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在青“特岗教师”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包括青南计划)、教育和卫生见习岗计划、到农村任职服务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两年并且考核合格者和应当由我省安置的退役士兵,经验证后,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但已经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不再享受加分政策。
其中教育和卫生见习岗计划特指根据《关于印发青海省2010年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见习岗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卫人〔2010〕53号)和《关于印发青海省教师见习岗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教师〔2010〕37号)文件规定,由州地市组织招聘的乡及以下学校、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见习岗位。
(二)对父母有一方现在省内六州工作(含已在六州办理退休手续的)或父母有一方现户籍在六州满3年的汉族子女,今年报考六州县级公立医院时,在笔试总成绩中加分,其中满3年不足5年的加1分,满5年不足10年的加2分,满10年不足15年的加3分,满15年不足20年的加4分,满20年及以上的加5分。(以上加分项需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审核登记后才能加分)
(三)报考少数民族地区(自治州或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此项加分人员不需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审核登记) 。
(四)所有加分项目的分值累计不超过5分。
(五)加分登记前需提交审核的材料:属于大学生服务基层各类项目的人员,需携带由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团省委、省卫生主管部门等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各类服务证件和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属于退役士兵加分的人员需携带本人退役证件(或证明)和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属于汉族子女加分的需持其父母工作或落户的相关证明、父子或母子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有关时间的界定
考生报考年龄的计算时间截止为招聘考试报名的第一天。具体计算如例:35周岁以下(1977年12月14日以后出生)、45周岁以下(1967年12月14日以后出生)。
加分政策的汉族子女加分项中,其父母工作(或落户)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
★下列人员不能报考事业单位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现役军人。
(三)已经退休(退职)的。
(四)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能报考的其它情形的人员。
★学历的认定
(一)《公告》中的所需专业是指通过考试取得的专业学籍。招聘岗位所需学历须为2013年12月31日前毕业并已经取得毕业证书。未毕业或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均不能报考。
(二)进入面试后所有考生的学历证书都要在教育部“学信网”统一验证。
(三)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现场资格审查
笔试结束后,进入面试人员须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资格审查。临聘和同工同酬人员需持所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卫生、人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临时聘用人员(同工 同酬人员)相关证明,其中省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应持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人事处出具的临时聘用证明。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报考人员的身份证、户口证明、毕业证、相关证明等证件。并对报考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进行加分审核,不符合加分条件的,相应扣减笔试得分并重新排列名次。
★总成绩并列情况的处理
如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按笔试成绩高低确定聘用人员;笔试成绩相同的,按专业成绩高低确定聘用人员。
★体检
根据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考核合格的报考人员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体检。初次确认不合格的,经本人申请,可由单位指定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复查一次。体检检测项目、标准及操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规定。体检时,工作人员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体检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一经发现,取消聘用资格。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不予聘用,并按违纪进行处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考察(政审)
考察(政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卫生计生委负责。除对考生基本的政治条件、遵纪守法、职业素质审查外,要突出考生在反分裂反渗透斗争中的政治态度、政治立场、政治表现的考察,对曾有参与打砸抢烧、聚众闹事、组织煽动以及制作散播非法文化制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进行重点审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其聘用资格。
十★岗位递补
(二)在现场资格条件审查、体检、考核、公示等环节若出现不符合条件的,该岗位空缺可依次递补。
十★回避制度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6号令):“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