谓有大有小,官位有高有低。人们不禁想问问,摘掉乌纱帽的那只问责之手进行处分的遵循标准到底是什么。
    在我国《公务员法》里,对于公务员处分的种类里并没有免职这一项。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第11章里倒是专门设立了免职、辞职、降职一节,但也指的是正常的工作变动,对于问责免职也没有写明标准。
    找不到明确的规章依据,就难免会对执行标准产生一些疑问。可以发现,媒体在问责中扮演了一个很微妙的角色,有时候官员犯错的事情不大,但却因为媒体的报道而被社会广泛关注,之后受到处分,就像写公文写了错别字的那三位,事情发生之后,迅速被当作笑话传到网上,造成了社会 影响,就不可避免地吞下了免职的苦药。群众的反映,领导的关注,媒体的报道,网络的传播,在这个时候扮演了推波助澜的角色,但是如果媒体和社会关注了就进行处分,而不关注就睁只眼闭只眼的话,这实在不是长久之计,人们呼吁官员问责标准还是需要一个明确的法规条例来作为依据。
    同样,这种失衡还表现在官员被免职的效果当中,有的人明明被免了职,在家休息一段时间后,便想出各种理由,动用人脉,使自己很快官复原职。更有甚者,虽然在此处被免职,却又跑到别处或者别的部门,摇身一变,当起了官。还有些官员,人被免职了,但问题或矛盾不处理完,留下一个烂摊子就走人了,使得问题和矛盾依旧没有得到丝毫改善。这一切都使问责陷入一个迷局,到底行政问责的行使怎样才能依据一个更加明确的程序,到底政府官员应该为自己的失误负起多大的责任,才能体现行政问责制的效果,我们确实有许多的问题急切地需要得到答案。
    9.近日,多名官员先后因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而被免职,中国政坛“问责”之风骤紧。正如人们在不幸事件之后所期待的,灾难总会伴随以进步作为补偿,倘若以此为契机,使行政问责实现制度化规范和常态化运作,对于那些因问题奶粉染病的婴幼儿家庭也是个安慰。
    从200  1年7月广西南丹矿井透水导致81人死亡、县委书记被免职开始,党政干部行政问责制度在基层起步。200 3年非典,卫生部长和北京市长被免职,成为行政问责的标志性事件。2008年以来,行政问责在各地频频发力,密集度之高远超出往年。在此实践基础上,行政问责进一步制度化常态化,需解决三个问题:
    一是全面拓展问责领域。现有的问责案例多集中于公共安全事故,而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决策失误,以及施政失败,也应当纳入行政问责的范围。如同责任与职权不可分割一样,问责也须与职责如影随形。凡责任后果出现,问责便不可避免,不仅安全责任事故需要问责,官员的上任承诺、公共声明、从政道德特别是公共决策,都当在问责的常态视野之中。为此,首先要厘定各级各类公职人员的法定职责,而那种将当地领导分工不向社会公布的作法,显然是不可取的。包括昆明在内的一些地方已经尝试列出领导干部的“权力清单”,亦不妨同时开列相应的“责任清单”,进一步明确违反哪些责任需要问责,以及进行何种尺度的问责。当然,我们更欢迎官员在履行时,主动做出“出现何种情形将引咎辞职”的公开承诺。
    二是在何种情形之下,行政问责方能启动。目前的行政问责多基于上级决议和民意舆论,带有不确定性。如9月11日,四川巴中市政府办公室3名工作人员因中秋节放假通知笔误为“端午节”,遭问责通报而免职,反映了问责在一些地方的失范和无序。为此,必须科学设置问责体系,健全和周延问责措施,例如仅去职一类,就有责任人主动引咎辞职、上级予以撤职免职、人大代表提案罢免等多种情形,去职之下还有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轻微行政处分,都应当分别予以充实完善,并保持互相衔接。而问责措施的严厉尺度亦应与责任程度相对称,过于严苛可能造成行政系统内部责任分担的畸形与不公,失之于松则会导致问责流于形式。
    第三,关于行政问责的后续效力。如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在“警察进京拘传记者”后“责而不辞”,去职官员如何“东山再起”等,同样亟须规范。每次问责的效果都不应是一次性完结,而应伴随必要的后续效力,以保证问责能够切实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例如,因行政问责而去职者,至少不应直接转任其他更高级别的岗位职务;而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轻微行政问责者,其短期内的提拔晋升也应受到必要的限制等。
    总之,行政问责制度化常态化的核心,在于问责的不可避免性。这首先意味着职权主体与问责对象的同一性。公共决策的失误,一般要将“最后拍板者”作为第一被问责人,首先审视“一把手”是否被问责。行政问责的不可避免性,还意味着:在前一起公共责任事件负领导或者主管责任的官员,不会因为其他地区和行业发生新一起责任事件而获得“转移视线的红利”,从而逃避或延缓本应受到的纠问。只有这样,行政问责在公众与官员之间、此官员与彼官员之间,才是公平合理的,而这也是通往“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不二法门。
    lO.北京市监察局副局长宋兰刚向政协委员透露,北京市2009年将探索党委干部行政问责机制。在重大问题中负有责任的党委领导同样可能“丢官”。
    政协委员认为廉政建设关乎政府执政威信。对此,宋兰刚介绍说,2009年北京市监察局将重点研究论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探索一条权与责相辅相成的长效机制,以期转变政府职能,提高领导执政能力。“在重大问题中,负有责任的党委领导将面临问责。”宋兰刚表示,以前问责制度主要针对政府部门的领导,并没有涉及党委领域。而如果引入行政问责制,党委领导不作为同样将难保“乌纱帽”。
    宋兰刚表示,问责制除涉及党政领导干部,还包括公务员的效能问责,公务员不再是“铁饭碗”,群众反映办事效率低、服务态度差、不作为、乱作为的公务员将“下岗”。
    11.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姜明安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问责分为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两类。
    政治责任是一种道义责任,是因从政的道德要求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如果政府和公职人员失职或政策失误,或者某些事故、事件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和影响,导致其辜负了人民的信任,即应引咎辞职,对人民或人民代表机关负政治责任。承担政治责任,并不要求个人对事件或事故有直接的过失或故意,而只要其所管辖的地区或其所管理的部门出现了相应的事态,就应当承担政治责任。
    而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而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追究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通常需要责任人员有相关的过错,比如存在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等情况,对其的处分、处罚也要有严格的法律依据。比如,依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可以给予开除、撤职、降职、记过、记大过、警告等行政责任,而刑事责任的追究则要严格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进行。
    姜明安认为,要建立法治国家,光有法律责任没有政治责任,或者仅有政治责任而没有法律责任,都不能形成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二者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对公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姜明安特别强调,问责不能建立在个人意愿上,因为有些领导干部在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事件发生后,本应主动引咎辞职,却“脸皮厚”,自己“良心上过得去”,坚持不辞职。这种情况下,就尤其需要建立政治上的追责途径,比如作为民意代表机构的人大可以要求罢免其职务,其上级机关等有权机关可以启动问责程序等。
        姜明安认为,建立政治追责机制首先要把追责条件具体化,比如人大代表多少人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罢免案的通过要经一般多数还是绝对多数;要按照事态的严重程度或影响大小来决定应当承担政治责任的官员的级别,比如,特大事故追责到省一级或者地市一级,重大事故追责到地市一级或县一级,等等。而目前在我国,由民意代表机构进行的政治追责鲜有实例,而到底何种情况应进行政治追责,追究到何种级别,目前也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姜明安认为,按照法治的要求,对官员问责和要求官员引咎辞职,应当有制度化的规范,未来应当完善这方面的立法,起码要规定一些原则性的标准,比如,出现什么类型的事件,伤亡多少人,导致多大的经济损失,造成多大的国内国际影响,应由哪一级(县级、地市级、省级以及中央)官员来承担责任等。
    同时要形成制度化的政治问责的惯例。这种惯例是有约束力的,不同于“人治”状况下因人因事而异的处理,而应当是同样或者类似的情况,要有同样或类似的处理。否则,只追究一些人而不追究另一些人,或者在政治问责上主要考虑一些不应当考虑的因素,也无法形成对官员的责任压力。
    姜明安表示,这次孟学农和李长江的辞职,希望能形成一种惯例,对今后的同级官员在辖地或负责部门发生同类级别的安全责任事故,便可作为一个参照。
    对于承担政治责任的官员个人来说,这种责任有时候看起来可能不是那么“公平”,比如孟学农因山西襄汾垮坝事件引咎辞职,就有一些人为他叫屈,认为他到山西任省长时间不长,可能还不是很了解情况,而很多问题是多年积累的结果,甚至是前任或前几任领导任职时就埋下的根子。
    对此,姜明安解释说,“哪怕他任职时问只有几个月,应当承担的政治责任也不能回避,这对国家、对人民、对社会来说是必需的。”政治责任的存在,就是要让官员,特别是占据领导岗位的官员知道,掌握权力是有风险的,从政就要“如履薄冰”。只有形成这种压力,才能增加官员的责任感,如果他没有能力承受这种压力,就不要接受这顶“乌纱帽”。
    而且,即使承担了政治责任,并不意味着可以撇开法律责任。引咎辞职并不能取代法律责任,领导者没有直接的失职渎职行为,就无须负法律责任,但反之则依然可能要负法律责任。比如,此次的问题奶粉事件,性质如此恶劣,影响如此之大,石家庄市和质监部门的官员即使承担了政治责任,是否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要看最终的调查结果。
    在三鹿奶粉事件中,石家庄市委书记也被问责,而山西襄汾溃坝事故同样对临汾市委书记有问责。姜明安认为这显示了问责制度方面的一个进步。因为以往很多问责通常只是针对行政一把手,而很少针对党委一把手。但实际上,各级党委的一把手是直接行使公权力的,因此,党委一把手也应当承担政治责任。“权力要与责任对等,有多大的权力,就应承担多大的责任。”姜明安说。
参考答案: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在我国,建立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可以达到整肃吏治、破除官本位的目的;有利于完善干部选拔机制;有助于建立廉洁、高效、责任政府,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答案解析: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在我国,建立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可以达到整肃吏治、破除官本位的目的;有利于完善干部选拔机制;有助于建立廉洁、高效、责任政府,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1根据给定材料,概述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意义。要求表达准确、全面,叙述简明、清楚。字数不超过300字。
参考答案:     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问责的法律、纪律规定。党和政府也是很重视对党政领导干部失职责任追究的,如对安全责任事故的查处等。可以说,我国问 责制已基本形成,它对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1)问责范围欠全面。现行问责制强调对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行政问责。问责的范围依法应当包括一切掌握公权力机关单位,如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公共事业管理单位的领导干部等等。    (2)问责制体系欠完备。现行问责制主要限于违反法律和党纪政纪的问责,缺乏对权力运行者政治和道义层面的问责,这可以说是导致一些地方责任事件发生后处置迟缓、影响扩大和问责中“丢卒保帅”等现象发生的一个原因。    (3)问责制可操作性不强。如被问责人的申辩程序因规定笼统而难以操作,对效率低下等勤政效能问题因缺乏具体规定而无法问责,以致各地各行其是,降低了问责制应有的统一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答案解析:     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问责的法律、纪律规定。党和政府也是很重视对党政领导干部失职责任追究的,如对安全责任事故的查处等。可以说,我国问 责制已基本形成,它对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1)问责范围欠全面。现行问责制强调对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行政问责。问责的范围依法应当包括一切掌握公权力机关单位,如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公共事业管理单位的领导干部等等。
    (2)问责制体系欠完备。现行问责制主要限于违反法律和党纪政纪的问责,缺乏对权力运行者政治和道义层面的问责,这可以说是导致一些地方责任事件发生后处置迟缓、影响扩大和问责中“丢卒保帅”等现象发生的一个原因。
    (3)问责制可操作性不强。如被问责人的申辩程序因规定笼统而难以操作,对效率低下等勤政效能问题因缺乏具体规定而无法问责,以致各地各行其是,降低了问责制应有的统一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2结合给定材料,请总结一下我国在问责制实施中面临哪些问题?要求概述全面,条理清楚,语言流畅,不超过4O0字。
参考答案:     第一,明确问责主体和对象。"问责主体"即由谁来对承担责任的官员进行问责,问责主体必须具有合法性。实质上,官员问责制作为民主政治的产物,其根本要义就在于找出应该负责的人,改变过去“有权无责”或"无过即功"的问题。    第二,依法确定问责条件。依法明确界定问责官员所负责任的具体情形是有效实施官员问责制的基础。    第三,有效的责任追究方式。"责任追究方式"即对被问责官员的处理方式。在制度化的问责体系中,不仅要规定问责方式,还要明确什么样的情形和行为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理,也就是明确规定责任情形和行为与问责方式的对应关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有责官员受到相应处理,“大责严处理、小责轻处理、无责不处理”。    第四,规范问责程序。问责程序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是实行问责制度的有力保障。对官员的问责由何人、何类、何级组织根据何种情况提出,遵循什么样的程序进行,这对于有效贯彻执行官员问责制度至关重要。    
答案解析:     第一,明确问责主体和对象。"问责主体"即由谁来对承担责任的官员进行问责,问责主体必须具有合法性。实质上,官员问责制作为民主政治的产物,其根本要义就在于找出应该负责的人,改变过去“有权无责”或"无过即功"的问题。
    第二,依法确定问责条件。依法明确界定问责官员所负责任的具体情形是有效实施官员问责制的基础。
    第三,有效的责任追究方式。"责任追究方式"即对被问责官员的处理方式。在制度化的问责体系中,不仅要规定问责方式,还要明确什么样的情形和行为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理,也就是明确规定责任情形和行为与问责方式的对应关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有责官员受到相应处理,“大责严处理、小责轻处理、无责不处理”。
    第四,规范问责程序。问责程序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是实行问责制度的有力保障。对官员的问责由何人、何类、何级组织根据何种情况提出,遵循什么样的程序进行,这对于有效贯彻执行官员问责制度至关重要。
3材料9中提到了“行政问责实现制度化规范和常态化运作”,请结合材料,谈谈应从哪些方面人手实现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化规范和常态化运作?要求分析简明扼要,条理清楚,不超过400字。
参考答案: 完善问责制    官员问责制于2003年非典期间启动至今,不少官员因失职而丢官。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问责的法律、纪律规定,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但由于历史、机构改革尚未完成等原因,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成为了实施问责制的主要障碍,同时问责法制及程序不完善,影响问责效率。并且存在问责范围偏窄、问责标准不清、问责官员不透明的问题。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按照建立体系完备、程序科学、适用性强且具有中国特色的问责制度体系的目标,适当借鉴国外通常做法,并结合国情,从以下几方面推进我国问责制的完善:    第一,完善问责制的宗旨、原则和适用范围。确立以宪法、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原则为国家问责制的宗旨,明确问责制适用于所有公权力机关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坚决贯彻“有权必有责”、问责与责任相适应原则,并依据这一原则修改和完善现有规定。    第二,完善问责制体系。除修改完善现行有关问责规定外,当前特别要抓紧研究制定有关政治和道义层面问责的制度,这可以弥补纪律和法律追究的空当或不足。政治和道义层面的行为规范和要求是宪法和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对各类领导干部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要求,其衡量标准具有统一性,是所有公权力机关单位领导干部都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因此,该制度的建立应当是完全可行的。    第三,正确处理好三种问责的关系。政治道义、纪律、法律三种问责方式之间存在一种递进关系,构成一个完整的问责体系。政治道义问责是前提和基础,也是追究责任的一种快速反应方式,有利于尽快平息事态,消除民怨,同时,它还可以为进一步的纪律和法律问责铺平道路,但它不能替代纪律和法律的追究,三者之间应当有机衔接,配套使用。    第四,完善问责方式和程序。按问责程度及其责任大小相当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自我问责和组织问责的方式和程序。如完善检讨、道歉、请辞、免职等问责方式和操作程序,明确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政治道义问责程序等。    第五,适当界定问责面。可按照问责适当、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对事关全局、情节严重、不良影响较大的问题或事件为问责的依据。    第六,明确问责制的执行主体。按照中共党管干部的原则,对涵盖所有领导干部的问责制,宜由各级党组织归口管理,国家问责制也宜由中央颁布。具体执行可明确:党的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由各级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担任政府、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公共权力单位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及非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由纪委或监察部门牵头调查,提出问责建议交相关任免机关做出问责决定。    总之,建立健全这样一种适用于所有公权力机关单位领导干部的、包括法律纪律及政治道义问责内容的、统一的问责实体和程序制度体系,将有力推进我国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进程,促进我国政治制度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完善。    
答案解析: 完善问责制
    官员问责制于2003年非典期间启动至今,不少官员因失职而丢官。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问责的法律、纪律规定,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但由于历史、机构改革尚未完成等原因,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成为了实施问责制的主要障碍,同时问责法制及程序不完善,影响问责效率。并且存在问责范围偏窄、问责标准不清、问责官员不透明的问题。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按照建立体系完备、程序科学、适用性强且具有中国特色的问责制度体系的目标,适当借鉴国外通常做法,并结合国情,从以下几方面推进我国问责制的完善:
    第一,完善问责制的宗旨、原则和适用范围。确立以宪法、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原则为国家问责制的宗旨,明确问责制适用于所有公权力机关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坚决贯彻“有权必有责”、问责与责任相适应原则,并依据这一原则修改和完善现有规定。
    第二,完善问责制体系。除修改完善现行有关问责规定外,当前特别要抓紧研究制定有关政治和道义层面问责的制度,这可以弥补纪律和法律追究的空当或不足。政治和道义层面的行为规范和要求是宪法和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对各类领导干部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要求,其衡量标准具有统一性,是所有公权力机关单位领导干部都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因此,该制度的建立应当是完全可行的。
    第三,正确处理好三种问责的关系。政治道义、纪律、法律三种问责方式之间存在一种递进关系,构成一个完整的问责体系。政治道义问责是前提和基础,也是追究责任的一种快速反应方式,有利于尽快平息事态,消除民怨,同时,它还可以为进一步的纪律和法律问责铺平道路,但它不能替代纪律和法律的追究,三者之间应当有机衔接,配套使用。
    第四,完善问责方式和程序。按问责程度及其责任大小相当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自我问责和组织问责的方式和程序。如完善检讨、道歉、请辞、免职等问责方式和操作程序,明确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政治道义问责程序等。
    第五,适当界定问责面。可按照问责适当、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对事关全局、情节严重、不良影响较大的问题或事件为问责的依据。
    第六,明确问责制的执行主体。按照中共党管干部的原则,对涵盖所有领导干部的问责制,宜由各级党组织归口管理,国家问责制也宜由中央颁布。具体执行可明确:党的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由各级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担任政府、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公共权力单位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及非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由纪委或监察部门牵头调查,提出问责建议交相关任免机关做出问责决定。
    总之,建立健全这样一种适用于所有公权力机关单位领导干部的、包括法律纪律及政治道义问责内容的、统一的问责实体和程序制度体系,将有力推进我国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进程,促进我国政治制度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完善。
4请你结合给定资料以“完善问责制”为题,自选角度写一篇文章。要求内容充实,结构完整,总字数在800~1000字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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