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江苏省关于做好全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doc
一、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一般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人事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四)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监考人员警告的;
(五)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人事考试机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成绩按零分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一)不符合报考条件而隐瞒真实情况或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协助抄袭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传输、计算、存储、拍摄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夹带资料,偷换试卷,传递纸条或其他物品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七)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八)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九)试卷作答情况与他人雷同的(经评卷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十)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考人员的作答无效,按零分处理。
(一)不按规定填写(涂)姓名、准考证号的;
(二)未在答题卡规定位置上答题的;
(三)未用规定作答工具答题或填涂答题卡的;
(四)用汉语以外语言文字作答的(试卷中特别指明的除外)。
四、应考人员有其他违纪行为,可视其情节参照本规定第一至二条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