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滨人口计生决字( 6 )号
陈某、张某:
你们于XX年XX月XX日提出的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申请收悉。经调查审核,你们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2条4项规定的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决定批准你们再生育一个孩子。
滨海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盖章)
XX年XX月XX日
247、江苏省滨海县正红镇红星村农村居民赵某,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本村女青年张某,1986年12月5日出生,该夫妇于2009年元月1日结婚(系初婚),2009年10月26日生育一男孩。赵某两个姐姐,一个哥哥,其哥哥长期居住在县精神病院治疗,并经县鉴定为精神重度残疾,目前并无婚配。现该夫妻拟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但在未批准前于2010年12月1日已生育。(该镇2008年、2009年、2010年人均收入分别为7408元、 8231元、9390元)。
1、请问该夫妻是否符合政策?其依据是什么?
2、请问该夫妇在未批准前已生育,应如何处罚?其依据是什么?
3、请问该夫妇应交纳多少社会抚养费?
答:1、该夫妻不符合政策。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4条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而张某生育第二个小孩时并未达到24周岁,同时张某生育二孩时也未经县级计生部门批准。
2、因为该夫妇未经批准生育二孩,同时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4条3款1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3、应缴纳社会抚养费=8231元×4×2=65848元
248、滨海县东坎镇阜中社区居民张某,男,1984年5月9日出生,李某,女,1985年12月30日出生,2010年1月登记结婚,于2010年5月生一男孩,出生后一直瘫痪在床,生活无法自理,2013年10月经盐城市人口计生委组织的病残儿医学鉴定为遗传性残疾,请问该夫妇目前是否符合照顾再生一孩条件?其依据?
答:不符合。依照《省条例》22条1款“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因为该夫妇生育的男孩为遗传性残疾,故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