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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模拟试题(2)(十五)
2011-02-06 20:48:08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公司返还货款,但未能履行。B公司在解除买卖合同后,立即将该事实通知C银行,要求该银行不得对其开出的汇票付款。直到该汇票到期日,B公司也未依约定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C银行。2009年7月5日,持票人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B公司未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且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2009年7月20日,F公司向ABD.E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E公司以F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A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B公司以A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B公司主张解除买卖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2)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持票人F公司可以向C银行追索的款项有哪些?;(3)B公司未按照约定在C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内存足相应的承兑金额,根据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何种经济处罚?;(4)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是否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并说明理由。(5)在F公司行使追索权时AB.E公司的主张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6)如果A公司应F公司的要求,支付了全部被追索金额,转而作为持票人向B公司再追索,B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其请求?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B公司主张解除买卖合同符合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2)①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承兑人(C银行)不得以其与出票人(B公司)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②持票人F公司可以向C银行追索的款项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付款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3)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4)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5)①E公司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②A公司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③B公司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6)B公司有权拒绝A公司的请求。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在本题中,由于直接相对人A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未履行约定义务,因此B公司有权拒绝A公司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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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1日,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乙公司申请破产,2009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破产案件,并指定丙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经查:;(1)丙会计师事务所曾于2005年担任乙公司的财务顾问,丙会计师事务所拟派出的注册会计师张某之妻现为甲公司的财务负责人。(2)2009年4月1日,甲公司与A公司订立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同日,双方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向债权人A公司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3)甲公司的股东B公司认缴的货币出资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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