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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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2017年四季度公开招聘卫生计生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招聘单位 |
单位性质 |
岗位名称 |
岗位类别及等级 |
招聘人数 |
招聘条件 |
备注 |
| 学历(学位) |
专业 |
性别 |
年龄 |
工作经历 |
其他要求 |
| 1 |
渝中区卫计委 |
渝中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 |
临床医师 |
专技12级 |
1 |
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
研究生:儿科学;本科:临床医学、儿科医学 |
不限 |
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者,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 |
不限 |
取得岗位相关执业医师资格和规范化培训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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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重庆牙科医院 |
公益二类 |
口腔医师 |
专技12级 |
1 |
研究生:口腔临床医学,口腔医学
本科:口腔医学 |
不限 |
2年及以上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
取得岗位相关执业医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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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渝中区朝天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公益二类 |
中医医师 |
专技12级 |
1 |
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 |
中医学类 |
不限 |
不限 |
取得岗位相关执业医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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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渝中区上清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公益二类 |
全科医师 |
专技12级 |
1 |
临床医学类 |
不限 |
不限 |
取得岗位相关执业医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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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渝中区菜园坝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公益二类 |
全科医师 |
专技12级 |
1 |
临床医学类 |
不限 |
不限 |
取得岗位相关执业医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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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渝中区解放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公益二类 |
针灸推拿医师 |
专技12级 |
1 |
中医学类 |
不限 |
不限 |
取得岗位相关执业医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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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公益二类 |
内科医师 |
专技12级 |
1 |
临床医学类 |
不限 |
2年及以上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
取得岗位相关执业医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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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渝中区南纪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公益二类 |
内科医师 |
专技12级 |
1 |
临床医学类 |
不限 |
2年及以上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
取得岗位相关执业医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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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重庆市中医骨科医院 |
公益二类 |
针灸推拿医师 |
专技12级 |
1 |
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 |
男 |
2年及以上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
取得岗位相关执业医师资格 |
工作强度大 |
| 10 |
急诊科医师 |
专技12级 |
1 |
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
中西医结合临床、外科学 |
男 |
2年及以上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
取得岗位相关执业医师资格 |
工作强度大 |
| 合计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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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同意报考证明
×××同志,性别×,身份证号码×××××××××,系我单位正式在编职工。经研究,同意该同志参加渝中区2017年四季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卫生计生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报考ⅹⅹⅹⅹⅹ单位ⅹⅹⅹ岗位。
特此证明。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单位负责人签字”须亲笔签名,打印无效。附件4
工作经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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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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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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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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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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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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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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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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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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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
工作
及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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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同志于 年 月至 年 月在我单位 从事 工作。
工作表现:
特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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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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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从事工作是否属实: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1)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2017年11月15日,且按照“对年对月”的原则进行计算;若无连续工作经历的,仍按照“对年对月”的原则进行累计计算;(2)单位未签章此表无效。《卫生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大纲
第一章 卫生法律法规
第一节 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即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卫生法上的法律责任即由于行为人违反卫生法的相关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的内容
(一)卫生法中的民事责任
卫生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间因违反卫生法中有关民事方面的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卫生法中的行政责任
卫生法中的行政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反卫生法中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卫生法中的刑事责任
卫生法中的刑事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后果严重构成犯罪者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一、法定传染病的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进行管理。
(一) 甲类传染病
强制管理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
(二) 乙类传染病
严格管理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麻疹、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百日咳、白喉、猩红热、淋病、梅毒、血吸虫病、疟疾等26种。
(三)丙类传染病
监测管理传染病,包括流行性腮腺炎、风疹、麻风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等11种。
二、传染病防治方针与管理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三、传染病预防与疫情报告
(一)传染病的预防
卫生行政部门的预防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预防工作;医疗机构的预防工作;其他相关的预防工作。
(二)传染病的报告
传染病疫情报告人:义务疫情报告人和责任疫情报告人。
疫情报告必须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报告时限、方式(日常疫情报告;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疫情报告;有关部门的疫情报告和通报)。
四、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及医疗救治
(一)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
传染病的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医疗机构的隔离治疗措施;疾控机构的疫情控制措施;政府的隔离措施;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疫区宣布及封锁。
(二)医疗救治
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对被传染病污染的相关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相关机构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传染病疫情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疫病, 还有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健康的突发公共事件。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
重大损失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疫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其他危害公共健康的突发公共事件。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机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储备制度;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
四、报告与信息发布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需要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