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2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
2.执行国家和学校、医院相关工资福利政策;
3.提供20万元税前安家费;
4.特殊津贴税前0.15万元/月;
5.服务期及续聘期免费提供住房1套(约90m2),不足面积将按10元/ m2给予经济补偿。如医院暂时无房源,按1000元/人/月发放房租补贴。
(三)第三层次人才
1.提供15万元科研启动经费;
2.执行国家和学校、医院相关工资福利政策;
3.提供20万元税前安家费;
4.特殊津贴税前0.15万元/月;
5.服务期及续聘期免费提供住房1套(约80m2),不足面积将按10元/ m2给予经济补偿。如医院暂时无房源,按1000元/人/月发放房租补贴。
(四)第四层次人才
1.提供1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
2.执行国家和学校、医院相关工资福利政策;
3.提供16万元税前安家费;
4.特殊津贴税前0.10万元/月;
5.服务期及续聘期免费提供住房1套(约70m2),不足面积将按10元/ m2给予经济补偿。如医院暂时无房源,按1000元/人/月发放房租补贴。
以上待遇如与上级相关政策和医院、学校其他福利政策(如受聘自治区“八桂学者”、自治区“特聘专家”、学校职称、学位津贴等)相近则采“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不累加。
第二、三、四层次人才安家费的发放方式为:受聘者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后的3个月内先兑现60%,服务期满2年后的第1个月内兑现剩余的40%。
四、其他优惠政策
(一)引进的高职称、高学历人才配偶是在非本市工作或无工作的,医院协助推荐相应工作。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可通过考试、考察等形式聘用;全日制大专及以下学历,愿意到医院从事工勤岗位工作的,可按程序报批安置到医院相关工勤岗位。其他相关政策与上级有关政策保持一致。
(二)协助引进的高职称、高学历人才解决子女就业、入学问题。
(三)夫妻双方均符合高职称、高学历人才引进条件时,在住房方面只享受标准较高一方的相应住房待遇(包括房租补贴),其他优惠待遇不变。
(四)如学院引进相应层次人才在附院上班,执行学校相应人才优惠政策,差额部分由附院补齐。
(五)凡属我院重点(建设)学科引进的重点人才,经审定确认后,其安家费在原相应数额的基础上再增加5万元(税前)。
五、工作目标和责任
(一)第一层次人才。
1.A类高层次人才
(1)主持至少2项国家级科研课题(依托单位为右江民族医学院或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
(2)主持申报并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依托单位为右江民族医学院或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
(3)以右江民族医学院或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为第一作者单位,个人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EI、ISTP等三大索引论文总IF≥30.0;
(4)完成教学、学科队伍建设等工作任务。
2.B类高层次人才
(1)主持至少1项国家级科研课题和1项省部级科研课题(依托单位为右江民族医学院或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
(2)主持申报并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1项(依托单位为右江民族医学院或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
(3)以右江民族医学院或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为第一作者单位,个人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EI、ISTP等三大索引论文总IF≥20.0;
(4)完成教学、学科队伍建设等工作任务。
3.C类高层次人才
(1)主持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课题(依托单位为右江民族医学院或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
(2)主持申报并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依托单位为右江民族医学院或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
(3)以右江民族医学院或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为第一作者单位,个人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EI、ISTP等三大索引论文总IF≥12.0;
(4)完成教学、学科队伍建设等工作任务。
(二)第二层次人才
1.主持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课题(依托单位为右江民族医学院或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
2.主持申报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依托单位为右江民族医学院或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
3.以右江民族医学院或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为第一作者单位,个人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三大索引(SCI、EI、ISTP)全文收录论文总IF≥8.0;
4.完成教学、学科队伍建设等工作任务。
(三)第三层次人才
1.主持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依托单位为右江民族医学院或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
2.主持申报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依托单位为右江民族医学院或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
3.以右江民族医学院或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为第一作者单位,个人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三大索引(SCI、EI、ISTP)全文收录论文总IF≥6.0;
4.完成教学、学科队伍建设等工作任务。
(四)第四层次人才
1.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依托单位为右江民族医学院或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
2.作为主要参与者申报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依托单位为右江民族医学院或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
3.以右江民族医学院或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为第一作者单位,个人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三大索引(SCI、EI、ISTP)全文收录论文总IF≥4.0;
4.完成教学、学科队伍建设等工作任务。
六、人才引进程序和方式
(一)引进程序
1.制定计划。各科室根据医疗、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及时提出本科室的人才引进计划报送人事科,人事科提交医院党政联席会讨论研究确定后,由人事科组织实施。
2.考核考察。人事科组织相关专家对拟引进高职称、高学历人才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医院党政联席会讨论研究同意。
3.订立合同。人事科代表医院与高职称、高学历人才签订有关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4.引进的高职称、高学历人才待遇需面议的,报医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5.拟应聘我院的高职称、高学历人才应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反映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的论著目录及学术论文检索号(著作目录应包括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日期和本人执笔内容;学术论文目录包括作者排名、题目、杂志或会议名称、年卷〈期〉等)。
(2)重要科技成果获奖情况(包括奖项名称、级别、年度、本人排名和获奖证书复印件等)以及重要社会学术团体兼职情况。
(3)已完成的和在研的科研项目,包括项目名称、本人作用(主持或参与)、项目来源(国家级、省部级、囯际合作等)、经费总额、研究意义及在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学术地位。
应聘者提交的以上材料如有弄虚作假,经查实后,医院将予以辞退。
(二)引进方式
正式聘用并入编。
七、服务年限
引进的高职称、高学历人才服务期为5年。服务期从签订服务合同之日算起。
八、考核与管理
(一)对引进的高职称、高学历人才实行合同管理。由医院与引进的高职称、高学历人才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
(二)对引进的高职称、高学历人才实行动态管理。进行中期和期满考核,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研究成果、促进成果转化、培养学术梯队等方面情况。由医院人事科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引进人才进行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三)引进的高职称、高学历人才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的,经人事科核实后,报医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同意,解除聘任合同,停发并收回相应的待遇:
1.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违背科学道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3.触犯刑律的;
4.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全职引进的高职称、高学历人才在聘期内不得以全职方式受聘于其它单位。
(五)医院为引进的高职称、高学历人才建立档案,制定日常联系和服务办法,建立跟踪服务和沟通反馈机制,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 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违约责任
1.合同服务期未满不愿继续在本医院工作的,将按以下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1)退回剩余的科研经费,停发每月特殊津贴和房租补贴;
(2)全额退还已领的安家费和特殊津贴,并按已领安家费和特殊津贴总额的50%支付违约金;
(3)已经租住或免费居住医院(含学校)住房的,退还租住或免费居住的医院(含学校)住房。
2.在服务期的第3年内甲方组织专家对乙方进行第一次考核,
在服务期的第5年内进行第二次考核,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合同期内未能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目标要求的,将按以下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1)第一次考核达不到工作基本目标要求的,要进行谈话,停发每月特殊津贴。
(2)连续两次考核达不到工作基本目标要求的,停发每月特殊津贴并提前解聘,全额退还已领的安家费和特殊津贴,并按已领安家费和特殊津贴总额的50%支付违约金。
3.乙方在服务期内,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院规,受到学校、或医院解聘处分的视为违约,须全额退还已领安家费和特殊津贴,并按已领安家费和特殊津贴总额的50%支付违约金。
(七)引进到学校的高职称、高学历人员在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上班的按【右医院字2013(81)号】文件实行。差额部分由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补齐。
九、人才培养
(一)本院教职工(含学校编制在附院上班职工,下同)报考博士研究生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科室、部门同意后提交人事科汇总,经医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并与医院签订协议合同后方可报考。
(二)本院教职工报考本校本专业统招类硕士研究生的,涉及科室人员教学及医疗工作安排,必须经科室主任同意签字并提前一个月到人事科登记备案;特殊专业或特殊人才跨科室或跨专业报考本校统招类硕士研究生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科室、部门同意后提交人事科汇总备案,经医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报考。
(三)本院教职工攻读国家和自治区特殊政策的有关人才培养计划(如“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博士的,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由医院发给财政工资,其他费用自理。其他优惠待遇参照医院当年人才引进政策相应条款执行,其中安家费发放额=应发安家费—读书期间已发财政工资总额。回医院工作服务期为8年。
(四)本院教职工考取本校统招类研究生的,医院保留其人事劳动关系。但对于学术型研究生,在其读研期间的第一年里按脱产处理,只发给财政工资;对于专业型研究生,在其读研期间的第一个半年里按脱产处理,只发给财政工资。攻读研究生所需费用自理。
(五)本院教职工考取校外统招类研究生的,停发工资福利待遇,并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毕业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