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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章节精编习题 第五章 证券法(六)
2012-05-18 22:25:38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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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本题中,最近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1.2%,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2)甲公司最近3年累计分配的利润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本题中,最近3年累计分配的利润为:150+200=350(万元),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为:(1800+1200+1600)/3×20%=306.67(万元)。由于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3)2005年注册会计师给甲公司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不会影响到本次增发股票。根据规定,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的,还是符合增发股票的条件的。本题中该事项所涉及的重大不利影响在2006年下旬时消除,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4)董事会拟定的配售股份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配股发行新股的,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本题中,向原有股东配售的股份比例为3800万元,超过了股本总额12000万元的30%(3600万元),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

  本次募集的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决定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5)股东大会的表决可以通过本次增发股票的决议。根据规定,股东大会就发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题中,同意本次增发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300万元,超过了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6000万元),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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