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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深圳市市属公立医院公开招聘及评选一批高级临床医学人才公告(四)
深医管发 匚2014〕 18号 市医管中心关于印发 《市属公立医院实用型临 床医学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 (试行 )》 的通知 中心直属各单位: 《市属公立医院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 行 l,9已 经中心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1— 移疃 年4月 盯 辶oJ。 Jd'市属公立医院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引进计划 实施细则 (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 《市属公立医院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 引进计划》(深府办函 匚⒛14〕 3号 )精 神,结合实际,制 定本 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属公立医院⒛14年 1月 1日 后引进 并完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备案手续的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 (以 下简称 “ 实用型人才 ”)。 第三条 实用型人才招聘工作原则上每年统一组织一次。市 属各公立医院应在每年 3月 底前将本年度拟引进实用型人才计 划报市医管中心。 第二章 专家库管理和专家委员会 第四条 市医管中心会同医学行业协会共同组建实用型人才 评选专家库 (以 下简称 “ 专家库 ” ),并 负责专家库成员的遴选、 聘用、调整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家库应根据临床医学专业组建,各专业组专家库 人数原则上不少于 ⒛ 人,并 由市内外医学专家、名医组成。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一(一 )遵 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 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 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获得正高专业技术资格职称,10年 以上本专业临床 医学实践工作经历,在 同行有较高认可度; (三 )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生活作风,能够认真、客观、 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 )年龄在 65周 岁以下,身 体健康,在精力和时间上能 够保证参加评选工作。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遴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市 医管中心委托医学行业协会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库 成员名单; (二 )市 医管中心会同医学行业协会共同对推荐专家资格条 件进行审查。征得推荐专家同意后,确 定专家库成员名单; (三 )由 市医管中心颁发专家聘书 (或 下发聘任通知 )。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届聘期 5年 ,聘期届 满,符合条件的可续聘。专家库成员出现空缺的,应 及时进行增 补。增补程序按本细则第七条进行。 第九条 专家在聘期间,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市医管中心 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一 )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实用型人才评选工作的; (二 )变 更受聘单位或被解聘的; (三 )不 具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 )无 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实用型人才评选工作三次以上 — 3—的; (五 )其 它情形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库成员的。 第十条 专家库成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 )接 受市医管中心的委托,担任评选专家委员会成员; (二 )对实用型人才申请人进行考核,独 立提出评分意见, 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第十-条 专家库成员应遵守以下义务: (一 )遵 守评选工作纪律,不 得私下接触实用型人才申请人, 不得接受他人财务或其他利益,不 得透露评选有关内容; (二 )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 格依照评选工作的 有关程序和标准,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申请人作出 评价和判断; (三 )专家不得擅 自披露、使用申请人的技术或涉密材料; 不得索取或接受申请人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四 )专 家与申请人存在利益关系、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 影响公正关系的,应 当予以回避。 第十二条 市医管中心根据各单位拟招聘岗位专业要求,在 专家库随机牡选一定数量成员组成实用型人才评选专家委员会 (以 下简称 “ 专家委员会 ” ),执行评选工作。 第十三条 每组专家委员会由 5-9人 (单数 )组 成,其 中用 人单位 占卜2人。组长由专家委员会成员集体推选产生,负 责评 选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4—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市医管中心根据市属公立医院学科发展需求,适 时发布实用型人才招聘 (评选 )公告。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根据公告要求接受个人报名,申 请人须 按公告要求提供相关资格材料。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申请人资格条件和有关材料进行资格 初审和复核,必要时到申请人原工作单位考察。对符合条件的申 请人提出推荐意见后,汇总相关材料报市医管中心。 第十七条 市医管中心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临床实 践能力考核,包括临床技术能力水平考核和面试答辩考核。 第十八条 临床技术能力水平考核 占40分 ,由 “ 基本分 ” 及 “ 附 加分 ” 两部分相加而成。 “ 基本分 ” 主要从申请人的个人资历和临床技能水平等方面 评分,包 括专业技术资格、临床工作年限、所在学科发展水平和 临床技能水平等。该部分满分为 40分 。 “ 附加分 ” 是为体现申请人在医学领域获得奖项、学术任职、 学科建设和创新能力等方面所作贡献而设的加分条款。该部分满 分为 5分。 “ 基本分 ” 和 “ 附加分 ” 合计超过 40分 的,按 40分计。 第十九条 面试答辩考核评分占60分,主 要考核申请人对本 专业前沿动态了解、临床技能专业知识掌握、亚专科发展思路和 -5—临床实际操作能力等。面试答辩的主题和形式由专家委员会集体 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得分情 况,进行不记名投票。获专家委员会半数以上专家同意的申请人 将确定为相应层级的实用型人才拟定人选。考核得分情况作为专 家评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经考核通过的实用型人才拟定人选,在市医管 中心网站公示 7天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选由市医 管中心确定为实用型人才并获颁证书。 第二十二条 市医管中心负责将评选的实用型人才名单报市 人力资源保障局备案,纳 入我市实用型人才库管理。 第四章 实用型人才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用型人才实行岗位责任制和岗位聘用制管 理,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 5年 。'与 用人单位签订岗位聘用合 同,规定聘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 确实用型人才的主要任务、 工作标准等有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 实用型人才应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一 )制 定个人、学科发展计划,提 出明确的建设发展方向 和目标; (二 )在 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行政管理等方面为上级有关 部门和医院决策提供意见; — 6—(三 )I类 实用型人才须承担本领域青年技术骨干的培养任 务; (四 )遵 守人才公租房和安居型商品房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医管中心负责组织用人单位向市住房建设局 申请定向配租实用型人才公租房,人才公租房应以就近原则安 刊}。 第二十六条 实用型人才符合安居型商品房购房条件的,用 人单位应及时通知并协助其按规定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房。 第二十七条 实用型人才有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需求的, 由市医管中心和用人单位共同协助解决。 第二十八条 实用型人才的一般岗位聘用、待遇保障和优先 培养等配套政策按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办理。 第二十九条 实用型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 当取消资格、 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 )学 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格; (三 )受 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 )被处以刑事处罚; (五 )出 现承担主要责任的一级医疗事故等重大差错,给 医 院造成严重损失的; (六 )不 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七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八 )调 离市属公立医院系统的; — 7一(九 )违反人才公租房和安居型商品房相关规定的; (十 )无 法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各案手续的; (十 一)其他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不适宜评定为实用型人才 的。 因前款第 (一 )、 (二 )、 (三 )、 (四 )项 情形取消资格的,不 再受理其实用型人才评定申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在评选过程中应当配合市医管中心和专 家委员会工作,按要求提供与评选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保证 所提供资料、信息的真实、有效。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评选的,或 有其他违反本办法 规定的,情节轻微的,由 市医管中心责令其改正;情 节严重的, 追究用人单位负责人责任,并 限制其在一定时限内的招聘权限。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选规则和程序,不 得 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选资料、评选专家名单、评选结果,不 得向评选专家施加任何影响,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 益。有违反相关规定的,所在单位应调离其工作岗位。涉嫌违法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在评选过程中出现有违科学道德和弄虚作假 行为的专家将记录在册,并作为以后抽取专家参加评选时减少其 —8—获选率的参考依据,违规两次以上者将被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 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专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定向配租人才公租房的申请指引由市医管中心 会同市住房建设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医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住建局。 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综合管理部 ⒛14年4月 8日 印发 — 9—来源: http://203.91.58.14/szpha/main?fid=open&fun=show_news&nid=362
Self-control is courage under another form. 自我克制是勇气的另一种形式. By the street of "Bye-and-bye"one arrives at the house of "Never". 迁延因循,一事无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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