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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安徽省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试卷真题(四)
2011-09-25 12:12:01 来源: 作者: 【 】 浏览:1119次 评论:0

 

40.【答案】。解析:《民法通则》第121 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简答题

 

41.【参考答案】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品质相同,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债务种类品质不相同,原则上不允许抵销。债务的标的物品质种类相同还表明,用以抵销的债务应当是物而非行为,因为行为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不具有可比性,很难使双方债权在对等额内消灭。

 

43.【参考答案】根据《著作权法》第5 条、第6 条的规定,下列对象不适用著作权法:(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四、论述题

 

44.【参考答案】(一)债的概念。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相互对立的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又称为债的关系。其中,请求他人为给付的权利为债权,享有债权的当事人称为债权人;应债权人的请求而负有的给付义务为债务,负有此项债务的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二)债具有以下特征:

 

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当事人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两者都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与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以及知识产权关系等不同。俗语所称孽债、人情债、并非民事法律关系,故不属于债的关系。

 

2)债主要是财产性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上的债,不以金钱之债为限,其给付也不以具有财产价格者为限,但最终须以有形的或者无形的利益为归宿,当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时,须能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不能产生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所谓人情债、孽债等等,则非为民法上的债。有些债的关系,例如赔礼道歉、单纯的不作为义务,并没有直接体现出财产性的内容。但是,当债务人拒不赔礼道歉时,如果以债务人的费用强行在媒体上刊登道歉启事,则转化为财产性的内容。在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其所应当承担的债务不履行责任,就会体现出财产性。

 

五、案例分析题

 

45.【参考答案】(1)乙的质权没有有效成立。理由:《物权法》第212 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案中,甲未将汽车交付给乙,故乙的质权并未成立。

 

2)丙的质权成立且生效。理由:甲与丙签订质押合同,并将质物汽车交付给丙。

 

3)丙违反了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因保管不善已经发生质物毁损的,质权人负赔偿责任。质权人于质权期间,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否则,给出质人带来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2009
部分参考答案解析
    1.C
解析: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形成权是权利主体仅凭自己就可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例如:撤销权、合同解除权。故C项正确。
    2.D
解析:《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人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故B项正确。
    4.D
解析:双方法律行为,又称双方行为,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该项法律行为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而且双方的意思表示还必须一致,双方法律行为是合同行为,如买卖合同等。
    5.C
解析: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分为附始期的合同和附终期的合同。题干中甲乙约定甲父死亡,甲将房屋卖给乙,则甲乙之间开始生效。故C项正确。
    6.A
解析: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可以适用代理。 依照法律规定,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如设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得适用代理。
     7.B
解析:双方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法律行为。
    8.D
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民法通则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本题"张某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满4"的条件既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下落不明人的配偶(宣告死亡的第一顺序申请人,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当然可以选择两者。可以先申请宣告失踪,然后申请宣告死亡;也可以不申请宣告失踪,直接申请宣告死亡。纵观本题所给选项,只有D项符合题干要求,ABC三项都有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9.D
解析:撤销权是指在合同中,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里的1年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
    10. B
解析: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11. B
解析: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
    
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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