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2010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模拟试题(2)(十四)
2011-02-06 20:48:08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雷击灭失的机器设备所获得的保险金50万元返还给甲公司并赔偿甲公司20万元经济损失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和C公司签订的质押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甲公司以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机器设备出质,C公司能否取得质押?并说明理由。(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指出D修理厂是否有权对该机器设备行使留置权?并说明理由。如果甲公司在2009年7月1日之前仍不能支付2万元的修理费,则将该机器设备拍卖、变卖,D修理厂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①乙公司无权要求A公司返还机器设备。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乙公司)丧失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受让人(A公司)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②A公司不能以甲公司无权处分为由拒绝支付价款。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在受让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以后,应当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不能根据让与人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2)①甲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返还机器设备。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②甲公司应当在2010年5月10日之前要求B公司返还机器设备。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③甲公司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3)①质押合同部分无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否则,约定的“流质条款”无效,但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②C公司善意取得质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4)①D修理厂有权对该机器设备行使留置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②D修理厂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权人在其债权没有得到清偿时,有权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并给债务人确定一个履行期限,该履行期限应当为2个月以上。

----------------------------------------

2、为向A公司支付购买机器设备的货款,B公司向自己开户的C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审核同意后,B公司依约存入C银行300万元保证金,并签发了以自己为出票人、A公司为收款人、C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0万元、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在该汇票上作为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为2009年4月1日。B公司将上述汇票交付A公司以支付货款。A公司收到汇票后,在约定的期限向B公司交付了机器设备。为向D公司支付采购原料价款,A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其后,D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D公司在汇票粘单上记载“只有E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后E公司为支付货款,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B公司收到A公司交付的机器设备后,发现该机器设备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根本无法正常使用,在与A公司多次交涉无果后,提出解除买卖合同,并将收到的机器设备退还A公司。A公司承诺向B
Tags: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 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 注会真题
】【打印繁体】 【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2010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模.. 下一篇2010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模..

网站客服QQ: 960335752 - 14613519 - 4822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