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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广东中山市卫生计生系统第二期事业单位招聘571人公告(一)
2018-10-08 18:38:22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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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和《关于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人社发〔2013〕390号)有关规定,中山市卫生计生系统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57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和范围

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人员,且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关条件。本市本系统事业单位在编在册人员不纳入招聘范围。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道德修养。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四)具有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五)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六)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不得应聘。应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中山市卫生计生系统2018年第二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一览表》。

年龄和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22日;如30周岁以下为1987年10月22日后出生(其它年龄以此类推)。

三、报名办法和要求

(一)报名方法、时间、地点

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时间为2018年10月22日、23日、24日三个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5:00),报名地点等详见附件1《中山市卫生计生系统2018年第二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一览表》。

(二)报名要求

1、报考人员须按照本公告要求于规定时间内携带已填写好的报名表到报名地点现场报名。如本人不能到现场报名的,可凭委托书一份(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报名。

2、所学专业与招聘岗位专业原则上要求一致。专业代码参见附件3《广东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目录(2018年版)》。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目录(没有专业代码)的,可选择专业目录中的相近专业报考,所学专业必修课程须与招聘岗位要求专业的主要课程基本一致,并在资格审核时提供毕业证书(已毕业的)、所学专业课程成绩单(须教务处盖章)。

3、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报考两个以上岗位的人员将取消报考资格和聘用资格;不得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4、国有单位正式员工报考,须征得工作单位同意。

5、凡属于“三支一扶”毕业生、大学生村官等政策条件加分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提供或超出报名期限提供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

6、报考人员须携带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工作经历证明(提供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书面证明、以及劳动合同或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证明为依据)等原件和复印件,近期1寸正面免冠半身标准彩照2张(底色不限)。

7、港澳学习、留学归国人员报名需要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8、考生须诚信报名、诚信考试。凡提供虚假报考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考试

考试采用笔试加面试方式进行。考试的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

(一)笔试

1、笔试科目:根据岗位的不同类别采用相应的考试科目,分类设置为A、B、C、D、E、F、G类:

A类为医学类,考试主要内容为医学“三基”知识;

B类为护理类,考试主要内容为护理“三基”知识;

C类为药学类,考试主要内容为药学“三基”知识;

D类为检验类,考试主要内容为医学检验“三基”知识;

E类为医技类,考试主要内容为放射技术及其它医技“三基”知识;

F类为公卫类,考试主要内容为公卫“三基”知识;

G类为其它类,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

2、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统一组织笔试。笔试时间为2018年11月4日,具体时间和地点等有关事项以准考证为准。现场报名通过资格审查的,于10月31日、11月1日、2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5:00)到原报名点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领取准考证。如本人不能到现场领取准考证的,可凭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领取。笔试相关事项由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或招聘单位负责通知。

3、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站公布笔试成绩。

4、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为60分,低于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进入面试。

5、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岗位招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若达不到比例人数,按实际人数组织面试;面试人员名单于笔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站公布。

(二)面试

面试由招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根据不同岗位要求,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和操作技能考试相结合的方式,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加考操作技能考试的,按结构化面试和操作技能考试顺序进行,结构化面试和操作技能考试各占面试成绩的50%,结构化面试和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分数线均统一划定为60分,未达合格线的,不能列为体检和考察对象。具体面试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通知。

考试总成绩按下列公式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

五、体检

按拟聘人数和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体检人选。若同一岗位考生总成绩相同的,则依次按照笔试成绩、结构化面试成绩高低顺序确定名次。体检不合格的,可按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在具备候选资格人员中依次递补。体检项目、合格标准及办法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体检具体事项另行通知,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考察和拟聘资格。

六、考察

体检合格后按规定进行考察。考察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进行,因考察不合格或应聘人员放弃聘用的,可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在具备候选资格人员中依次递补考察人选。

七、公示与聘用

经招聘单位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人选,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聘用手续原则上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审核表》之日起一年内办完,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完的,取消聘用资格。

八、其他

(一)有下列情形的应聘者,取消聘用资格,所缺名额可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从应聘同一岗位的符合条件的其他考生中依次递补考核人选: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者;

2、公示结果影响聘用者;

3、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理聘用手续时审核材料不通过者;

4、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章规定不准聘用者。

(二)考生无故放弃体检、考核或聘用资格的,3年内不得报考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属事业单位。

(三)本次招聘中涉及的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执行。

(四)本次考试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也不指定任何参考用书和资料。

(五)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是参加本次考试的唯一凭证。

(六)本公告由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760-88360803,88360658(市卫计局人才交流中心,市卫计局人事科),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由招聘单位负责解释。监督电话:0760-88360526(市卫计局法制与监察科)。

原标题:广东省中山市卫生计生系统2018年第二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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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附件4: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35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17年9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35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7年10月9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规范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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