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补充通知》(沪教委体〔2010〕25号)执行。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2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体〔2012〕16号)执行。招收的体育和艺术特长生名单应报市教委体卫艺科处和有关部门审核,并经市教育考试院公示。体育和艺术特长生均须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后,招生学校方可录取。
2014年起,市级体育和文艺特长生资格认定和选拔工作将逐步由全市统一进行管理实施。
7.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
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继续实施新生专业奖励和帮困助学制度。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规定,对上海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在沪就读的在校生实施国家助学金政策;对来自城乡低保家庭、农村、本市海岛的学生和选择“奖励专业”、涉农专业的学生实施免费教育。
8.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学校、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浦东外国语学校、上海市实验学校、上海市友谊中学、上海市体育职业学院附属中学等5所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学校要制订招生方案(含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等),于2013年3月中旬前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审核,并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3月底向社会公布招生方案。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方案规范招生录取工作,直升录取名单于5月底前由学校分别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和区县招生部门备案,其他录取名单于7月底前由学校报区县招生部门,由区县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
9.上海市盲童学校(以下简称“盲校”)和上海市聋哑青年技术学校(以下简称“聋青技”)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工作
(1)盲校、聋青技要制订招生方案(含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等),于2013年3月中旬前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审核,并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2013年3月底起受理考生的咨询、报名和资格审定工作。
(2)本市盲、聋哑初中学校的初三学生报考盲校、聋青技,由市教委教研室承担命题工作,按2013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考务规定组织文化考试。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按考生的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面试成绩,择优录取。
(3)盲校、聋青技的中专、职业教育专业考试或面试于2013年4月进行。
(4)本市各初中学校随班就读的盲、聋初三学生,在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后,若未被各类学校录取,但符合盲校、聋青技招生规定要求的,经本人同意后,可在招生录取后期,由盲校、聋青技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录取办法和要求,择优录取。
10.持外国护照学生录取工作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2〕67号)第一项第(三)款规定,持外国护照的学生参加2013年中考报名且中考成绩符合毕业要求的,可获得初中毕业证书。区县教育局根据招收外籍学生的规定和学生成绩,参考本区县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录取分数线和学校相关招生要求,统一安排外籍学生至相应学校入学,入学的外籍学生不列入学校招生计划数。
11.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沪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75号),本市将从2014年开始,以《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为依据,有梯度地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提供接受义务教育后的公共教育服务。
(四)报考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考生的思想品德成绩要达到“合格”以上(含“合格”)
(五)初中毕业生升学和择业指导工作
健全和完善初中毕业生升学与择业指导的工作体制和网络。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全面宣传高中阶段各类教育的培养目标和社会需求,引导初中毕业生根据自身情况和社会需求,合理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升学途径。市、区县教研部门要承担对初中生升学与择业指导的研究,指导学校做好升学与择业指导工作。市、区县招生部门要加大招考信息公开、公示的力度,通过报刊、网络、宣讲、咨询等各种途径与方法,向考生宣传有关政策法规、招生改革情况,介绍各类招生学校的有关信息。初中学校要开设好升学与择业指导课程,帮助学生拓宽视野,了解社会对多层次、多规格人才的需求。
四、管理和监督
2013年本市中招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明确市、区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部门及各学校的职责,规范各项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强化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保证中招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切实做好中招的信息三级(市、区县、学校)公开工作。各区县教育局、招生部门、招生学校等应通过本单位网站及其他各种途径,及时公开招生相关信息,切实做好相关公示工作(相关要求详见附件2)。
要进一步加强中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健全监督机制,发挥招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加大对报名、招生考试、阅卷、投档录取、信息公开等重要环节的监督力度,做到“岗位落实、责任明确、人员到位、措施有力、全程参与、依法治招”。具体要求仍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2012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监〔2012〕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2013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另行发文。
附件:1.2013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项目一览表
2.2013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内容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3年3月15日
附件1
2013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录取
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项目一览表
项目 |
编号 |
考生条件 |
对象 |
证明单位 |
加(降)分
幅度 |
先进奖励 |
1 |
毕业学年被评为上海市市级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 |
本市应届
初三学生 |
上海市教委 |
加5分计入录取总分 |
2 |
外省、市的初中毕业生在毕业学年被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等 |
在外省市就读的应届初三学生 |
就读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
加5分计入录取总分 |
政策性照顾 |
3 |
烈士子女;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现役军人子女;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西藏自治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现役军人子女 |
考生 |
上海警备区政治部 |
降20分录取 |
4 |
作战部队现役军人子女;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三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及以上的现役军人子女 |
考生 |
上海警备区政治部 |
降10分录取 |
5 |
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的人民警察的子女 |
考生 |
省市级公安局 |
降10分录取 |
6 |
原上海城镇上山下乡知青子女符合回沪入户条件,从外省市初中毕业后来沪报考 |
外省市应届初三学生 |
原上海迁出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降5分录取 |
7 |
归侨青少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
考生 |
户口所在区县
侨务部门 |
降5分录取 |
8 |
少数民族学生 |
考生 |
考生提供户口簿原件(16周岁以上考生须出示身份证原件) |
降5分录取 |
9 |
台湾省学生 |
考生 |
初中就读学校
所在区县台办 |
降5分录取 |
10 |
来本市定居的出国留学人员的随归子女和持一年及以上有效《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子女中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且在语言适应期3年以内的学生 |
考生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留学人员工作处 |
降5分录取 |
注:上述项目加分不可累计。
附件2
2013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内容
序号 |
公示项目 |
公示部门 |
1 |
政策要点 |
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 |
2 |
实施方案、操作要点 |
市教育考试院、区县招生部门 |
3 |
主要工作日程、考试日程 |
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
区县招生部门 |
4 |
具有招生资质的学校 |
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 |
5 |
招生计划、范围、收费等 |
区县招生部门 |
6 |
“提前招生录取”批次招生学校计划数、招生要求和择优录取办法 |
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
招生学校 |
7 |
本市应届生“提前招生录取”批次推荐生数额,推荐和自荐生名单 |
区县招生部门、初中学校 |
8 |
应届返沪生“提前招生录取”自荐名单 |
市教育考试院 |
9 |
高中“提前招生录取”批次预录取名单 |
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学校 |
10 |
高中“提前招生录取”批次正式录取名单 |
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学校 |
11 |
“名额分配”招生办法(含分配到初中的招生学校及名额数等) |
区县招生部门、初中学校 |
12 |
民办学校2012年实际招生人数和2012年最低录取分数线 |
区县招生部门 |
13 |
因残、因病免考考生名单及免考项目 |
区县招生部门、初中学校 |
14 |
体育、文艺特长生招生办法及拟降分录取的体育、文艺特长生名单 |
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
招生学校 |
15 |
政策性照顾和先进奖励考生名单 |
市教育考试院、区县招生部门、初中学校 |
16 |
考场规则、考点安排 |
市教育考试院、区县招生部门 |
17 |
各类学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 |
市教育考试院、区县招生部门 |
18 |
各高中学校录取分数线 |
区县招生部门 |
19 |
监督电话 |
市、区县教育监察部门 |
抄送:市教育考试院,市教委教研室。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
2013年3月2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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