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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共基础知识精讲之第二篇第二篇第三章宪法(一)
2013-07-28 18:13:33 来源: 作者: 【 】 浏览:214次 评论:0

第一节 国体、政体和其他基本制度

一、国体 
  国体亦称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现行《宪法》第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爱国统一战线。    

  1.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长期奋斗的成果和历史选择.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突出特点和优点。在这种制度体系中,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2.爱国统一战线 
  我国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它的任务主要有:一是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二是争取台湾和平统一,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大业;三是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新的贡献。 
  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人民政协的基本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二、政体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其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形式是一种民主的代表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 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大负责,人大向人民负责。 
  三、基本制度 
  (一)单一制国家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方式。 
    《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第4条第3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些规定表明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单一制体制下。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我国领土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自治区域内的事务。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是:①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②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自治机关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③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该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④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的统一,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二)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选举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2010年3月14 Et。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这标志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又向前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此次选举法修订具有以下亮点:

重点法条

特点及意义

第六条第一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 
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
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这一修改从制度上保证一线的工人、农民的代表比 
例,其目的是扩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基础,强化 
人大的监督权,扩大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途径,是 
对人大制度发展的新探索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 
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取消城乡选举差别,实现“同票同权”,即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 
这一修改意味着农村人口在选举上及政治权利的 
实现上向平等原则迈出了一大步.促成宪法规定的平等 
原则的充分实现

第三十三条: 
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 
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从“可以”到“应当”,这意味着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再是可有可无,这有利于选民深入了解候选人,鉴别候选人参政议政能力,以便选民更好地参加选举

第三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 
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这一规定有利于选举依法进行.保障公民依法行使 
选举权利,维护选举的公平公正,增强人民对于选举的 
信心,保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更加符合人民意愿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 
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这个规定将更有效地保护选民自由地表达自己的 
意志,排除外界的不当干预,选择自己满意的候选人,更好地保持选举的公正性与纯洁性

第四十五条: 
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这一修改能保证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职.能有效代表 
选民利益

 (三)基层民主制度 
  基层民主制度主要是指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实现的重要组织形式。《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城乡居民自己组织起来,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通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政权的关系是指导关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基层政权或其派出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四)一国两制 
  “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依据“一国两制”的方针,“一国”,是解决国家的主权和统一问题。主权不可分、领土完整是我们的基本原则;“两制”并存,是以大陆l3亿人口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为基础的。国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制度,没有社会主义的巩固和发展,就不可能实现“一国两制”和祖国的统一。 
  设立特别行政区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具体化和法律化。《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宪法和法律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别行政区具有以下特征:①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特别行政区政权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级地方政权,它要服从和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管理;②特别行政区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予以保留:③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主要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二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它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个人。《宪法》第33条第l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我国国籍是成为我国公民的唯一资格条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指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享有和履行的最重要的权利和义务。 
  1.平等权 
    《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具有双重的性质,它既是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又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平等作为权利,就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它主要表现为以下内容:第一。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二,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所有公民都应一律平等对待;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就是公民管理国家事务、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所确认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有: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宪法》第34条规定,年满l8周岁的中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六项自由又统称政治自由.它是公民表达自己的见解和意愿、参加国家政治生活不可缺少的民主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它的实质就是人民参政、议政。公民只有享有这六项政治自由,才能谈得上行使选举权和参加国家事务的民主管理权。在这六项自由中,言论自由是核心,其他各项自由都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补充。政治自由也是相对的、有限制的,它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 
  3.宗教信伸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随时改变自己的宗教信仰的自由.不论信教或不信教,也不论信什么宗教,在政治上和法律上都是平等的。 
  4.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人身方面的.以及与人身紧密相连的权利。它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和侵害。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我国,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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