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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登录河北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hebpta.com.cn)报考河北省2015年度省市县乡公务员录用、选调生选拔及大学生村官选聘考试。为帮助您在规定时限内快捷准确办理报名手续,请务必认真阅读本须知。
一、网上报名
(一)报名时间:2015年3月10日9:00至3月18日17:00。“审核未过”的,可根据提示的未过原因,修改信息或改报职位并重新提交审核,截止时间为3月19日12:00。
(二)缴费时间:2015年3月10日9:00至3月19日17:00。
(三)注意事项
1、阅知《河北省2015年度招录公务员省市县乡四级联考公告》、《2015年河北省选调生选拔工作公告》、《河北省2015年大学生村官选聘公告》,了解本次招聘政策规定和拟报考职位(去向)所需具备的条件;阅知考场规则、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及诚信承诺书。
2、电子照片要求: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格式为jpg格式,大小为30KB以下。
3、报名人员应抓紧时间进行报名缴费,避免后期报名人员过度集中、网络繁忙,影响报名及缴费。网银页面显示缴费成功后,请再次登录系统查询报名信息,确认是否缴费成功。
二、考试证件打印
(一)《笔试准考证》打印时间:2015年4月7日9:00至4月11日17:00,登录河北省人事考试网自行打印。笔试具体地点及有关要求详见《笔试准考证》。
(二)省市县乡四级联考《面试通知单》打印时间:报考人员按照《河北省2015年度招录公务员省市县乡四级联考公告》规定在所报考职位面试首日的前3天,登录河北省人事考试网自行打印。面试具体地点、时间安排、要求等信息详见《面试通知单》。选调生的面试具体时间、地点以及有关要求由各设区市委组织部通知考生。
报名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打印《笔试准考证》、《面试通知单》的视为弃考。
《笔试准考证》、《面试通知单》建议使用激光打印机打印,黑白彩色均可,内容及照片要清晰,需妥善保存,笔试、面试环节结束后如进入下一程序需出示此证。
三、其他事项
1、为给广大考生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考试环境,考生考试时(笔试、面试)凭笔试准考证(面试通知单)、法定身份证件(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须与报名时填报的法定证件类型一致)进入考场。未能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持其他与报名时填报的法定证件类型不一致的证件均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如户籍证明、驾驶证、户口本、士兵证等)。遗失身份证的报考人员,请及时到有关部门补办临时身份证,以免影响考试。
2、政策咨询。网上报名过程中遇到的政策、资格条件、审核等问题咨询,见网站公布的《河北省2015年度招录公务员省市县乡四级联考公告》、《2015年河北省选调生选拔工作公告》、《河北省2015年大学生村官选聘公告》提供的联系方式。
3、技术咨询。网上报名及《笔试准考证》、《面试通知单》打印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请与河北省人事考试局录用聘用考试处联系,电话:0311-83808508、83817978。或电子邮箱:hebwsbmxt2011@163.com.
报名网址为:http://wsbm.hebpta.com.cn/
原标题:河北省2015年度省市县乡公务员录用、选调生选拔及大学生村官选聘考试网上报名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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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公务员考试考场规则.doc
考场规则
1.考生凭笔试准考证和法定身份证件(与报名时一致)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2.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4.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6.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7.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8.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或为他人窥视提供便利。严禁抄袭。
9.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10.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2、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doc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一条 在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报考者在录用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的,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予以记录、签字并存档。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事后认定与处理的,应当制作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式样附后),告知书应当寄送报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送达。
第十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务员录用报考者诚信档案库。
第十五条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协助作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组织、领导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录用工作人员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诚信考试承诺书.doc
公务员考试诚信承诺书
报考者已阅知报名须知、考场规则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承诺“本人已经周知考场规则和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考试当天,保证遵守考场规则;若有违反,愿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理。”
4、考前须周知的其他内容.doc
考生须考前周知的新增内容
一、为保障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必要时各地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
2.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3.查验考生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实行检查。
4.暂扣考生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
5.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视频监控、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
6.制止和处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
7.在考试的客观环境受到外界干扰时,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排除或减少干扰,并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对受影响的考生给予适当、相应的补救。
8.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
二、部分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尺度
1.按“手机使用”处理的行为包括:
(1)携带身上并开机;
(2)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振动;
(3)携带手机当作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
(4)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信息等;
(5)拿出手机并开机;
(6)其他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