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等材料比对。13、教育类岗位对教师资格证取得有什么要求?
应聘中小学合同制教师岗位的,应于2016年9月26日前取得招聘岗位要求的教师资格证。
14、应聘人员报考中小学岗位的任教学科如何把握?
原则上以教师资格证上标注的任教学科为准。教师资格证上标注的任教学科为“其他”的,须提供《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以《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标注的任教学科为准。
15、已通过2015年全国卫生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人员是否可视为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已通过2015年全国卫生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人员可视为取得卫生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16、“工作经历”如何界定?
招聘岗位明确有工作经历要求的,应聘人员必须提供相应的工作经历证明。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毕业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工作经历。在军队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工作经历。毕业生毕业前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工作经历。
17、“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工作经历起始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毕业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18、岗位条件中“2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历”要求的“2年或3年”如何计算?
截至2016年9月26日,应聘人员的工作经历时间足年足月累计满2年或3年。
19、招聘岗位有工作经历要求的,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应聘人员,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应聘人员,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等。
20、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应聘人员,提交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应聘人员,提交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或者出具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核发的《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以上证明材料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21、进入面试范围的人员应向区招聘主管机关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进入面试范围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按招聘岗位要求,向区招聘主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由区招聘主管机关留存)及《2016年下半年东营区公开招聘合同制教师和公立医院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彩色照片2张(须与报名登记表同底版)。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二代身份证、招聘条件要求的户籍证明、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须在2016年9月26日之前取得)和资格证书等材料;择业期内普通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交就业报到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聘的,还须提供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及同级组织或人社部门网上报名时出具的同意应聘介绍信,其他在职人员含已签订就业协议的人员应聘的,须提供有用人权限部门单位出具的同意应聘介绍信;已解除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的人员应聘的,还须提供解除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证明材料。
已取得各类国家承认高等教育学历人员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进行比对。
22、应聘人员是否可以改报其他岗位?
应聘人员在待审核期内可以更改应聘岗位。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在报名截止前可改报其他岗位,系统自动禁止该应聘人员再次报考曾被拒绝的岗位。已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系统自动禁止该应聘人员改报其他岗位。报名结束后,因取消、核减计划,符合改报岗位条件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规定时间内未改报的,视为自愿放弃应聘资格。
23、对应聘人员的最低服务年限有何要求?
应聘人员的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未满最低服务年限(含试用期)的,不得报考公务员和应聘其他企事业单位。
24、对招聘的中小学合同制教师如何管理?
中小学合同制教师不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根据《东营市中小学合同制教师管理试行办法》(东人社发〔2015〕4号)等文件规定,参照在编教师有关人事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纳入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职称评聘参照在编教师评聘的程序组织实施,用人单位与合同制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标准和支付渠道等参照事业单位在编教师执行。
25、对公立医院人员控制总量内招聘的人员如何管理?
公立医院人员控制总量内招聘人员根据《中共东营市委组织部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化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东人社发〔2016〕4号)等文件规定进行管理。公立医院人员控制总量内招聘人员不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公立医院编制实名制管理人员和人员控制总量内的医生、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医疗等保险,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人员控制总量内的其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等保险,并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26、考察主要了解哪些内容?
考察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根据拟聘用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结果作为确定聘用人员的依据之一。
27、考察时需要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吗?
聘用考察是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认定核实的关键环节,需要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聘用考察阶段资格复审,主要是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与真实经历背景相一致,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28、违纪违规及存在不诚信情形的应聘人员如何处理?
应聘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开招聘的相关政策规定,遵从区招聘主管机关的统一安排。对违纪违规的应聘人员,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等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本次报考资格、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聘用、不予聘用等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招聘工作中违纪违规及存在不诚信情形的应聘人员,将记入诚信档案库。
29、考试期间,考生随身携带通讯设备(包括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下同)或将通讯设备带至座位的,是否视为违纪情形?
考试期间,考生随身携带通讯设备或将通讯设备带至座位的,视为违纪情形。
30、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提出放弃的如何处理?
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递补。对公示后无故放弃聘用资格的应聘人员,将由区公开招聘主管机关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与诚信档案库。
31、本次招聘是否有指定的考试辅导书和培训班?
2016年下半年东营区公开招聘合同制教师和公立医院工作人员考试不指定考试教材和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东营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9月13日
来源:
http://www.dyqrs.gov.cn/NewDetail.aspx?NID=1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