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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模拟21(十三)
2011-02-24 19:43:16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3.75%,大于 1/3,且多于1 200万美元,符合法律的规定。最后,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所以审批机关的审批时间也符合规定。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应在收到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进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所以合营企业在2004年3月21日领取了营业执照也符合规定。(2)不成立。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且合营企业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即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各方转让的条件优惠。所以清算组不得拒绝C企业以同等价格购买的要求。(3)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的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则C个人独资企业已其出资额承担责任,不足部分也不需要由个人独资企业来承担。

(1)符合规定。首先,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A公司的投资额占甲企业注册资本的28.6%(400/1 400),符合法律的规定。其次,对于投资总额,法律规定,投资总额在 3 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 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 200万美元。甲的注册资本为1 400万美元占投资总额的43.75%,大于 1/3,且多于1 200万美元,符合法律的规定。最后,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所以审批机关的审批时间也符合规定。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应在收到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进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所以合营企业在2004年3月21日领取了营业执照也符合规定。(2)不成立。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且合营企业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即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各方转让的条件优惠。所以清算组不得拒绝C企业以同等价格购买的要求。(3)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的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则C个人独资企业已其出资额承担责任,不足部分也不需要由个人独资企业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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