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格审查
报名结束后对报考人员是否符合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由负责资格审查的部门和同志在《报名表》上签署意见。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入笔试。无考生通过资格审查的,该职位取消。
若因资格审查不严或失误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进入考试环节的,该报考人员考试成绩作无效处理。
(三)准考证发放
报考相关职位的考生由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人力资源部核发准考证。报考人员请于2013年1月17日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到报名点领取准考证。
五、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专业技能测试)两部分,其中笔试成绩(含加减分)占考试总成绩的70%,面试(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笔试成绩和面试(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均按百分制计算。
(一)笔试:
笔试为闭卷考试,由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命题、制卷、阅卷等考务工作。
笔试内容:医师职位为医学临床“三基”,护理职位为护理临床“三基”,医技人员职位为临床医技“三基”,行政后勤职位为事业单位招考公共基础知识。
笔试时间为2013年1月19日(具体时间及地点以《笔试准考证》为准)。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未完成笔试科目或未取得有效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笔试成绩在2013年1月23日前在“遵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及“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网”向社会公布。
(二)面试(专业技能测试):
面试(专业技能测试)由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及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纪检监察、人社部门负责对全过程的监督和指导。根据招聘职位特点,制订具体面试(专业技能测试)方案。
在参考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含加减分)从高到低,按面试(专业技能测试)人数与职位招考计划数3:1比例以内(含3:1)确定面试(专业技能测试)人员。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成绩(含加减分)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面试(专业技能测试)人员。
面试(专业技能测试)时间、地点和面试(专业技能测试)人选在“遵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及“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网”上另行通知。
职位招考计划数与实际参加面试的考生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其笔试成绩必须达到本次招考所有参考人员笔试平均成绩以上,方能进入下一环节。
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面试(专业技能测试)。
未参加面试(专业技能测试)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
(三)加减分计算方法
仅适用于面向本院自行聘用人员招考(本院自行聘用的硕士研究生除外),所有加分和减分均以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开始计算。
1、加分情况:
①表彰:个人获党委或政府表彰(必须是与专业相关的),县级加1分,市级加2分,省级加3分,国家级加5分(同年表彰只按最高的一次记分);
②文章:省级加1分,国家级加3分,SCI文章加5分(要求:第一作者,以《贵州省卫生职称评审认可的中文生物医学期刊目录》为依据);
③中级职称加2分;
④三基考试近三年内前三名加2分/次;
⑤科研成果(限前三名,第一作者100%,第二作者80%,第三作者60%):省级一等奖8分,二等奖6分,三等奖5分;
市级一等奖6分,二等奖5分,三等奖4分。
2、减分情况:
①病历:丙级病历减2分/份。
②近三年“三基”考试不及格(80分为及格线):减2分∕次。
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或减分条件的,可累计加分或减分,但最多不能超过10分;所有加减分在笔试成绩折算前进行;所有加减分需经医院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正式考试前审定并公示。
(四)考试成绩计算办法:
总成绩=笔试成绩(含加减分)70%+面试(专业技能测试)成绩30%
笔试成绩、面试(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六、体检
笔试、面试(专业技能测试)结束后,根据招聘职位名额和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硕士研究生总成绩需达到60分)。报考同一职位考生末位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取笔试成绩(含加减分)高者作为体检对象。若笔试成绩也相同则重新组织面试以新面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职位不予递补。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执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执行。
体检工作在总成绩公示期满后的10天内进行,体检必须在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
检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人员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体检项目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体检结束事后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在国家关于公务员体检标准规定允许复检的项目内,考生应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由医院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要求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查和复检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报考人员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人员对复查和复检结果拒绝签字的,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和复查医生注明情况,视为报考人员认可检查和复查结果。
体检费用考生自理。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0852)8932128 8920629
监督电话:8924442 3119518 8662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