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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模拟试题(13)(十六)
2011-01-23 09:10:16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议,可以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但是,在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约定预告登记期间,乙有权对该房屋进行处置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此,甲自2008年10月28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大会讨论的有关制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以及业主居住行为规范的事项,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但是,讨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4)该抵押合同有效。因为就该抵押房屋,已经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抵押合同生效。甲向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应当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行登记更正。甲可以向乙主张债权请求权,即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债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以实际受到损害为前提,由于乙的过错行为导致甲多支付的2平方米购房款以及乙占有该款项期间的利息,均为甲发生的实际损害,甲有权要求乙赔偿。(5)甲及其他住户有权要求商场拆除巨幅广告牌。《物权法》规定,相邻各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不得妨碍邻居的通风和采光。由于某商场没有遵循《物权法》的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此不动产权利人有权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6)被盗瓷瓶应归甲所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果业主要求更换物业服务公司,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7)甲与丙之间就到期债务的解决方式合法。甲与丙之间存在一个借款合同,后经协商又产生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即双方互负债务,经约定可以抵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约定抵销权的抵销。丙取得该房屋后,可以阻止庚继续承租。由于丙抵押行为发生先,承租该房屋在发生在后。先抵押后租赁的,抵押权优先,不适用“买卖不破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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