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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滨海县镇区人口计生业务培训班 教材 非卫技类(一)
2013-12-23 19:36:06 来源: 作者: 【 】 浏览:0次 评论:0
 

镇区人口计生业务培训班

教材

非卫技类

(一)

 

 

 

 

 

主讲人:陈社峰

    于海军

 

2013年12月12日

 

 

 

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什么时候颁布?什么会议通过?并于什么时候实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要内容?共有多少章和多少条,?

答:一、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二、共有7章47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我国现行的人口政策是什么?

答: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我国现行的生育政策是什么?

答: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6、哪些部门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答: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大众传媒。

 

7、关于晚婚、晚育的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

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8、公民的生育权包含哪几个方面?

答:生殖健康权利;

男女平等权利

知情选择权利

健康及安全保障权利。

 

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哪些教育?

答: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10、村(居)委员会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有哪些责职?

答: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及时公布具体落实方案,接受村(居)民的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11、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什么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答:避孕节育措施。

 

12、国家为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建立了哪两项制度?

答: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

 

13、促进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哪些?

答: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指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为育龄群众提供的避孕节育措施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的技术服务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答:免费享受

 

16、当前我国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有哪些奖励政策?

答:(1)公民晚婚晚育的奖励;

(2)公民生育和实行计划生育享受的待遇和奖励;

(3)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4)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优先优惠待遇。

 

17、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1)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应如何处理?

答:(1)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2)依法给予党政纪处分。

 

19、《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首次以什么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地位?

答:国家法律

 

20、国务院规定女职工产假多少天?

答:90天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1、现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什么时候什么会议通过,并于什么时候实施?

答: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12月1日实施。

 

22、现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主要内容?共多少章多少条?

答:一、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二、共有7章51条

 

23、生育第一个孩子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1)依法登记结婚;

(2)男女双方婚前均未生育的。

 

24、省计生委2008年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具体适用解释中关于农村居民的界定是什么?

答:(1)户口依法登记在村民委员会,在所在村依法承包农村土地(包括田、土、山、水等)或依法具有承包农村土地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在所在地未纳入城市(城镇)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覆盖范围,本人也未享受城市(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农村居民。

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以及在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由农村居民登记为城镇居民委员会户口,己享受到城市(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自批转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仍然作为农村居民,五年期满后,不再作为农村居民。

 

25、《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的表现是什么?

答:“玩忽职守”一般表现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缺乏自我约束和规范,疏于指导和监督,姑息、放任和默许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具体行政行为;

 

26、《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滥用职权表现是什么?

答:“滥用职权”一般表现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背职责法定原则,超越法律法规许可和授权的职权范围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27、《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徇私舞弊表现是什么:

答:“徇私舞弊”一般表现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许可、审批制度和财务制度、纪律而实施的违法行政行为。

 

28、《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表现是什么?

答:“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是指侵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其他合法权益”包括公民应享有的获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奖励和优待政策的权利;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救济的权利等。

 

29、拒绝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是指什么?

答:“拒绝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一般是指负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公民或其他人员应当配合计划生育工作的公务要求履行义务,而拒绝履行义务。

 

30、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是指什么?

答:“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一般是指负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公民或其他人员采取一些不正当或者违法的手段,阻挠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公务活动正常进行。

 

3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受到什么处理?

答: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所指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哪些?

答: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33、城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作为农村居民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1)已享受城镇居民社会福利保障待遇,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

(2)自转为城镇居民一直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福利保障待遇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4、《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款中的“两代独生子女”是如何确定的?

答:“两代独生子女”中的上辈中可以是父亲为独生子女,也可以是母亲为独生子女,但必须以夫妻中男方与男方的父母、女方与女方的父母相对应来确定。

 

35、符合《省条例》二十三条三款中照顾再生的对象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女方系农村居民;

(二)符合下列条件:

(1)女方没有兄弟;

(2)男方必须到女方家落户;

(3)必须赡养女方父母(一般以赡养协议为准);

(4)该对夫妻生育了一个女孩。

以上四个条件是并列关系,需全部满足。同时女方有一个以上姐妹,只能照顾其中的一个。

(三)女方年龄必须达24周岁。

 

36、符合《省条例》二十三条二款中无生育条件一般指哪几种情形?

答:(1)其他兄弟为健康者,应达到40周岁以上并未婚;

(2)其他兄弟属痴、呆、傻、生殖器官等无结婚条件;

(3)婚后夫或妻经鉴定无生育能力。

这三种情形是选择关系,只需达到其中一个条件即可。

 

37、符合《省条例》二十三条四款照顾对象的条件是?

答:(一)女方系农村居民;

(二)符合下列条件:

(1)男方没有其他兄弟;

(2)男方只有一个姐姐或者一个妹妹;

(3)该对夫妻只生育了一个女孩。

以上三个条件是并列关系,需全部满足。

(三)女方年龄必须达24周岁。

 

38、符合《省条例》照顾再生一孩条件的在女方达到多少岁可以办理?但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三款、四款规定情形的在什么时候可以提起申请?

答:女方达到24周岁;婚后即可

 

39、批准照顾再生一孩的受理和办理单位?

答:受理单位: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

办理单位: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

 

40、办理照顾再一孩生育证的所需材料有哪些?

答:(1)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2)双方身份证;

(3)双方居民户口簿;

(4)结婚证;

(5)孩子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簿;

(6)夫妻双方近期照片两张;

(7)根据不同再生育,分别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收养证明、农村土地承包责任书等)

 

41、照顾再生一孩简要的办理流程?

答:(1)申请;

(2)受理;

(3)审查与决定;

(4)送达

 

42、照顾再生一孩办理时限?

答:(1)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在收到照顾再生一孩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送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

(2)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收到照顾再生一孩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完毕。

 

43、《省条例》中第22条3款,一方是丧偶者,是否有生育孩子数量的限制?另一方未育者,是指什么条件?

答:没有孩子数量的限制;

“未生育”是指(1)没有生育过孩子或者生育的孩子己死亡(其中死亡的孩子必须是未生育前)。

(2)依法收养了孩子但自己未生育过的,也视为未生育。

 

44、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城市居民,且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生育一个小孩后,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能否安排再生育?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哪一条款?

答:能,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款。

 

45、 再婚夫妇中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其中第二个孩子是依法生育的),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该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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